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农业农村局、州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州动物卫生监督所:
为切实抓好全州动物防疫工作,提高动物强制免疫质量和疫病监测预警能力,有效预防和控制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全州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农牧发﹝2022﹞1号)、《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2022年重大动物疫病免疫计划的通知》等相关文件和工作部署要求,结合我州工作实际,现将《楚雄州2022年度动物防疫和动物疫病监测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楚雄州2022年度动物防疫和动物疫病监测工作方案
楚雄州农业农村局
2022年2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楚雄州2022年度动物防疫和动物疫病
监测工作方案
一、动物疫病免疫
(一)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及免疫要求
1、强制免疫病种及范围: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
口蹄疫:对饲养猪进行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免疫,对饲养牛、羊进行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免疫。
高致病性禽流感:对鸡、鸭、鹅、鹌鹑等人工饲养的禽类进行H5亚型和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三价灭活疫苗免疫。
小反刍兽疫:对饲养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免疫,有序开展小反刍兽疫非免疫无疫小区建设,并按程序报批后,可不实施免疫。
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对饲养猪进行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强制免疫,推行生猪“321”免疫技术。
布鲁氏菌病:楚雄州家畜布鲁氏菌病采取监测净化策略,禁止对猪牛羊等易感动物实施免疫,县市农业农村局要严肃查处布鲁氏菌病违规免疫的行为。
2、免疫要求:对规模养殖户(场)及有条件的地区,推行程序化免疫制度,落实专人指导和监督规模养殖户(场)按免疫程序适时开展免疫接种、消毒和跟踪监管等责任制,建立和完善动物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使用、消毒、诊疗、免疫及防疫监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置等养殖档案和动物免疫档案管理制度,并实时通过免疫电子出证系统上报免疫信息。各县市要将畜禽规模养殖户(场)养殖及防疫监管落实情况报州动物疫控中心备案(见附表1)。对散养户,实行春秋两季高密度集中免疫和定期补免相结合的免疫制度,在实施免疫时同步通过免疫电子出证系统上报免疫信息,建立免疫电子档案,完善免疫记录和标识。
春秋两季集中免疫工作分别在3月30日和9月30日前结束,并上报春、秋防工作总结和免疫汇总报表。在春秋防期间,各县市要按月报告疫苗采购及免疫情况,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要明确专人负责汇总、统计免疫信息。加强市场补免和对新补栏及漏免的畜禽实施定期补免工作,确保畜禽的重大动物疫病随时处于免疫保护状态,有效控制重大动物疫情发生。要求动物防疫整村推进工作覆盖率达100%;畜禽群体密度常年保持在90%以上,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要达到100%,群体免疫抗体监测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对抗体合格率达不到要求的要及时组织补免。
3、使用的疫苗:所使用的疫苗必须是经国家批准的H5+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疫苗、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见附件)。疫苗产品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的“国家兽药基础数据查询”平台“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数据”中查询。各种动物疫病免疫工作要点详见附件。
