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复内容:

厦教建议〔2016〕函字35号

答复类别:B类

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

第268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吴丽冰代表:

感谢你对教育工作的关注与支持,你的《关于大力推动我市民办学校发展的建议》分析了目前我市义务教育面临的严峻形势,指出了我市学位紧张问题、岛内外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个性化多样化教育需求三大难题,并针对目前我市民办教育整体偏弱、支持力度不够、监管缺位、缺乏高端民办学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办学、管理、师资等方面的建议。分析问题客观、针对性强,建议中肯、由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对你们提出的各项建议,逐条研究落实后答复如下:

一、关于办学审批方面的建议

(一)《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对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提交材料、审批期限、审批形式等均有具体规定,因此,省、市、区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审批权限制定了各类民办学校的审批流程和办理指南,明确申办的流程、所需材料、办理时限和审批单位。2016年年初,根据《国务院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我们及时更新民办学校提交材料,取消了“学校资产有效证明文件”“民政局出具的名称核准”文件。

(二)在审批标准方面,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的要求,2013年我局制定的《关于开展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管理评估工作的通知》(厦教基【2013】14号)中就有相应的《厦门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管理评估标准》,现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审批按此标准执行;2014年我局制定的《厦门市民办幼儿园评估管理办法》(厦教综〔2014〕7号)中就有相应的《厦门市民办幼儿园评估标准》,现民办幼儿园审批按此标准执行。

(三)我局也注意到各界对简化审批程序的呼声,也正在计划对民办学校审批流程存在的问题进行调研,将吸收先进地区经验,优化流程,改善服务,提升行政审批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二、关于四种形式推动一批优质民办学校落户岛外

(一)我市为发展民办教育,一直着力于邀请优质民办教育机构到我市办学,如北师大海沧附属学校、小金星国际教育集团,对于有投资办学意向的教育集团,我局一直积极配合引进,如2013年北大方正方教育集团曾引进并介绍到集美区进行洽谈。根据我市供给侧机构性改革方案,市政府已提出建设国际化学校要求,市财政也在年度预算中预留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国际学校的建设或运营,我局将积极联合财政部门和发改部门,开展国际学校办的遴选,提供包括民办高端学校在内的优质学位。

(二)关于“筑巢引凤”,政府出资在岛外建设高规格学校,或空置、闲置的公办学校校舍引进优质教育机构兴资办学。《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一章“总则”规定民办学校必须利用非国家财政性资金;《厦门经济特区学校用地保护规定》第十七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学校的校舍和场地不得转让、抵押、租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转为民办学校”,因此按照与法有据、依法行政的原则,暂时无法实施该措施。此外翔安彭厝中学、刘五店中学虽然学校生源不足,但作为布局规划保留学校,应服务片区人口就近入学,随着翔安区的发展,以及初、高中生源近几年的连续增长趋势,这两所学校的闲置现状很快改变。在我市招生压力年年增长的现状情况下,除偏远山村外,已没有完全闲置的公办校舍。

三、关于利用财税等优惠政策鼓励投资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教育集团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七章“扶持与奖励”明确“民办享有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扶持民办学校。我局已与财政部门在探讨中,探讨在学位购买之外,进行教师补助等奖补措施,进一步落实对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基本定额补助,此外,对于税收优惠政策,我局拟会同税务部门展开调研。

四、关于探索推行投融资政策(ppp模式)关于探讨推行投资政策(PPP模式),通过引入民间合作资本共同办学的建议

由于PPP模式是否适用于教育还未经过充分论证,下一步,教育局计划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专业机构对其展开可行性调研,若可行,则可在各级各类教育中推广。

五、关于制定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民办学校政府补助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一)如何有力地监管民办学校的财务状况及资金安全是一大难题,市教育局财务处已在充分调研并委托第三方设计方案,考虑采用购买服务的方式,请社会上资质好的专业会计事务所,审计机构加强对民办学校的财务监管,同时与金融机构配合设立民办学校资金账户预警机制和安全监督。在民办义务教育财务监管的基础上,可逐步提高对民办中小学的分级补助标准。对于其他民办学校,在加强对其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赞成进一步放开学校的收费自主权,并将民办学校的财务资金管理状况,办学成果等于财政拨款相挂钩,采用以奖代补的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近年来,我市先后出台了《关于大力推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厦府〔2011〕347号)、《关于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免费接受义务教育的通知》(厦府办〔2010〕292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通知》(厦府〔2014〕65号)、《关于进一步支持和规范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厦府〔2013〕62号)和《关于支持高职院校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厦府办〔2013〕27号)等文件。市相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上述规定,积极采取包括以下措施在内的多种举措促进民办教育发展:

一是对经正式批办且执行最高限价规定的民办幼儿园给予财政补助,四个等级民办园每生每月分别补助350元、250元、150元和100元(每年按九个月计算)。民办幼儿园每提升一个评估等级标准的,给予财政补助10万元。

二是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一级、二级、三级、合格等四个等级分别给予小学每生每学年3200元、2800元、2500元、2200元,初中每生每学年4000元、3600元、3200元、2800元的办学经费补助,用于发放民办学校的教师工资和改善办学条件。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每提升一个评估等级标准,给予财政补助10万元。

三是按规定对民办高等教育学生实施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助学贷款等奖助政策予以财政补助,并每年安排教育服务产业专项经费和党建工作经费,积极支持民办高校产学研有效结合和加强思想政治建设。

六、师资方面

(一)关于给予民办学校一定比例的事业编制指标。民办学校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并不具备使用事业编制的条件,另外,在当前国家对事业单位进行严格控制和积极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大环境下,为民办学校争取事业编制,并不切合现实。用人自主是民办学校的优势,如果将教师纳入编制内管理,民办学校的用人权就难以落实。

(二)2015年3月28日我处出台了《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民办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教师管理的通知》(厦教综【2015】4号)对加强民办学校教师管理进行规范,如:职称方面,要求各民办学校应建立和完善教师年度考核制度,鼓励和支持教师积极参加培训,努力提高学历层次、提高教育教学能力及教科研能力,积极创造条件申报相应教师职称。在档案管理方面,要求各民办学校重视对聘任教师的建档工作。对在民办学校任教的专任教师资格证书的有效性和所有教师的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户籍关系及相关人事档案等重新核对、复印备案,建立信息档案,加强档案管理。我处将加大跟踪力度,不断推进民办学校的规范管理。

(三)民办中小学已可以参加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评先评优也已列入。在拟开始评选的2016年厦门市教育局第四届厦门市中小学杰出教师文件中规定农村教师、民办教师推荐名额不低于推荐总数的10%;在拟开始评选的2016年厦门市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文件均有明确指标。此外,鼓励民办学校优秀教师积极参加业务竞赛也已开展,如民办优秀教师傅润冰、郭楠捷分别参加第一届和第三届福建省中小学技能大赛并均获一等奖。据了解,民办高校引进的高层次优秀人才,也可享受人才优惠政策。目前符合培训条件的民办学校教师均可参与全市各级培训。

(四)公民办小学一对一帮扶工作在湖里区已经启动。

1.在学校管理层面,一是人员对应:结对双方建立校级领导之间、中层管理人员之间的一一对应关系,进行学校宏观管理、教学常规管理、德育工作管理等方面的对口互助;二是定期互动:公办校管理人员定期深入民办校指导,帮助民办校不断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升办学水平(每学期1次);民办校管理人员定期到公办校学习管理经验,根据自身的优势和不足,主动寻求帮助,并阶段性地反思学习与改进的成效,确保公办校的帮助落到实处(每学期2次);三是师资互派:结对双方根据教师队伍建设和教师个人发展的需求,建立教学管理人员和学科教师互派机制,并充分发挥互派人员以点带面的作用。

2.教学教研层面。一是专题研讨:结对双方以学科为单位确定教学研讨专题,每学期每学科开展专题研讨活动2次,其中公办校骨干“送教”至民办校1次(讲座和上课),民办校举行研讨活动1次(公办校派出骨干教师参加并点评指导); 二是集体备课:民办校应积极组织各学科教研组长、备课组长、骨干教师参加所结对的公办校的集体备课活动(每学科每月至少1次),并在本校的集体备课活动中发挥引领作用,使各学科教师在教材解读、教学设计上真正受益,为确保课堂教学实效奠定基础;三是互相听课:根据结对的民办校教师数,公办校应确定相应的教师数(包含教研组长、备课组长、学科骨干、学科带头人等教学经验较丰富的教师),与民办校教师一一对接。其中每学期每名公办校教师到结对的民办校听课指导不少于2节,每学期每名民办校教师到结对的公办校听课不少于3节;四是资源分享:建构教育教学资源分享体系,充分发挥公办校的优势,在教学活动、教学资料、学习资料、考试评价等方面实现共享。

