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巍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目次
一、 仲裁案件庭审方式
(一) 简单案件:对传统庭审组织流程进行适当调整简化
(二) 复杂案件:利用争议点清单辅助审理
二、 仲裁程序主导权
(一) 仲裁程序主导权现状
(二) 主导仲裁程序的有效工具——程序令
(三) 程序令在应用中的注意事项
对于仲裁员如何实现高质量的程序管理这一问题,我希望围绕庭审方式和仲裁程序主导权这两个问题分享一些基于实践的心得和经验。
仲裁案件庭审方式
仲裁员应当关注庭审方式的选择。这是因为不同类型的案件可能适合用不同的庭审方式来处理,并且庭审方式的恰当与否会直接影响仲裁质量。以下我将通过两个案例来说明不同的庭审方式在具体案件中如何得到适用。
(一) 简单案件:对传统庭审组织流程进行适当调整简化
首先设想一个简单案例:申请人(承包人)针对被申请人(发包人)提起仲裁,请求仲裁庭裁令被申请人:第一,支付合同价款5%的质保金,金额为500万元;第二,支付迟延付款利息50万元,利息计算标准为X。针对这样的案件,我们应当如何组织庭审呢?
在绝大部分仲裁案件中,仲裁庭会参考《民事诉讼法》中的庭审流程组织庭审:
首先由仲裁员宣布开庭,然后申请人陈述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发表答辩意见、说明事实和法律依据,双方进行第一轮观点上的交锋。
接下来,申请人举证证明其观点,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也就是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发表意见。被申请人也举证证明其答辩理由,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这是双方第二轮在证据层面的交锋。
下一个环节是,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发表辩论意见。在这个阶段,仲裁庭可能会组织调解,也可能组织发表第二轮或第三轮辩论意见。
最后一个环节是双方最后陈述。需要说明的是,在我们目前的仲裁实践中,最后陈述环节仲裁员通常问申请人是不是坚持仲裁请求、被申请人是不是坚持答辩意见,或有没有增补的意见,这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最后陈述;从流程设计的目的来说,最后陈述应该是综合意见的发表。最后,仲裁庭会宣布庭审结束。
本案例是一个争议焦点清晰、争议点比较少的案件,运用传统的庭审流程来审理是没有问题的。不过,我们要进一步思考的是:在传统庭审流程的基础上,是不是可以进一步提高庭审效率,聚焦争议焦点,帮助当事人更有效地进行辩论?
举例来说,如果申请人提交了仲裁申请书,被申请人也提交了书面答辩意见,仲裁庭是否有必要在开庭时再让当事人再重复一遍仲裁请求?仲裁庭可以直接问: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是否有变化?如果没有变化则无需重复;遇到不明确的地方,仲裁庭询问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即可。
如果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清晰明确,仲裁庭可以直接让申请人澄清其请求的合同和法律依据。比如,在案例一中,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合同价款5%的质保金,金额为500万。对于这项仲裁请求,首先要确定500万元的金额是不是正确。仲裁庭可以直接问申请人主张这个金额的依据是什么,并请被申请人确认。如果被申请人也确认质保金是500万元,下一个问题是5%的质保金是否到达释放条件。仲裁庭可以请申请人指出质保金释放的合同依据,再和被申请人确认申请人陈述的质保金释放条件是不是正确。如果是的话,仲裁庭可以继续询问双方当事人质保期从什么时候起算。通过这样的指引,仲裁庭就可以将质保金的金额、合同依据、起算时间用几句话、十几分钟的时间搞清楚,使核心问题得到解决。对于支付500万元利息的仲裁请求,也可以用同样方法询问其起算时间、计算标准和合同依据。
总之,对于简单案件,仲裁庭可以直接通过发问的方式引出仲裁庭所关注的问题,让双方当事人就这些问题发表意见和举证。仲裁庭还可以让当事人直接指出其主张所依据的证据,以便更好地了解证据和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由于双方当事人在每个问题上已经发表过辩论意见,仲裁庭也无需再组织单独的辩论环节。运用这种方式组织庭审可以更好地聚焦争议焦点、节省庭审时间、提高庭审效率。
