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至2013年,湘东区检察院共批准逮捕赌博类案件11件39人,其中赌博罪6件18人,开设赌博罪5件21人,这些案件均涉案资金大、人数多、地域广,而且部分案件是通过网络的方式进行赌博,影响极大,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应引起高度重视。

一、该类案件的主要特点

一是多为共同犯罪。开设赌场或通过网络赌博均需要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来维持,属于典型的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各成员在联系场地、望风、抽头、联络赌客、资金转移等分工明确,密切配合,有序开展赌博活动。同时,为维持赌场秩序,还雇佣社会闲散人员看场护院,并蛊惑不明真相的群众聚赌参赌,严重毒害了社会风气。近两年来,湘东区院共计审查起诉的开设赌场团伙型犯罪5件18人。如该院查处的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等人开设赌场案件,涉案人员6人。该案系由杨某某邀集兰某、李某、张某、黄某某、彭某以扑克牌为赌具,并租用他人房屋开设赌场进行赌博,其中杨某某、兰某等人负责赌场的抽头和账目管理,张某、黄某某负责采购赌徒的饭菜、矿泉水和接送赌徒等,彭某某负责召集赌徒,雇佣三个社会闲散人员为工作人员,与李某一起负责维护赌场内部秩序,内部成员之间分工明确、相互配合。

二是赌博场所较为隐蔽且具有流动性。为逃避查处,涉案人员往往选择在较为隐蔽的地点开设赌场,如宾馆、城郊结合部和出租房屋集中点或偏远的乡镇,且频繁变更地点,给及时有效打击犯罪带来了难度。如该院办理的彭某某等人开设赌场案,为躲避公安机关的查处,赌博场所每一二天即更换一次,且多为租用较为偏僻的宾馆、民房。还有杨某某等人开设赌场案,专门选择在省、市、县交界处的一些偏僻地段租用民房进行赌博。

三是利用网络作案,涉及地域广,金额巨大。在该院这两年审理的赌博类案件中,有5件16人为利用网络进行地下六合彩、境外赌博犯罪,且涉及地域广,涉案金额大,影响极其恶劣。如该院办理的林某某等人开设赌场案,林某某等人通过网络以某网站为平台进行地下六合彩赌博,并不断发展下线进行写单,其犯罪行为涉及江西萍乡、湖南、广东汕尾、揭阳、广州、深圳等地,短时间内涉案金额高达2.9亿元,萍乡地区涉案金额800余万元,买码最高个人写单80余万元。

四是极易引发他类犯罪。赌博为各种刑事犯罪活动提供了温床,常常是赢钱肆意挥霍,而输了钱,则容易引发斗殴、敲诈勒索等暴力犯罪,但更为恶劣的是引发渎职类犯罪,严重破坏司法机关的公正性与廉洁性。如该院在2013年办理的彭某、李某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受贿一案,其二人系湘东区治安巡防协警大队工作人员,接受开设赌场的张某某等人送的赌场一个股的分红,为赌场提供巡防队的查处行动信息,使赌场多次逃避巡防队的查处,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

五是女性为首开设赌场,且女性参赌也渐渐成为常态。据统计,在该院近两年办理的赌博类案件中,共计处理女性10人,占涉案总人数的25.6%。而以女性为首开设赌场的案件2件5人,占办理的开设赌场罪案件的40%。涉案10名女性年龄均在35-50岁之间,95%以上系文盲或小学文化程度。这些女性大多没有固定工作和收入来源,闲暇时间充裕,很容易受到诱惑,组织或参与赌博活动。如2012年办理的犯罪嫌疑人叶某某、肖某某开设赌场案,二人均为女性,小学文化,无固定工作和收入来源,二人合伙开设赌场,聚集多人赌博多次,短时间内获利数十万元。

二、赌博类犯罪高发原因分析

一是涉案人员受高利润、低成本的诱惑。在多数开设赌场案件中,赌场老板都按一定比例从赌注中抽成,稳赚不赔,获利极高。而在地下六合彩等网络赌博犯罪中,只要1元钱便可以博取高达几十倍的赔率,对于心存幻想的赌民来说,更是一个极大的诱惑。在巨大的利益驱动下,涉案人员往往好逸恶劳,铤而走险。如2013年2月审查起诉的彭某某、彭某开设赌场案,二人均小学文化,长年无业,无固定收入,且喜欢赌博,为了能让自己有资金进行赌博,合伙开设赌场,短时间内获得六万余元。

