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吸案件资产处置心得
——破解刑事程序挽损难题
前言
全国平台公司还在不断的暴雷,各地的非吸案件数量仍然保持一个高发的状态。有的地区,甚至已经超出了办案机关的案件承载量。平台暴雷后,公安机关暂不立案的现象时有发生。
在代理非吸案件的过程中,我们发现存在这样一种现象——集资参与人的诉求随着案件的推进在不断的发生变化。
在非吸公司暴雷初期,集资参与人最早的诉求就是要求办案机关尽快羁押平台高管和业务员。
随着案件进入逮捕程序后的漫长羁押后,集资参与人又会向办案机关请求释放某些关键岗位的高管,比如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和法务负责人等等,要求这些老总们出来继续为平台追账。
案件进入检法后,老集资参与人甚至抛弃要求办案机关羁押和重判公司高管和实际控制人的要求,转而会以搞联名信的方式,要求检法不要羁押,不要判。
因为老百姓知道,如果平台的实控人和高管被有罪判决后,其归还集资款项的主观意愿可能将丧失,大概率会导致人判了,钱没了的后果。
集资参与人这种诉求的变化,其实是反映了集资参与人对于挽损的迫切需要。即:为了追回损失的需要,集资参与人向办案机关的诉求可以在不同时期表现出完全相反的内容。
所以,我们作为律师在参与非吸案件的过程中,对于集资参与人这种挽损的迫切需求,应当给与更多的关注,甚至在某些情况下应当作为首要任务。
但是实践中,办案机关早已千百遍的告诉集资参与人,在非吸案件中,办案机关没有为集资参与人挽回损失的法定义务。
案件被法院判决后,法院执行部门最多将扣押在案的实物资产进行处置后,将所得价款按比例返还给集资参与人,但是对于平台公司持有的债权,办案机关并没有法律依据要求借款人还钱。(对于南方某警方要求平台借款人还款的手段,因为不具有明确法律依据,我们不认为会在全国推广)
另外,早些年的非吸案件,投资人的地位还算是受害人,很多地方上的集资大案,因涉及当地百姓众多,多年多次群体上访压力,导致地方政府为了稳定的需要,山东、河南等甚至出现了由地方政府最终来承担为受害人兑付的义务。
随着这类事件越来越多,政府也无力承担。逐步地,非吸案件中的受害人角色演变成了集资参与人,非吸案件中已不再存在受害人这个角色,集资参与人这些年也在不断的接受政府的普法教育,让他们明白集资参与人的损失应当自己承担,不要再找政府去解决。
角色的变化,并不意味集资参与人就不再享有任何权利。虽然法律规定集资参与人应当对自己的投资损失自担责任,办案机关没有义务为其挽回损失。
但是实践中,该类案件还是“受害人”的规格来对待“集资参与人”。只要平台有能力全覆盖给大家兑付,甚至可以不做刑事案件立案,或者在刑事案件程序中能够做到全覆盖兑付,平台的实控人和高管还是有希望争取不诉或缓刑的。
非吸案件挽回损失才是重点
上面梳理的这些,其实就是想说明一个问题,挽回集资参与人的损失,才是处理非吸案件的重中之重,也是解题的题眼所在。
非吸案件之所以没有演变为集资诈骗,关键就在于平台公司将吸收的资金全部用于正常的公司经营,或者是有真实的投资,这也就是说其实平台公司并非是弹尽粮绝了,平台公司的现金资产变成了大量的未收回的债权资产,因时间原因无法尽快变现以兑付给集资参与人。
正是因为风控措施不足,公司经营不当,投资失败等原因,导致平台公司的资金链突然断裂,无力兑付集资参与人的投资。而集资参与人出于恐慌的情绪,显然也不会给平台公司太多的信任和时间去追索债权,一般会直接寄希望于将平台公司交给公安机关去处置。
公安机关这个时候就有点尴尬了,因为它的职责是查找犯罪证据,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处置资产并不是它应当担负的工作。如果平台公司被拖入漫长的刑事程序后,平台公司的追债工作基本都会全面中止,损失反而会进一步的扩大。
那些借款人呢,在听闻平台公司暴雷,甚至被采取刑事立案后,其大多抱着能赖则赖的心理,持续观望案件的发展,在办案机关没有很好的强制措施的情况下,期望他们主动还款,无异于痴人说梦。
平台老板想还钱么?
