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后,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从具体事情、重要时间节点入手,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并对典型问题点名道姓通报曝光,不断推动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落实。

然而,我们在调研中发现,一些地方和单位在审查处理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案件时,仍然存在着诸多困惑。如何破解其中的疑点、难点?对此,我们进行了分析探讨。

难点分析

处理意见统一难。部分领导干部特别是发案单位的领导干部,对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纪检监察机关处理这类案件时遇到不同意见,出现“剃头挑子一头热”的状况。与对待贪腐问题不同,有些领导干部对违纪人员还抱有同情心,在纪检监察机关按规定征求意见时,有关党组织不愿提出处分建议,或者尽量往最低处分上提。还有一些领导干部受法不责众观念的影响,对是否严格按规定办理还存在顾虑,如违规发放的津补贴,根据规定应当全部退回,但部分领导干部仍不敢或不愿执行。

定性处理依据难。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涉及问题多,情况具体,但配套的法规制度不够完善。有的有原则规定、无具体细则,如公款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违规出入私人会所等问题,执行标准、违规界限不够明确,加之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一样,无法一概而论。有的有规定,但已陈旧过时,如现行机关事业单位的集体福利政策是20世纪80年代制定的,之后多年未予调整。还有的规定不明确,如老同志福利问题,中央和湖北省的要求是“生活待遇还要略为从优”,但具体内容不明确。上述问题的存在,既让执行者难以把握,也让执纪者难以衡量,增加了案件定性难度。

量纪标准把握难。实践中,对“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等情形的认定标准和相应的处理标准不明确,导致执纪平衡上难以把握。到底在什么情形下应给予组织处理、什么情形下应给予纪律处分,是单独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还是给予党纪政纪双重处分,这在不同地区、同一地区的不同单位还存在分歧。比如,同是公车私用问题,有的地方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有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还有的予以免职处理,而有的则仅作诫勉谈话或责令书面检查处理。另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标准也难以认定,实践中,一些地方只要是被媒体曝光、暗访发现或是有领导批示的,就给予处分,甚至作出批示的领导或曝光的媒体层级越高,处分就越重。

办案程序规范难。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案件一般都是轻处分,有的纪律审查部门对程序、证据、手续等方面的重视程度不高,存在重实体轻程序、重言证轻书证、重本人交代轻证人证言的“三重三轻”现象,后期审理阶段提出完善建议后,仍存在不理解、不配合的情况。同时,这类案件主要来源于媒体曝光、暗访发现、专项检查、上级交办等,大部分为了及时上报、通报曝光等,要求“快查快结”,审理部门若过于强调程序问题又会影响工作进度,只可能对核心程序、证据和手续进行审核,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审理部门对程序、证据、手续的审核强度。

证据查证审核难。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违规出入私人会所等行为一般发生在私密场合,违规公款吃喝、违规赠送礼品礼金、公款旅游、滥发津补贴等行为在财务作假等情况下,也具有一定的隐蔽性。此外,违规收受礼金、大办婚丧喜庆、违规出入私人会所等行为的发生都具有即时性,事后查证存在一定困难。

对策建议

加大惩处力度,营造良好守纪氛围。作风建设之所以取得目前的成果,关键原因是自上而下以“钉钉子”精神一抓到底,既找准问题,又持续发力。因此,要继续发扬“钉钉子”精神,保持常抓的韧劲和长抓的耐心,不断加大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的查处力度,持续释放执纪必严的强烈信号。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创新审理工作方法,提高审理质量,确保所审理的案件经得起历史检验。加强典型案件的通报,起到警示作用,以发生在身边的事例倒逼广大党员领导干部进一步提高对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认识,增强守纪意识,营造守纪氛围。

强化法治思维,规范审理工作。继续沿用对滥发津补贴、公款出国(境)旅游等违纪行为适用纪律处分条例进行解释的好做法,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的处理情形、处理依据予以明确,实现对各类违纪行为处理定性的一致。借鉴司法机关对立案标准制定司法解释的经验,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各类行为制订立案处理标准,进一步明确执纪尺度,实现各省区市执纪的相对平衡。针对陈旧过时的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问题及时研究,如机关福利、加班费、值班费等,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出台新的管理规定,明确具体内容。2014年,中央纪委分7次对33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问题通报曝光,为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审理这类案件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要继续通过出台类似的执纪指导意见、案例,并适当增加定性及其依据等相关内容,更好地指导工作,提升执纪部门处理此类案件的能力和水平。

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审理工作效率。改进调查方法,针对不同性质的案件,明确调查和收集证据的重点,并用系统思维的方法开展工作,注重证据收集的系统性、全面性,在尽量短的时间内全面收集证据。改进审理方法,对时间紧的案件提前介入,加强沟通、及时反馈,形成合力,既审理把关,又协作配合。探索制定简易的纪律审查程序规定,对未实施“两规”或“两指”措施调查的案件,或自愿认错,且应当给予党内严重警告以下、行政记大过以下处分的案件,简化调查和审理程序,如将初核和调查程序合一,不再履行审理谈话等。提高审理人员素质,强化政治纪律、政治规矩教育,提高政治素质,坚决服从党中央和中央纪委部署,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行为列入纪律审查重点,作为纪律处分的重要内容;加强业务能力建设,提高在事实认定、证据审核、程序和手续监督等方面的业务能力;加强法律法规政策的学习,熟练掌握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涉及的各类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提高法律素养,增强法治观念。

加强实证研判,有效应对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地对全国查处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案件进行系统分析,运用好大数据,分析研究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对已经出现的一些规避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情形,应组织力量进行必要的实证研究,及时出台相应的指导性意见,提出新对策,以便于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调整工作思路,更新办案知识和手段,用好现代信息技术等与时俱进的手段,做到情况发现及时、事实甄别仔细、审核不出差错,以纪律审查的成效确保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落实。(作者:湖北省武汉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薛红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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