4、免疫主体和职责分工: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强制免疫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承担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强制免疫计划和技术规范,自主实施免疫接种或向第三方主体购买免疫服务,建立免疫档案,做好免疫记录,主动接受农业农村部门的监督检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负总责,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发动,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切实提高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密度和免疫质量。县市农业农村局具体负责组织辖区内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组织强制免疫疫苗的招标采购、调供、保存使用以及配合财政部门实施“先打后补”的审核、兑现和监管。县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效果评价;县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对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对出售的畜禽免疫情况核查,未经免疫或免疫情况不明的不得出具检疫证明;各乡镇政府、村委会负责组织和宣传发动群众抓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
县市农业农村局要积极协调同级财政部门,确保强制免疫补助经费(包括疫苗采购和“先打后补”经费,以及耗材、培训、劳务、人员防护、免疫效果监测评价、免疫副反应处置、疫病监测和净化、购买防疫服等经费)落实到位,组织做好“先打后补”资金发放管理和强制免疫疫苗采购工作。加强经费使用监管,确保经费专款专用,规范合理使用。
5、加强免疫操作技术培训。鉴于非洲猪瘟防控形势,各县市要以村组为单位,加强养殖场(户)免疫注射操作技术和操作规程培训,积极推行养殖场(户)自主购置免疫注射器械,自行对所饲养的动物实施免疫接种,按要求更换注射针头,做好防疫消毒和个人防护,避免交叉感染。村组干部要做好组织发动群众,村防疫员根据群众养殖户饲养量,及时提供所需疫苗,并负责及时将免疫情况录入免疫电子出证系统,确保免疫质量。
(二)全面推行“先打后补”政策的落实
按照《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农办牧〔2021〕8号)精神,凡是在“直联直报系统”中备案的养殖场户各县市不再供给政府采购疫苗,规模养殖场(户)可采用自行免疫、第三方服务主体免疫、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全面推进“先打后补”工作。在2022年年底前实现规模养殖场(户)全覆盖;到2025年,逐步全面取消政府招标采购强制免疫疫苗。
(三)规范疫苗采购和使用管理
各县市农业农村局要健全本部门疫苗采购制度,完善内部管控体系,严格规范疫苗采购活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加强疫苗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疫苗采购应以质量、免疫效果、价格和售后服务等综合指标为评判标准。禁止疫苗企业恶意竞标、串标,凡发现企业存在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参与竞标、超出使用范围宣传等行为的,将其列入黑名单。县市动物疫控中心要建立健全疫苗供应、空瓶回收、报废和无害化处理制度,认真做好疫苗到站验收、登记入库、冷链保存和运输,逐级建立和完善疫苗信息(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有效期等)和疫苗出入库、领用发放、使用、疫苗空瓶回收、报废疫苗和疫苗空瓶无害化处理台账,确保疫苗不因贮存、运输条件不符合要求而导致失效的事件发生,提高疫苗使用效率,杜绝疫苗浪费。各县市动物疫控中心要按月向州动物疫控中心上报疫苗采购和免疫使用情况,春秋集中免疫后,各乡镇要将疫苗使用、疫苗空瓶回收处理情况逐级上报县市动物疫控中心和报州动物疫控中心备查,州局将适时组织对疫苗使用和空瓶回收情况进行核查。
(四)继续加强动物“免检联动”系统应用
各县市要进一步加强动物免检联动系统建设,严格按照《楚雄州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楚雄州建立动物产地检疫联动报检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楚农通﹝2019﹞102号)要求落实各项工作,加强系统录入人员技术培训,提高免疫痕迹系统录入的准确性、完整性,巩固免疫档案电子信息化管理成果,充分发挥“以监保检、以检促免、以免促防”作用,全面提升我州动物防疫信息化体系建设水平。
(五)地方动物疫病计划免疫