在我们接触的大部分平台老板来看,很少有人是出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拿了老百姓的钱直接跑路的,绝大部分平台公司还是有真实的运营和投资项目,资金链的断裂大多是由于几个大的借款人违约导致。
运营比较好的平台公司,虽然资金链断裂,但是当仔细梳理他的资产时会发现,大部分投资或出借款项都有实物抵押,并有多主体的连带保证,对这些抵押物进行估算后,大部分都能够覆盖集资参与人并略有剩余。迫于被刑事立案的压力,大部分平台老板也是焦灼的想方设法催促债务人还款,给大家兑付。
只是由于客观情况,集资参与人在平台暴雷后,很难给平台老板以信任。这个时候,大家还是相信公安机关的力量,但是如果案件进入刑事程序后,平台公司老板便失去了对公司控制权,处置抵押物和追索连带保证人的工作就会全部中止,而另一边办案机关是很少会代替平台公司去完成这个工作,这样其实就进入了一个悖论。
集资参与人希望办案机关能够处置平台公司的资产,但是办案机关对于债权类和抵押担保类的资产又无力无权处置,双方都陷入两难状态。
在刑事程序中处置平台资产的思路
按照正常的刑事诉讼程序,公检机关对于平台资产只有查封、冻结、扣押的权力,最终这些资产都要由人民法院在判决后,进入执行程序中予以处置。人民法院对于查封、冻结的实物类资产已经有完整和成熟的处置方式,但是对于债权类资产的处置缺乏法律依据和实操经验。
而对于一些吸收资金对外出借的平台公司来说,他们没有多少实物资产,他们大部分的资产还是这种债权类资产。如果按照现行的刑事诉讼流程,显然不利于解决人民群众的挽损需求和平台老板的还款免刑减刑的需求。
正是为了解决这个悖论,当时我们在办理一家涉及标的几亿,涵盖约几百名集资参与人的非吸案件中,第一次提出了这个思路——在刑事程序中(包括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法院阶段)我们集资参与人主动要求受让平台公司的这些债权,然后自己去通过民事程序,追索和处置这些债权,以达到挽回损失的目标。
我们首先将这个思路传达给集资参与人自发成立的工作小组,由他们来向下征求所有人的意见,是等待办案机关的处置,还是由我们自力更生,受让债权,自己处置。
最后老百姓们的支持,是我们做这件事的最大动力。我们是在完全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和成功经验做指导的情况下,开始对整个案件进行交易框架设计,把刑事案件的处理非诉化,流程化。我们相信,只要代表了广大老百姓共同的利益,只要不违反法律的明确规定,法无禁止即可为,我们这件事最终是可以取得良好的效果。
平台公司老板也很欢迎这种方式,因为如果可以在侦查阶段或者审查起诉阶段完成了这种债权转让,将会收获与集资参与人达成和解,并以债权抵债的方式完成清偿,对于办理取保候审和之后在检察院办理不予起诉以及法院判缓都有极大的帮助。
开展刑事程序中资产处置工作的过程
因为涉及在刑事程序中,平台公司与集资参与人自行分割处置平台公司的资产,现阶段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做支撑,只有一些基本法理可以讲得通,我们的这种作法堪称大胆。
为了保护我们自己,我们把思路向办案机关进行了汇报,以求得到官方的指导和支持,办案机关对于这种老百姓自救的做法,给出了“不支持,不反对,控制风险,及时汇报”的口头答复。这个答复,也成了我们这几年工作的指导方针,随时将进展向办案机关进行汇报,是我们保护自己最好的方式。
在这几年的工作中,我们设计交易架构和交易方式,也形成了数量庞大的刑事非诉法律文件。经过漫长的文件梳理、债权梳理和各方的谈判工作,我们最终与平台公司达成全面的债权转让,并实现了部分债权清偿。
其中取得的成果,此处列举两例:
我们代表集资参与人在向其中一个债务人进行追索谈判时,在几方的见证下,成功的为全体集资参与人挽回了近30%的现金损失并全部予以兑付。
我们协调平台老板与借款人达成协议,以借款人持有的房产,用以物抵债的方式清偿了近一半的集资参与人,完成了三角债的消灭,因为一半集资参与人接受了房产资产作为清偿,实际上对于这部分集资参与人,已经达到了100%的清偿,未接受房产的集资参与人,我们继续以通过民事诉讼为其实现债权。
以上,对于平台公司来说也是一个非常好的结果,因为根据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后视为平台公司对集资参与人全覆盖的偿还行为,对于能否追回债权,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担责,平台公司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平台公司同时获得的还有全体集资参与人的刑事谅解书,平台公司的实控人和高管在刑事程序中都能有一个光明的未来。
一些感想
做这件事的过程是较为痛苦的,因为集资参与人从原来互不相识,到后来抱团取暖,再到达成一致意见去做这件事,这其中做群众团结工作的难度超乎一般的想象。
这几年也经历了大家的不理解,面临过办案经费短缺的困难,甚至诉讼费和差旅费都成了问题,但是困难被我们一个个克服和解决。人民群众是善良的,只要你做的这份工作是真的有益于大家的,你付出的辛苦是能被大家看到和理解的。
现在这种挽损的思路被我们不断的用于新的非吸案件中,对于标的更多,涉众更广的案件,我们也整理出来一套可操作的解决方法。2019年中旬,武汉华氏集团非吸案件资产审前处置经过法院的认可,也给了我们继续做这件事的动力。
我们团队决定在取得阶段性成果的时候,就在实践中取得的一些经验,形成文字向我国的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作一个报告,希望能为我们的刑事司法程序添砖加瓦,以更好的适应这个不断变幻的时代。
作者介绍:
康健律师,飒姐好友,北京磐海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委员会委员,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业务委员会委员,具有证券和基金从业资格。擅长另辟蹊径,利用多维度思维碰撞和资源对接,解决跨界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