二是社会文化、休闲活动相对匮乏,参赌人员思想落后。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人民的物质生活越来越富足,但精神文化生活却比较滞后,缺乏健康向上的生活方式,更加突显文化水平低下的陋习。特别是在农村,除了看电视外,基本上没有其他文化娱乐方式,村民精神生活日益空虚,无所事事,为了寻求刺激,参与赌博。而涉案人员往往文化水平不高,没有固定职业和稳定收入,法制意识淡薄,认为只是给别人提供方便,收点场地、烟酒等成本钱,对赌博犯罪行为及法律后果的认知不足,并且存在逃避处罚的侥幸心理。

三是开设赌场犯罪刑罚体系不完善, 难以起到应有的震慑作用。目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开放和体制转型时期,随着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与生活观念的不断变化,作为日常娱乐消遣的游戏房、棋牌室等场所日益增多,但由于上述场所以丰富群众业余生活为主要用途,往往不作为社会治安综合管理的监管重点,以致疏于排查与整治。而且由于赌博犯罪的隐蔽性,导致此类案件往往“抓现行难,侦破率低”。加上现有的刑法体系对于“情节严重”、“以营利为目的”等情节的认定尚有争议,存在较大分歧,影响了对该类犯罪的打击力度,具有一定程度的轻刑化。

四是少数单位和部门对禁赌工作重视程度不够高、认识不到位、工作机制不健全。在平时工作中,一些居委会、村委会、派出所等相关职能部门对于赌博的危害性认识不足,禁赌宣传工作力度不够,平时疏于关注和排查。而且各部门单位在打击赌博问题上,认识未完全统一,步调不能完全一致,存在着纠缠细枝末节、利益驱动、办人情案等问题,导致打击形不成合力,力度不大,未形成有力的长效工作机制。

三、打击和防范赌博类犯罪的对策

一是努力改善民生。政府要着力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和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想方设法拓宽就业渠道,为无业、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机会和场所。上述人员为赌博犯罪的高发人群,应给予更多扶持,帮助其就业和解决生活困难,减少其犯罪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加大文化设施建设力度,发展各类群众文化,引导群众参加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从而自觉的远离赌博。

二是加大宣传力度。把“禁赌”活动纳入社会治安综合管理的立体防范体系中,加强对无业人员、有赌博前科劣迹等人群的管理,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对民众进行法制宣传;选择发生在群众身边、有警示教育意义的案例,以宣传画、法制宣传手册等形式进行禁赌教育,提高民众对赌博犯罪活动危害性的认识,提高自律性,进而从源头上减少此类犯罪;通过多种形式充分调动人民群众提供赌博犯罪线索的积极性,大力营造打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三是完善相关立法。对于以新形式出现的赌博犯罪以及“以赌博为业”、“情节严重”等情节认定,由于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难以掌握和运用,使得一些赌博类犯罪分子面对暴利往往不顾刑法的制裁而敢于涉险,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明确规定,避免犯罪分子有机可乘而逃避刑事处罚。同时,现行刑法还有必要针对为开设赌场提供房屋租赁、赌博游戏机出售、提供网络平台等帮助行为,明确作出有关“开设赌场罪”的帮助犯的特别惩治规定。

四是形成打击合力。建立公、检、法联席会议机制, 对实践中出现的有关赌博犯罪的新问题、新情况的法律适用与执行进行研究,统一认识和执法标准。公安机关要提高对涉赌犯罪情报的收集能力,对宾馆、饭店、棋牌室等容易滋生赌博违法犯罪活动的场所加大定期与不定期排查力度,保持对涉赌犯罪查处的高压态势;人民检察院应充分运用提前介入制度,适时介入重大开设赌场案件、带有黑恶势力的开设赌场案件及开设网络赌场案件,引导公安机关取证,并坚持依法从重从快方针,快捕快诉;人民法院在审判中对于开设赌场的主犯依法严惩,同时做好对开设赌场犯罪分子的财产刑的追缴、执行工作,不能让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占到便宜。

(作者单位:湘东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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