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蛙行业良性发展需要解决的两个问题
根据《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蛙类保护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20〕15)号,中国林蛙(东北林蛙)、黑龙江林蛙等相关蛙类由渔业主管部门按照水生动物管理。至此,林蛙这个产业算是从这次禁野中保留了下来。在这个过程中,务林人也有幸参与了其中,2020年5月18日到24日务林人微信公众号发起了“是否支持林蛙划入水生野生动物管理”投票;投票结果:参与投票人数:149020;支持人数135294,占比90.79%;不支持人数12537,占比8.41%;保持中立人数1189,占比0.8%。投票结果给专家和行业主管部门政策制定和决策做参考;这本是一件正常民意的表达,但对务林人有两个没想到:一是参与投票的人数没有想到有这么多,从留言和私信都表达着能保留这个行业的殷切期盼;二是本人受到的压力没想到,一些人对我发起的这个投票不满,找了很多人到我这,务林人“敝号虽小,穷骨头,还是有那么两根”,你们在务林人这份量不够;更重要我也是身在他乡的家乡人。
最近,一些林蛙从业者私信和留言给我,反映了一些行业发展遇到的困境,基本上我都给了回复,在这里再次提出自己对解决问题的路径和看法,主要是管护房和养蛙池使用林地问题及承包期和承包费用问题;这两个问题之前已给了政策建议,这里在细化下;供林蛙从业者和政策制定者参考。
一、管护房和养蛙池使用林地问题
养殖林蛙避免不了在林地修建管护用房和养蛙池,这也是行业发展的必然要求。森林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林地上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超出标准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建议考虑推动将管护用房和养蛙池列入在林地上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森林法五十二条(七)其他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兜底条款,也为出台政策找到依据。如管护房和养蛙池能够列入其他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其使用林地问题便可解决。
为什么要推动管护房和养蛙池使用林地纳入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
一是修建管护房和养蛙池使用林地纳入了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其使用林地就有了审批依据,在标准内修建只需要到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程序简便;二是对从业者财产和人身安全的保障迫切要求:没有办理林地使用审核手续或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管护房和养蛙池等使用林地者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和非法占用农地,轻者要承担行政处罚,面临大额罚款等处罚;严重的要承担刑事责任。
建议从业者和行业协会将问题和建议上报当地林业局,层报到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推动省林业局主动到国家林草局沟通汇报。
二、承包期和承包费用问题
林蛙和森林资源密不可分,养殖林蛙是件利民、利国和利业的好事,这个业就是对森林资源的保护,林蛙从业者对当地森林资源的保护费尽心血,这是他们赖以生存的基础。养殖林蛙必然涉及到承包森林资源,自然资源有偿使用的大背景下,养殖林蛙使用森林资源,缴纳承包费是要的;但按什么标准缴纳、承包期多长合适需要进一步规范。
东北森林资源禀赋差不多,能够养殖林蛙的地区经济上也基本在一个档次;国家层面可出台一个指导意见,对森林资源承包费和承包期作出具体规定;对森林资源承包费要考虑林蛙养殖对东北地区脱贫攻坚、振兴东北和对森林资源保护作用等象征性收取即可;承包期的制定要考虑林蛙从业者的预期,制定最低承包期限,让从业者安心守业。
务林人
写于2022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