各县市要根据当地疫病流行情况,有计划组织开展猪肺疫、仔猪副伤寒、猪丹毒、猪细小病毒病、猪伪狂犬病、猪乙型脑炎、牛出败、山羊痘、传染性胸膜肺炎、禽霍乱、炭疽病、狂犬病等地方流行疫病的计划免疫工作,有效控制疫病损失,使畜禽死亡率控制在猪、羊3%、大牲畜1.5%、禽6%以内。
二、动物免疫效果监测
全年开展两次(春防、秋防)免疫效果监测。春秋防结束后各县市要及时开展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工作,监测的免疫病种为牲畜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小反刍兽疫、高致病性禽流感、鸡新城疫、狂犬病,监测任务详见(附表2)。
免疫效果监测由各县市兽医实验室负责完成。春防于5月15日前、秋防于10月15日前完成监测任务,并将监测结果报州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为提高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在春、秋防监测期间,州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强对各县市兽医实验室监测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各县市农业农村局要加强监测结果的应用,对畜禽免疫抗体合格率达不到要求的,要及时查找原因,并及时组织开展补免,消除疫情隐患。
三、动物流行病学调查及疫病监测
(一)继续做好非洲猪瘟和高致病性禽流感周监测工作
为强化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情预警监测工作,及时消除疫情隐患,切实保障全州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2022年继续实行非洲猪瘟和高致病性禽流感周监测工作制度。
1、监测时间:2022年1月-12月,每周监测1次。采取轮流采样送检,每次监测两个县市,每县市同时采集非洲猪瘟和高致病性禽流感样品送检,依次轮流。各县(市)在排查时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样送检。
2、任务分工:楚雄州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监测、结果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各县(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样品的采集和送检,州中心将定期不定期到现场监督采样。
3、非洲猪瘟病原学监测
当前非洲猪瘟防控形势依然复杂而严峻,各县市要强化非洲猪瘟常态化防控,继续加强非洲猪瘟疫情排查和对辖区内生猪养殖、运输、屠宰、生猪及猪肉交易、冷库超市猪肉冷冻制品、肉食品加工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等重点部位、重点环节的监管采样监测,及时发现疫情风险隐患,提高预警分析研判能力,一旦发现问题,要立即开展生猪及其产品的来源和流向等溯源调查工作,并严格按规范处理,有效降低非洲猪瘟病毒传入和扩散风险。
监测范围及样品要求:
(1)生猪养殖场。每县每次随机采集辖区内有代表性(生猪出现发烧、扎堆、咳喘、呼吸困难、腹泻、关节肿胀、皮肤溃疡、耳朵发紺等症状;特别是成年猪发病经治疗无效死亡)的5户生猪养殖场户(重点对年出栏5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进行采样(可通过视频方式监督采样),每个场户采集有异常情况的生猪口、鼻腔及眼、肛棉拭子样品各5份,圈舍环境棉拭子样品5份,每场共10份。发现生猪发病、死亡情况要及时采样检测。各县市要主动与保险公司联系,及时获得生猪死亡保险理赔信息并采样检测。
样品要求:选择不同猪舍发病重或死亡的猪平行采集口、鼻腔及眼、肛拭子各1份,每头猪放入1个采样管中(不少于5头),有死猪的,还要采集死猪带血的耳组织样品1份放入1个采样管中;同时采集猪所在猪舍环境样品,每栏舍四角及中心位置采集5份猪粪(或地面环境)拭子样品放入1个采样管中。对现场生猪临床健康的养殖场,则随机选择5个栏舍按上述采样要求采样。
(2)生猪定点屠宰场。每县每次采集待宰圈、屠宰车间放血槽、挂钩、脱毛机、分割案板、排污沟、交易厅、冷库等环境样各2份,运输车辆5辆,每辆2份,屠宰场自检留样4份,每场共30份。
样品要求:待宰间、屠宰车间、运输车辆等每个点的环境样品各放入1个采样管中;若现场有病死猪的,要及时平行采集发病和死亡猪及同圈猪的口、鼻腔及眼、肛拭子各1份,每头猪放入1个采样管中,有死猪的,还要采集死猪带血的耳组织样品1份放入1个采样管中;同时采集待宰圈、相关车辆、病死猪暂存场所等可能被污染环境样品,每处四角及中心位置采集5份猪粪(或环境)拭子样品放入1个采样管中。
因生猪异常进入急宰环节的,每头猪平行采集脾脏(5g)、淋巴结(5g)、全血样品(5mL)各1份放入一个自封袋中;如屠宰生产线上发现脾脏、淋巴结异常病变的,要采集病变脾脏、淋巴结样品。
(3)生猪运输车辆。每辆运输车辆货箱底部四角及中心位置采集5份猪粪(或箱底环境)拭子样品,放入1个采样管中。
