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申报方式及申报途径
申报方式:自主选择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或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
申报途径:通过当地消防救援机构业务受理窗口或者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办理。
六、申报材料
申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报表
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应当提交《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应当提交《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申请人应按照说明逐项、如实填写,确保内容准确、完整。
2、营业执照
不得以预先核准通知书代替。对通过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提出申请的,应同时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对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交资料的,应当扫描或拍照上传营业执照原件。
3、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公众聚集场所应按照《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要求》的规定,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员和职责,制定符合场所实际、内容完整的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4、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主要指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其他材料等。申请人应为场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确有困难无法到场的,应当书面委托本场所相关人员办理,并提供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申请人还应当提供文旅部门出具的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前述申请材料中,第1项材料应加盖场所印章(没有印章的,应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名确认),并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名,第3、4、5项材料应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确认。除第1项、第2项材料外,其他材料可在消防救援机构现场核查时提交。《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授权委托书等文书式样及范例可以登录江苏消防网服务板块下载,下载地址:法律文书式样及范例。
同时,申请人在消防救援机构现场核查时还应当准备下列材料(申请时不需提供),以便对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状况进行核查验证:
1、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员和职责的证明文件;
2、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3、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或出厂合格证;
4、消防控制室操作员职业资格证书;
5、员工消防安全培训、消防演练记录及其影像资料;
6、租赁或承包合同;
7、其他证明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现状的资料。
七、办理程序
(一)采用告知承诺方式
1、申请。申请人填写《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作出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具备许可条件的承诺,并按照规定提交所需材料。
2、受理及许可。受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信用适用告知承诺方式、场所属于消防安全检查范围的,依法予以受理并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许可申请受理凭证》(对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申请的,不送达申请人);对依法不予受理的项目,出具不予受理凭证。
对通过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提出申请的,窗口受理人员在作出许可前,申请人还应当现场进行承诺,宣读《消防安全承诺书》,由窗口受理人员拍摄视频,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依法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对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结。
3、现场核查。消防救援机构对取得许可的公众聚集场所自作出许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现场核查时,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到场,确有困难无法到场的,应当书面委托消防安全管理人参加检查。
(二)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
1、申请及受理。申请人填写《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并按照规定提交所需材料。窗口受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场所属于消防安全检查范围、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依法予以受理并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许可申请受理凭证》(对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申请的,不送达申请人);对依法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凭证。
2、现场核查。消防救援机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现场核查时,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到场,确有困难无法到场的,应当书面委托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人参加检查。
3、许可。消防救援机构自现场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予以许可并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出具《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
八、办理时间
(一)采用告知承诺方式
通过消防业务窗口申请的,当场办结;通过线上申请的,1个工作日。
(二)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
13个工作日。
九、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送达方式
相关法律文书可以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在线送达、消防业务受理窗口直接送达、邮政EMS邮寄送达方式,由申请人自行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