(二) 复杂案件:利用争议点清单辅助审理
接下来设想一个较为复杂的案例:申请人(承包人)针对被申请人(发包人)提起仲裁,发包人又对承包人提起反请求。申请人的请求事项是:第一,支付欠付的三期工程进度款共计500万元;第二,支付发包人原因引起的三起窝工事件的损失共计50万元;第三,基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五起延误事件,要求顺延工期120天。被申请人的反请求是:第一,主张十二个工程质量瑕疵的扣款共计300万元;第二,基于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八起延误事件,主张工期延误违约金100万元。
从以上仲裁请求和反请求中,我们能够总结出31个争议点。如果按照传统的庭审组织流程审理这个案件,双方将会提出多个主张、提交多份证据,可能导致仲裁请求与答辩意见、双方提交的证据无法一一对应,无法聚焦在争议点上,也可能导致当事人对某个争议点发表意见不充分;仲裁庭虽然听了很多双方的意见,但可能对特定争议点把握不准确,写裁决时将会面临困难。之所以会出现这种问题,是因为在传统的庭审组织流程之下,仲裁请求和答辩意见、举证质证、庭审辩论三个阶段往往相互割裂,当事人没有办法充分阐述自己的观点,裁判者也无法准确了解当事人在各个争议点上的准确观点和立场。
那么,仲裁员应该怎么审理这个案件?我们来看看仲裁规则。《合肥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22年4月)第39条规定:“……(三)仲裁庭有权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开庭方式。”贸仲和北仲的仲裁规则也有类似规定。该条规定的意思是,传统民事诉讼程序的案件审理方式不是仲裁庭必须遵守的方式,仲裁庭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审理方式。
因此,在规则允许的基础上,对于争议点特别多的案件,我们建议采用争议点清单的方式来审理。具体来说,争议点清单应列出案件争议点,并列明申请人对该争议点的观点、支持申请人观点的证据,以及被申请人的观点和证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仲裁庭按照案件争议点逐一进行审理,将第一个争议点处理好之后再处理下一个争议点,而不是将所有的观点和证据放在一起审理。
在运用争议清单这种审理方式时,应当注意以下要点:
第一,争议点不能有遗漏。首先,当事人已经列出的争议点,不管表面上是否站得住脚,仲裁庭都要列为争议点;其次,鼓励双方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将争议点尽量暴露出来。仲裁庭可以在开庭前安排双方发表多轮意见,或在首次开庭时让各方充分发表观点,在消化材料的基础上列出争议焦点。仲裁庭列出争议焦点清单后要征求当事人和代理人的意见,以免出现偏差或遗漏。
第二,仲裁庭要指引双方代理人准备争议点清单,按照争议点清单重新梳理观点和证据。双方整理后可以再进行一轮补充,仲裁庭最终合并定稿。
第三,庭审要以具体争议点为仲裁庭查明事实、当事人举证和辩论的中心。争议点清单是开庭的指引,要先确定争议点,再确定举证期限、让当事人举证。
第四,在证据的核对与质证方面,如果双方的证据不多,仲裁庭开庭时可以组织双方核对证据。但如果证据体量特别大,我们并不建议在开庭时组织双方核对证据,因为这是可以通过双方律师诚信配合在开庭前完成的工作。双方核对完证据,提交书面的质证意见即可。
第五,撰写裁决书时,仲裁庭按照争议点清单列出争议事项,作出认定即可。争议点清单的审理方式不仅方便仲裁庭撰写裁决,也能够让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案件的裁决结果具有心理预期。
以上是我对仲裁案件庭审方式的一些心得,其中重点推荐的是争议点清单的审理方式。
仲裁程序主导权
我希望分享的第二个问题是仲裁程序的主导权。仲裁程序主导权主要是仲裁程序由谁来推动的问题。
(一) 仲裁程序主导权现状
在我国目前的仲裁实践中,仲裁秘书在仲裁程序的推进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仲裁庭的开庭时间由仲裁秘书询问仲裁员之后确定;仲裁当事人的证据文件由仲裁秘书催促当事人提供;仲裁庭开庭之前,仲裁秘书会向当事人发送开庭通知;仲裁庭开庭之后,仲裁秘书会跟进当事人提交庭后材料、提醒仲裁庭及时准备仲裁裁决。仲裁秘书在仲裁程序的推进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这是中国仲裁的特色之一。但从国际上来看,很少有仲裁秘书扮演这么重要的角色。随着各个仲裁机构受案量的快速增加,我们的仲裁秘书已经不堪重负,难以高效、准确地推进仲裁程序。