(4)猪肉市场、超市及冷库猪肉冷冻制品、肉食品加工厂:每县每次采集1-2个市场(超市),重点对所有外来猪肉及猪肉制品(冷冻制品)、摊位和冷库环境拭子。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各县市指挥部办公室要协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动对生猪及猪肉交易市场的监管和采样送检工作,农业农村局要积极配合做好采样工作。
认真规范做好样品编号标记,详细填写采样记录表。若样品为棉拭子的,分别分装在加有保存液的离心管中。
4、高致病性禽流感病原学监测
各县市要继续加强对辖区内家禽养殖场户、禽类交易市场和屠宰场所禽流感病原学的采样监测,及时消除疫情隐患,切实保障养禽业健康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
监测范围和样品要求:
(1)禽类养殖场。每县随机采集辖区范围内有代表性的5户家禽养殖场,每个场采集家禽咽喉、泄殖腔棉拭子样品各5份,环境样品(包括粪便)和运输工具样品各5份,每场共15份。
(2)禽类市场。每个活禽交易市场各选取有代表性的3个摊位,每个摊位各采集家禽咽、泄殖腔棉拭子样品5份、环境及运输工具样品5份,每个市场共采集样品30份。
(3)动物流感。重点选择养殖密集区、水禽和鸡混养场、种禽场、规模养禽场及重点活禽交易市场、特种经济动物饲养场、高风险区域内的养殖场(户)和生猪屠宰场,每年开展两次采样,分别于4月1日和9月1日完成,任务见(附表3)。
采集的咽喉、泄殖腔棉拭子、环境和运输工具样品分装在盛有保存液的离心管中封紧,认真填写采样记录表。
采样其他要求及相关表格请参照楚雄州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下发的《关于继续做好2021年非洲猪瘟和高致病性禽流感监测的通知》文件附件。
(二)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病原学监测
各县市要加强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情监测,重点对种猪场、中小规模养猪场、屠宰场和发生过疫情地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发现可疑病死猪要立即采样(脾、肺、淋巴结、病变肠、抗凝血)送检。并对生猪定点屠宰场分四次(4月1日前、6月1日前、9月1日前、11月1日前),每次采集猪脾、肺、淋巴结(同一头猪装一袋)各20份,每份各5克,冷冻保存,送州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任务见(附表3)。
(三)口蹄疫病原学监测
各县市发现猪、牛、羊、鹿等偶蹄类动物或野生动物出现水泡、坡行、烂蹄等类似口蹄疫的症状的疑似病例,应及时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采集水泡液和水泡皮送检。在开展流调和监测的基础上,双柏、大姚等6个县市分别采集猪、牛、羊各一个场点,每个场(点)至少采集样品30份,场点兼顾屠宰场或规模场或散养户(一个自然村为一个采样场点),其中大姚(猪)、武定(牛)、双柏(羊)于4月1日前完成送样,元谋(猪)、姚安(牛)和牟定(羊)于9月1日前完成送样(见附表3)。
生猪屠宰场采集颌下淋巴结和扁桃体,牛、羊养殖场采集食道-咽分泌物(O-P液)。淋巴结和扁桃体装入自封袋中,不加保存液,O-P液装入加有保存液的离心管中,冷冻保存。
(四)小反刍兽疫监测
各县市要认真做好辖区内羊群的临床观察,记录健康状况。如发现口腔溃疡、眼鼻分泌物增多、体温升高和腹泻等症状等疑似病例,要及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采集口腔、眼鼻、肛门棉拭子样品和血清样品送检。在开展流调和监测的基础上,楚雄、南华、永仁、禄丰4个县每县选取10个规模羊场共计40个采样点开展集中定点监测(采样点一旦确定不可随意更改),每个采样点每次平行采集血清样品和病原学样品(棉拭子)各10份,楚雄、南华县于4月1日前、禄丰、永仁县于9月1日前送州动物疫控中心,按要求填写小反刍兽疫采样登记表。
样品要求:每只羊血清总量不少于2毫升,棉拭子不少于2个,棉拭子与血清样品标记一一对应。
(五)国家动物疫病定点监测
2022年双柏、禄丰两县继续做好国家动物疫病定点监测工作,监测任务见2022年云南省动物疫病定点监测实施方案。
(六)协助省中心做好2022年主要动物疫病季度监测工作
为掌握全省主要动物疫病流行状况,云南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将按季度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采样监测,每季采2-3个县,具体采样地点根据省中心的采样要求结合楚雄州实际临时确定,届时请有关县市积极配合州中心完成省级采样任务(采样内容及数量详见附件4)。
四、专项病防控
(一)狂犬病防控
各县(市)要加强狂犬病的免疫预防工作,全年全州免疫犬不少于6万只,并于9月1日前采集免疫犬血清及犬喉部棉拭子各20份,送州疫控中心进行狂犬病免疫效果及带毒状况监测,任务见(附表2、附表3)。
