编者按:
在商品房交易过程中,信息公开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有效途径。信息公开可以让消费者充分了解房产交易的相关环节,包括房屋性质、权属信息、建设情况、交易价格等,以便消费者更好地掌握交易信息,做出合理的决策,避免受到不公正和欺诈行为的伤害。
但往往,申请信息公开的过程并不是一帆风顺。有的行政机关会“踢皮球”,有的行政机关会“打马虎眼”,而有的行政机关则会选择“无视”。别不信,下述案例中的李女士便是受害者之一。但她通过合理、有效的途径解决了自己的难题。那么,她是怎么做的呢?让我们一起往下看!
案件背景
李女士购买了哈密市某广场负一层的一间商铺。2023年2月1日,李女士向某行政机关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有关房屋的政府信息。该行政机关在2023年2月4日签收了李女士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但直到2023年3月17日,已超过法定答复期限半月,李女士仍未收到该行政机关作出的有效答复。
意识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李女士决定寻找合理途径解决自己的问题。第一时间,她便想到了咨询专业的律师,了解现有法律的规定,并寻求法律援助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于是,李女士找到了北京两高律师事务所,北京两高律所研读了李女士的案情后,指派了张容律师代理此案。
办案历程
张容律师接受了李女士的委托,迅速了解案情后,他表示,该行政机关对李女士的申请不予答复的行为,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针对李女士目前的情况,张容律师代表李女士,向复议机关提起了行政复议,请求责令该行政机关就李女士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作出书面回复并送达李女士。
复议期间,该行政机关辩称:2月4日收到李女士的申请后,2月13日通过公文交换系统,已将该文件转至广场所在区的行政机关,要求其依法答复。区机关针对李女士提出的申请内容进行了全面答复,并于3月2日将相关资料报送至我局办公室。但因工作人员疏忽,未及时将答复书寄送给李女士。
针对该行政机关的辩称,张容律师指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该行政机关已于2023年2月4日收到李女士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未按期向申请人进行书面答复,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
复议决定
在张容律师的帮助下,复议机关确认被申请人哈密市自然资源局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未予答复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在 30 日内作出答复。
案外寄语
实践中,与李女士类似的情况非常多。如果真实遇到相关部门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受害者可以先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相关部门下发的一些文件,包括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商铺认购协议复印件等,然后尽快咨询专业律师,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启动相应的法律程序。
律师简介
张容律师
北京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容律师,法学硕士,系北京两高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自执业以来,曾为多家国企及上市公司提供长期的法律顾问服务,在民商事诉讼与仲裁、公司治理、股东权益保护、房产纠纷、再审及抗诉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理论与实务经验。张容律师尤其在处理房产纠纷、再审和抗诉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方面取得了突破性的成就,并以高度的责任心和崇高的律师使命感赢得了客户和同行的一致认可和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