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仲裁程序应该由谁来主导?从本源来说,应该由仲裁庭来主导仲裁程序、推动仲裁案件、缓解办案秘书的压力。目前也有一些仲裁机构在进行仲裁程序主导权移交的尝试。在一次会议的讨论环节,有仲裁员老师提出:仲裁程序主导权交给仲裁庭,是不是要征求当事人的同意?我是坚决持反对意见的,因为仲裁程序主导权本来就在仲裁庭,仲裁庭行使这个权力不需要当事人同意。随着我国仲裁事业的发展、仲裁员办案经验的丰富,仲裁员应该在仲裁程序中承担更重要的角色、起更大的主导作用。
(二) 主导仲裁程序的有效工具——程序令
那么,仲裁庭应该如何行使仲裁程序的主导权、推进仲裁案件?“程序令”是一个有效的工具。以下我将通过一份在贸仲仲裁案件中使用的《第一号程序令》来说明程序令的使用方法。在一个仲裁程序中,仲裁庭可能签发多份程序令。一般来说,第一号程序令的内容是最为丰富的。
《第一号程序令》第1条列明了仲裁当事人、仲裁庭、仲裁秘书的通讯及联络方式,按照列明的方法发送的通知将被视为有效地送达有关方。值得注意的是,仲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仲裁员的联系方式需要由办案秘书来负责沟通确认。第2条意在向当事人强调,如果通信方式需要修改,应立即书面告知仲裁庭。
第3条明确了仲裁庭与双方之间的文件往来及沟通应采用电子邮件形式。
第4条规定当事人向仲裁庭提交的纸质文件要直接寄送给办案秘书,这主要是方便仲裁机构进行存档和文件管理。
第5条是关于文件格式的规定。提交几份纸质文件主要取决于仲裁庭成员的阅读偏好。第5(1)条要求以PDF格式提交电子版文件,这主要是因为有些文件需要签字。第5(4)条要求当事人将除证据之外的其他文件的word版本发送至仲裁庭的电子邮箱,主要目的是便于仲裁庭后续起草裁决。
第6条规定仲裁庭发出的任何程序文件或通知将仅采用电子版的形式,这主要是出于便利送达的考虑。
如果是国际案件,程序令也会写明仲裁地、仲裁规则和仲裁语言,如《第一号程序令》的第二、三部分所示。
《第一号程序令》第四部分规定了对证据的形式要求,重点是要求当事人对证据连续编排页码。
《第一号程序令》第五部分规定了仲裁程序时间的安排。第12至14条规定了被申请人发表答辩意见、申请人发表反驳意见和被申请人发表进一步反驳意见的程序,主要目的是让双方充分陈述观点。
第15和16条规定的是我们刚才讲的争议点清单的确定方法。仲裁庭需要先准备争议点清单初稿,由当事人补充。
《第一号程序令》第六部分规定了开庭审理的有关事项,特别明确仲裁庭有权自由裁量决定是否采取线上开庭方式。
第七部分明确了首席仲裁员代表仲裁庭签发程序事项决定的权力,并为程序令的内容预留了调整空间。
通常而言,为避免出现时间安排冲突等问题,仲裁庭会先编写程序令征求意见稿发给双方当事人,双方确定后再定稿。仲裁庭在程序管理方面应该充分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有权利知悉程序的初步安排、参与到程序令的制定当中,这是一个大家共同参与完成的文件。程序令能够让当事人预见未来仲裁程序的安排,让仲裁庭更好地管理仲裁程序。
(三) 程序令在应用中的注意事项
仲裁庭在应用程序令时应当特别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是电子送达问题。仲裁庭实质性地推进案件要尽量用电子送达的方式,电子送达是环保、高效的合法送达方式。
第二是代理人的配合问题。有时,虽然仲裁庭对仲裁程序的推进有很好的设想,但当事人不遵守程序安排。我们在对仲裁庭主导权进行尝试的过程中,应该从那些代理律师办案质量较高的案件入手,进而逐渐推广。我们需要对律师进行教育和培训,让他们配合仲裁庭高效地推进仲裁程序。
第三是仲裁庭的配合。仲裁庭内部要相互理解,逐渐学会适应这种新的案件推进方式。
第四是对程序安排的深刻理解和把握。比如,《第一号程序令》并未规定举证期限,这是因为我们对于代理律师是否对案件做足了准备没有把握。仲裁员在开庭过程中认为有特殊问题需要当事人进行举证的,要讲清楚,并在开完庭后确定举证期限。又比如,争议点清单不能在申请人提交仲裁请求、被申请人提交答辩意见之后就开始准备,因为当事人的观点可能阐述不充分。要给当事人两轮发表意见的机会,双方观点亮明之后再制作争议点清单,这也是在把握审理节奏方面应当注意的事项。
最后,希望各位仲裁员在审理案件时愉快顺利!期待我们不断总结、密切交流,共同推进我国仲裁的高质量程序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