(二)奶牛结核病防控
有奶牛养殖的县(市)要加强对辖区内所饲养的奶牛进行结核病的检疫净化,尤其是要加大外地购入奶牛的检疫力度,除半岁以内、临产2个月前的奶牛不检外,其余应全部检测。检疫净化工作由各县(市)完成,对检出的阳性奶牛进行无害化扑杀处理,并通报卫生部门。
(三)家畜布氏杆菌病防控
各县(市)要继续加强对家畜布病的监测净化,重点对曾经检出过阳性的牛羊养殖场户、种羊场、规模牛羊养殖场,近年从州外引进种羊和肉牛、奶牛以及发生流产等疑似症状的养殖场户的采样监测,对监测中发现阳性的养殖场,要认真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源追溯,及时将情况通报卫生部门,做好人间布病监测和防控。对检出阳性畜进行无害化扑杀处理后,每隔3个月再全群采样检测,直到净化。各县(市)要积极引导和动员有条件的牛羊养殖场申报国家“动物疫病净化创建场”、“动物疫病净化示范场”两场创建。验收后要加强引种检疫,避免再次引入该病。每县(市)布病监测不低于1000头只(详见附表3)。
(四)家畜血吸虫病监测
为巩固血吸虫“消除标准”成果,楚雄、禄丰两市要继续对有钉螺滋生区域内的放牧家畜(重点为牛羊)血吸虫病疫情监测,同时加强对有钉螺滋生区域内引入牲畜的管理和检疫,严防外来病畜输入疫情,两市分别完成500头的任务。
(五)马传贫监测
为巩固消灭马传染性贫血成果,各县(市)要继续加强马属动物的流通检疫监管,做好马传贫的例行监测,每县市完成20匹马属动物血清的采样任务,并于6月1日送州动物疫控中心实验室进行监测。
各县(市)要认真做好专项病防控工作总结,并将工作总结于10月30日前报州动物疫控中心。
五、积极推进动物疫病净化和无疫小区创建
开展动物疫病净化,从源头控制动物疫病,是动物疫病防控的重要路径,也是动物疫病防控的最终目标。通过动物防疫净化,可减少环境病原和死淘畜禽量,降低资源消耗和兽药使用量,提高畜禽生产性能和产品质量,促进畜牧产业提质增效和养殖户增产增收,助力乡村振兴战略。2022年全州各县(市)要把动物疫病净化和无疫小区建设作为工作重点,充分发挥技术优势,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积极帮助和指导有条件的养殖场户和企业,特别是种畜禽场开展疫病净化和无疫小区建设的前期工作和申报、组织创建考核工作,每县(市)争取年内完成1个养殖场的申报工作。
六、积极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
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的根本要求,又是深化兽医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创新兽医服务供给方式的着力点,有利于整合运用社会资源,提高兽医服务能力水平,满足养殖业转型升级对专业化、组织化兽医服务的迫切需求。各县(市)农业农村部门要充分认识兽医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创新思路,主动作为,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采取有力措施和加大扶持,加快推动兽医社会化服务机制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创新,适应“在2025年年底前逐步全面停止政府招标采购强制免疫疫苗”农村养殖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需求。要求每县(市)今年至少要新组建2家畜牧兽医社会化服务专业合作社。
七、做好兽医实验室续展考核
2022年姚安、南华、永仁3个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兽医实验室的《兽医实验室考核合格证》有效期将到期,需进行新一轮考核,为保证兽医实验室检测工作的有效性,上述3个县要认真对照兽医实验室考核管理办法及考核细则要求,完成兽医实验室各项整改工作,有条件的积极争取非洲猪瘟实验室检测扩项,并向省农业农村厅递交考核申请,确保2022年顺利通过省厅考核并取得合格证。
八、相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市)要强化对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的组织领导,细化责任,层层落实到人。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不履行强制免疫职责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二)各种监测采样要求按照州动物疫控中心下发的采样表认真填写,凡表内要求填写的内容不留空白,已使用的疫苗要填清楚疫苗全称、生产厂家、批号,在送样品的同时报送纸质采样表,电子版发至州动物疫控中心实验室邮箱:cxchys@126.com,联系人:肖俊,联系电话:13887889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