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宜春市教体新区引进优质教育资源促进新区建设发展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1月29日
宜春市教体新区引进优质
教育资源促进新区建设发展办法
为推进宜春市教体新区建设,吸引各类优质教育资源进驻新区办学,鼓励优秀人才从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8〕20号)等法律和文件精神,结合宜春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以独资、合资、合作、股份制等形式来宜春教体新区投资举办中小学幼儿园、中职学校、高等院校和教育咨询、培训等教育机构。
第二条优先引进教育理念先进、办学经验丰富、办学成果丰硕的优质品牌基础教育学校;优先引进符合宜春产业发展、人才培养需求的高等院校;积极引进具有国际视野、前沿引领的高端教育咨询、教育培训项目。
第三条教体新区投资建设学校,应符合教体新区建设总体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
第二章 土地支持政策
第四条市政府将学校建设用地纳入教体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安排用地指标。
第五条在教体新区投资建设学校,其用地选址、用地规模和土地取得方式如下:
(一)用地选址。办学用地及投资建校配套综合开发用地由教体新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依据教体新区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投资方协商拟定选址。其中,投资建校配套综合开发用地须经教体新区建设指挥部同意,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定。
(二)用地规模核定。办学用地由教体新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办学规模、办学标准核定;投资建校配套综合开发用地,由教体新区建设指挥部确定开发用地规模。
(三)土地取得方式。办学用地采取公开出让方式或划拨方式供应;建校配套综合开发用地采用整体拍卖或分期拍卖方式供应。
第六条用地价格。社会组织或个人经批准同意在新区投资建校办学的,根据办学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规模、投资强度和用地性质,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分别确定用地规模和供地价格,对举办非营利性学校的教育科研用地按每亩30万元以下的价格供地,对非教育科研用地或整体登记为营利性学校的用地实行公开出让价供地。
“双一流”大学、国内外其他知名院校进驻新区举办独立学院或设立研发机构的,按照办学目标和发展需求,对教育科研用地实行无偿划拨供地。
第三章 财税支持政策
第七条建立健全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制度。对新区建设具有引擎、拉动作用的优质民办教育品牌在教体新区投资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视办学规模、建设总量和投资强度,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建校运营资金补助,并根据建设投资进度予以拨付。
第八条新区学校建设项目审批及报建实行“一站式”办理。有关规费按照“一单清”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中市(区)级留成部分,由财政列支用于支持学校建设发展。
第九条在新区投资建校的民办高校,由市财政从招生的当年开始对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教育在校生按照每生每年1000元的标准给予财政补贴。
第十条统筹设立教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为新区学校建设发展、师生科研创业提供金融配套服务。
第四章 公用设施建设支持政策
第十一条市政府负责学校教育用地和综合配套用地道路接入,确保水、电、气、通信网络、电视信号五通。民办学校用水、用电、用气等与公办学校同价。
第十二条新区内政府投资建设的教育设施,可租赁给品牌民办学校(教育培训机构)用于办学、经营。
第十三条市政府相关部门强化对学校的管理与服务,加强学校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在学校周边主要路口设置交通指路牌、红绿灯、斑马线,开通公交车,严厉打击各类干扰和破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违法行为。
第五章 其他支持政策
第十四条新区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审、业务培训、课题立项、评优评先、国际交流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五条新区民办学校学生按规定享受国家、省、市各项教育资助政策,在评奖评优、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医疗保险等方面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享受同等权利。
第十六条新区学校新引进的高级人才,按照《宜春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办法(试行)》(宜发〔2018〕9号)规定享受薪酬、住房、医疗、社保、配偶就业、子女就学、创业扶持、税收优惠、成果奖励等各项优惠政策待遇。
第十七条新区学校建设列入市政府重点工程,并争取纳入省重点调度项目。相关部门和单位积极为学校争取国家、省政策支持。
第六章 组织领导和保障机制
第十八条教体新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从教育、发改、财政、人社、规划、国土、住建、林业、环保、消防、审计等部门抽调相关人员建立项目推进机构,负责协调落实引进学校的报建、推进和政策兑现等。
第十九条教体新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引进学校的建设推进。市委书记督查室、市长督查室等负责对引进学校建设推进工作进行督查,确保相关部门认真履责,服务到位。
第二十条本办法适用于宜春市教体新区教育项目,新区举办的公益性体育和文化等项目可参照执行。本办法由宜春市教体新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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