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6日,广东省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发布《关于调整实行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版)的通知》。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并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更新修订,粤办函〔2021〕1号文同时废止。
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
注:《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限额标准:工程为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以上,货物为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以上,服务为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以上。
后文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全文及解读。
政府采购:
注:据国办印发《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
1、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2、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财政部:400万以下项目原则上全部留给中小企业,超过400万的留40%以上,政策延续至2025年底!
2023年8月,财政部发布《关于加强财税支持政策落实 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预〔2023〕76号)明确:
此前财政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明确: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20年出台《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一是小额采购项目(2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原则上全部预留给中小企业。
二是对超过前述金额的采购项目,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的采购份额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执行情况向社会公开。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全文及解读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
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牵头部门:
为加强政策指导,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以下简称“16号令”)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以下简称“843号文”)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理解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
(一)关于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16号令第二条第(一)项中“预算资金”,是指《预算法》规定的预算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资金。第(二)项中“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参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关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理解执行,即“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项目建设的,也属于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项目中国有资金的比例,应当按照项目资金来源中所有国有资金之和计算。
(二)关于项目与单项采购的关系。16号令第二条至第四条及843号文第二条规定范围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单项采购分别达到16号令第五条规定的相应单项合同价估算标准的,该单项采购必须招标;该项目中未达到前述相应标准的单项采购,不属于16号令规定的必须招标范畴。
(三)关于招标范围列举事项。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应当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和16号令、843号文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的,对16号令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没有明确列举规定的服务事项、843号文第二条中没有明确列举规定的项目,不得强制要求招标。
(四)关于同一项目中的合并采购。16号令第五条规定的“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目的是防止发包方通过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招标。其中“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是指根据项目实际,以及行业标准或行业惯例,符合科学性、经济性、可操作性要求,同一项目中适宜放在一起进行采购的同类采购项目。
(五)关于总承包招标的规模标准。对于16号令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发包人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发包的,总承包中施工、货物、服务等各部分的估算价中,只要有一项达到16号令第五条规定相应标准,即施工部分估算价达到400万元以上,或者货物部分达到200万元以上,或者服务部分达到100万元以上,则整个总承包发包应当招标。
二、规范规模标准以下工程建设项目的采购
16号令第二条至第四条及843号文第二条规定范围的项目,其施工、货物、服务采购的单项合同估算价未达到16号令第五条规定规模标准的,该单项采购由采购人依法自主选择采购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涉;其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国有企业可以结合实际,建立健全规模标准以下工程建设项目采购制度,推进采购活动公开透明。
三、严格执行依法必须招标制度
各地方应当严格执行16号令和843号文规定的范围和规模标准,不得另行制定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也不得作出与16号令、843号文和本通知相抵触的规定,持续深化招标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努力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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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对实施18年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进行大修改!
2018年6月6日,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再增加5类。铁路、公路、管道、城市轨道交通等,要求必须招标。
综合两份文件,必须招标的范围如下:
1、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2、不属于上述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
(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五)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发改委文件全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的通知
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8年6月6日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
第一条为明确必须招标的大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
(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五)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第三条本规定自2018年6月6日起施行。
(注:蓝色部分内容在新规定中被删除)
附: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第一条 为了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第三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 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六条 本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原文如下:
广东省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关于调整实行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版)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的指导意见,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的通知》(发改法规〔2023〕1551号),省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会同有关单位在2021年出台的《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粤办函〔2021〕1号)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对目录作进一步调整细化扩充,形成《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反映。
各地要根据本目录,结合本地区实际修订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各行政监督部门要督促目录内交易项目进入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交易。未纳入目录的交易项目,由项目业主自行确定是否进入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交易,上述项目在符合规定且满足交易服务范围的情况下,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其进入平台交易,同时要将交易数据及时报送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牵头部门。省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按照统一数据规范汇总全省各类交易数据报送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并提供数据接口服务。
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并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更新修订,粤办函〔2021〕1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版)
广东省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2024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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