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我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建筑优质结构工程认定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房屋建筑优质结构工程系指建筑工程的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完工并检测验收合格,达到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的优良结构工程。

第三条陕西省建筑业协会负责全省建筑优质结构工程认定工作。

第四条陕西省建筑优质结构工程应严格执行国家及陕西省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工程建设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及国家强制标准等有关规定;符合优质结构工程质量标准并经过过程检查、专家认定、公示程序后确定。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工程可以申报陕西省建筑优质结构工程:

1.建筑工程手续齐全,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规定要求的建筑工程;

2.工程结构设计科学合理,施工图审查合格;

3.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健全完善,结构创优目标明确,质量保证措施可靠,符合“四节一环保”绿色标准;

4.工程具有一定的科技含量,施工应用建筑业10项新技术5大项及以上。项目积极开展QC、工法等活动,应用BIM技术指导施工;

5.过程控制严格有效,施工工艺和实体质量符合设计图纸和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检测和验收,技术资料齐全完整、真实有效,无违反工程质量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6.施工过程中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影响恶劣的社会事件等问题,未因工程质量原因受到设区(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7.规模:建筑面积在(西安市10000平米、其它设区(市)城区8000平米、各县(市)6000平米)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公共建筑、工业厂房等建筑工程;4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住宅群体工程或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住宅单体工程;1000平方米及以上的仿古建筑;其他具有代表性和纪念意义的建(构)筑物;

8.民营建筑施工企业在申报陕西省建筑优质结构工程时,建设规模按原要求50%执行;

9.申报工程由企业自评(自评标准GB/T50375),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认定,结构工程质量标准达到优良水平。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六条陕西省建筑优质结构工程认定每年组织3次。项目申报时间为3、7、11月的10日之前。申报省建筑优质结构工程时,施工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

1.《陕西省建筑优质结构工程复查申请表》;

2.主体验收报告;

3.建筑优质结构工程创优方案;

4.施工图审查合格文件(审查机构必须具有资质);

5.结构工程质量评价。

第四章 现场复查

第七条工程在主体结构封顶、二次结构和围护结构施工1/3前,施工企业应及时向陕西省建筑业协会申请建筑优质结构工程复查,并提交相关资料。

第八条省建筑业协会收到企业的复查申请后,将对申请项目进行集中汇总,并及时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现场复查。

第九条现场复查组设组长1名,土建专家1名,安装专家1名,联络员1名。复查专家从陕西省建筑业协会专家库中抽取。

第十条复查时申报单位应在现场提供以下资料:

1.建筑优质结构工程的汇报资料

内容包括:工程概况、参建单位、实施依据、工程难点、控制措施、工程亮点、新技术应用、分部验收、性能检测、评价打分、已获荣誉等。

2.隐蔽工程影像资料(或PPT)

应全面真实反映隐蔽工程的实体质量,既要反映工程的总体外观和具体部位,也要反映施工过程和检查过程;每个工程的放映时间为5-7分钟,并附有文字或配音说明。

3.工程质量控制资料;

4.建筑优质结构工程复查认定资料(文字版)。

第十一条现场复查主要流程

1.首次会(听取汇报、征求意见);

2.抽查工程实体质量;

3.查阅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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