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2022年1月6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浙江省老年医疗护理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老年医疗护理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1〕560号)要求,在全省域范围率先推进加快发展老年医疗护理服务,探索创新多元化老年医疗护理服务模式,积累老年医疗护理服务机制体制与政策体系等方面的有益经验,以点带面、全面推动全省老年医疗护理服务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试点目标
利用1年左右时间(2022年1—12月),通过探索建立符合我省实际的老年医疗护理服务体系、工作管理与人员队伍建设机制等,为全国深入开展老年医疗护理服务积累经验并提供实践依据。争取到2022年底,形成基本满足老年人护理服务需求的工作模式。
二、试点任务
(一)增加老年医疗护理服务供给。各市、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对本地区老年医疗护理服务资源进行调研评估,结合老年人群的数量、疾病谱特点、医疗护理需求等情况和当地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十四五”规划要求,统筹整合、合理布局老年医疗护理资源,建立覆盖老年人群疾病急性期、慢性期、康复期、长期照护期、生命终末期的护理服务体系。推动医疗资源丰富地区的部分二级以下医院转型为护理院、康复医院和安宁疗护中心等,增加辖区内提供老年医疗护理服务的医疗机构数量。鼓励有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需要设置和增加提供老年医疗护理服务的床位,提高基层康复、护理床位占比。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和中医医院等要规范设立老年医学科及康复医学科,到2022年底,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规范设立老年医学科的比例≥50%。采取有效措施,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办医的有关政策,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品牌化经营的护理站、护理中心、康复医疗中心、安宁疗护中心等。支持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开展老年医疗护理服务合作。
(二)明确各级老年医疗护理功能定位。建立完善以医疗机构为保障、社区为依托、居家为基础的老年医疗护理服务网络。各地各单位要积极开展老年医疗护理需求评估,根据老年人医疗护理需求评估结果和实际情况,科学提供适宜的医疗护理服务类型和服务内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均要按照分级诊疗的要求,结合功能定位,根据老年患者疾病特点、自理能力情况以及多元化护理新需求等,增加老年医疗护理服务供给。三级医院主要为急危重症和疑难复杂疾病的老年患者提供专科护理服务。二级医院主要为老年患者提供住院医疗护理服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为病情稳定或需要长期护理的老年人提供常见病、多发病医疗护理服务。通过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多种方式,为老年患者提供疾病预防、医疗护理、慢性病管理、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等一体化服务。
(三)提升老年医疗护理服务水平。加强老年护理人才培训培养,按照《老年护理专业护士培训大纲(试行)》《老年护理实践指南(试行)》等要求,有计划、分层次地对医疗机构内护士开展针对性培训;加强基层护士培养,积极发挥优质护理资源的辐射效应,发展中医特色护理,通过对口支援、远程培训、在岗培训等方式,帮扶和带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高护理服务能力。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49号)的要求,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开展医疗护理员培训,加强医疗护理员管理,保障护理质量和安全。
(四)丰富老年医疗护理服务模式。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结合本机构功能定位、收治的老年患者疾病特点等,坚持“以患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积极创新丰富多层次、差异化、多元化的老年医疗护理服务模式,增加老年人就医获得感。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积极为老年患者开展延续性护理服务,将机构护理延伸至社区和居家,提供社区和居家医疗护理服务。二级及以上医院要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老年护理服务机构等建立合作关系,完善双向转诊机制,建立老年患者预约就诊、紧急救治的“绿色通道”。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丰富和创新护理服务模式,探索设置日间护理中心、“呼叫中心”或家庭病床,为失能或高龄老年人提供日间护理、居家护理、家庭病床、家庭医生签约等服务。着力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和有条件的医疗机构为居家失能老年人提供家庭病床服务和特需上门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医疗机构按照要求积极探索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新型业态,结合实际合理确定“互联网+护理服务”项目,优先为失能、高龄或行动不便的老年患者提供居家护理等服务。
(五)探索完善老年医疗护理服务价格和支付机制。各地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建立有利于老年医疗护理服务发展的价格和支付政策机制。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聚焦老年医疗护理服务领域,充分发挥本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公共卫生、家庭医生签约、长期护理保险、商业保险等政策合力,为开展老年医疗护理服务试点工作提供有力支撑。鼓励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的地区,在开展老年医疗护理服务试点的同时,积极与本地区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政策结合,进一步推动试点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单位要从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推进健康浙江建设,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老年医疗护理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自觉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此项试点工作。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健全工作机制,精心安排、周密部署,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作任务落细落到实处。
(二)保障政策落地。各市、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关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推进健康服务业、护理服务业以及促进社会办医持续规范发展的有关要求,探索建立完善有利于老年医疗护理服务的价格收费、支付激励等相关保障政策机制,积极解决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强化政策支撑,推动政策落地。
(三)鼓励先行先试。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要探索创新有益做法,及时总结评估。逐步开展老年医疗护理需求评估并规范老年护理专业护士和医疗护理员培训、老年护理从业人员培训等工作,对取得较好经验和做法的,要加大推广力度。按照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鼓励把部分适宜的老年医疗护理服务项目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办老年护理服务机构承担。
(四)加强安全监管。各地各单位要将老年医疗护理服务纳入医疗护理质量控制体系,加强老年医疗护理服务质量控制和行为监管,加大对老年医疗护理服务工作的指导力度,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加大对老年医疗护理服务监管力度。
(五)及时总结经验。各地要培育发掘、及时总结老年医疗护理服务试点工作中涌现的好做法、好经验和先进典型案例。请各市卫生健康委分别于2022年6月30日前和11月30日前提交本辖区老年医疗护理服务试点工作中期和年度总结报告。我委将对试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研究部署下一步老年医疗护理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