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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越教育法律事务部

教育法律服务是连越逐步发展并重点打造的法律服务领域,也是连越在法律服务市场推出的具有鲜明特色的服务产品。连越教育法律事务部由本所高级合伙人韩宇烈律师担任部长,成员涵盖了本所在教育法律服务领域具有丰富经验的律师。多年以来,连越教育法律服务团队为广东省教育考试院、中国共产党广州市委员会党校、广州番禺职业技术学院、深圳鹏城技师学院、广州市天河区教育局、华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广州奥林匹克中学、广州市天河中学、广州市天河区华阳小学、广州市华师附中番禺学校、广州市白云区华师附中新世界学校等数十家教育机构提供法律服务。连越教育法律服务团队在教育机构规范运作、教育纠纷处理、学生伤害处理及防范、教育行业投资并购等方面有深厚的积累,在业内树立了教育法律服务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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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时,通常未成年子女归其中一方直接抚养。在此情形下,对于子女的接送事宜,就可能会出现矛盾纠纷。直接抚养方认为,既然子女已经归其直接抚养,就应当由其来接送子女上下学,学校不能将子女交给另一方接走;而另一方则认为,自己也是子女的父母一方,也可以从学校接走子女,以借此机会来探望、教育子女。面对纷争,学校应当如何应对问题呢?

我们先来看法律要求。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双方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即使离婚,父母仍是子女的监护人,均应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需要留意的是,虽然在离婚诉讼中,法院通常会判决由父母双方中的一方来直接抚养子女,但这仅解决子女由哪一方负责直接抚养的问题,并不涉及另一方的监护人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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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处理未成年人的接送事宜,是学校履行教育管理职责的内容之一。根据法律要求,学校在此过程中应当与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联系。因此,学校无论将子女交给父母哪一方接走,都是合法的,相关法律规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修正)》第五十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三十三条规定,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合理安排未成年学生的学习时间,保障其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小学校、幼儿园可以采取建立家长学校等方式,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特点,定期组织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并及时联系、督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加。

据此,我们建议,面对上述情况,学校首先要从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角度出发,与监护人沟通配合,交接子女。即使父母意见不一,学校既可以与某一监护人联系处理,也可与全体监护人联系处理,皆属合法。至于监护人之间的争议,与学校履行职责无关。在此基础上,学校可以督促、引导监护人之间协商沟通一致,处理好子女的接送事宜,更好地保护子女的受教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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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宇烈律师

韩宇烈,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监事,连越教育法律事务部部长,毕业于西南大学,2000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

韩宇烈律师专注于教育法律服务、法律风险控制等专业领域。

韩宇烈律师曾荣获广州市律师协会“维护社会稳定奖”“业务成果奖”“优秀专业委员会委员”、广州市天河区“优秀法律服务志愿者”等荣誉和称号。

韩宇烈律师还担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咨询专家、广东省律师协会教育法律业务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州市律师协会教育法律业务专业委员会主任、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广州市天河区教育基金会理事、广东省律师协会律师调解中心调解员、广州市律师协会律师调解中心调解员、广州市番禺区民办教育协会调解中心专家等社会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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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颖律师

林颖,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连越教育法律事务部秘书长,毕业于华南农业大学,法学学士。

林颖律师专注于教育法律、民商事诉讼与仲裁、知识产权等专业领域,曾为多家知名自媒体、音乐公司、动漫公司提供版权维权服务,熟练掌握并能运用多种电子证据固化保全手段。现为广东省教育考试院、广州番禺职业技术学院、华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广东南粤技工学校、广州市黄埔区新侨学校、广州市天河外国语学校、广州市天河区汇景实验学校等50多家企事业单位提供常年法律服务,在教育机构劳动人事管理、教育机构常用合同审查等方面具有一定的法律服务经验。

供稿:连越教育法律事务部

校对:韩宇烈、林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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