七、关于明确民办学校招生比例,规范细化自主招生方式和流程,保障民办学校招生自主权。拉大向民办学校购买学位的等级补助差额,促进民办学校自我提高完善的建议

(一)各级教育部门严格遵守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关于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的权利,允许民办学校在法定规模内自主招生,特别是高端民办学校,我局不介入民办学校在国家课程标准的总体要求下设置适合学校实际的课程,开展教学实验。例如我市英才学校、火炬学校、华兴学校、康桥外国语小学和康桥中学等,均在我市发展良好并取得较好的办学效果。

(二)但为保证办学条件和质量与公办学校有一定差距的民办学校的办学水平,市、区两级教育部门对民办学校办学实施应有的监督和管理。按照《厦门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管理评估标准》《厦门市民办幼儿园评估标准》控制民办学校班生额,要求按照批办规模或建筑规模办校,同时公布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最大招生规模和班生数,以及当年招生计划,确保民办学校按审批规模进行招生,防止民办校不根据其审批规模、无限制扩班,造成班额过大、年段班级不均衡以及超出规模招生等问题。

(三)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有必要改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办学条件和办学质量。我市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不断增加与公办义务教育学位有限的矛盾日益突出为保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除了新建扩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外,还积极改善民办学校办学条件,让民办学校达到基本的义务教育办学标准,从另一方面保障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益。

(四)市教育局印发《厦门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管理评估标准(试行)》,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实行评估管理年检制,推进民办学校规范管理,制定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管理的分级标准,分一级、二级、三级和合格等四个等级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进行定级评估。同时建立了政府分级补助办学经费的制度,用于发放民办学校的教师工资和改善办学条件。而高端民办学校一般不参加我市分级管理,未列入政府购买学位的补助范围。

(五)我市办学质量较好且不参与分级管理的民办学校,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义务教育阶段给予充分的自主招生权利,不介入民办学校的具体招生标准和方式。高中阶段对于民办普高的录取条件予以降低,学生中考“九科”三科达到C级(含C级),实验考试均合格,综合素质毕业总评中道德品质和公民素养2个维度均达合格以上(含合格)可填报民办普高,比我市其他公办普通高中的要求低,我市对民办普高的招生录取予以特殊的照顾政策,充分保证民办学校的招生自主权。

八、关于建立有效监管机制,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

(一)《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15]5号)提出“以推进科学、规范的教育评价为突破口,建立健全政府、学校、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等多元参与的教育评价体系”。提案关于“建立科学合理的民办学校评估体系,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的建议符合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基本方向和政策要点,符合《意见》要求,对我市建立科学、规范、公正的教育评价制度,加快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逐步形成政府依法管理、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社会各界依法参与和监督的教育公共治理新格局有着重要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二)目前,省、市对区政府教育工作和区主要领导抓教育工作的督导检查,已经把民办教育作为考察内容,督促各区政府、区教育主管部门进一步抓好民办教育。各区政府、区教育主管部门加强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力度,建立了民办教育管理机构,不断强化对民办学校的管理,区政府教育督导室也协同开展对民办学校的督导评估。如思明区出台《民办学校定级评估办法》,开展对民办学校的定级评估,依托定级评估,加大对民办学校的扶持力度,加强规范办学方面的引导,促进民办学校改善办学条件,稳定教师队伍,逐步提高教育质量。湖里区对民办学校采取日常业务归口管理、机关干部挂钩管理、责任督学挂牌督导管理、手拉手帮扶结对子管理等办法,修订完善民办中小学办学绩效评估细则,对民办中小学的办学条件、教师队伍、教育教学管理、安全工作、财务工作方面进行年检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扶持、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督促学校规范办学,提高质量。

(三)《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若干意见》在“推进依法评价,建立科学、规范、公正的教育评价制度”中明确“支持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规范开展教育评价。大力培育专业教育服务机构,整合教育质量监测评估机构,完善监测评估体系,定期发布监测评估报告。扩大行业协会、专业学会、基金会等各类社会组织参与教育评价。制定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参与教育评价的资质认证标准。引入市场机制,将委托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开展教育评价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建立健全招投标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保证教育评价服务的质量和效益。”教育评价制度是一个系统工程。国家义务教育质量监测去年开始正式实施;省级义务教育质量监测实施三年来,监测评估报告尚未对社会公开;我市义务教育质量监测正在紧锣密鼓的筹备之中。市教育督导室近两年率先在全省基础教育领域开展委托第三方调查中小学规范办学的试点工作,部分数据已向社会公开。目前,国家尚未制定教育评价专业教育服务机构的资质认证标准,教育评价专业教育服务机构和市场需要长时间的培育,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任重而道远。

领导署名:郭献文

联系人: 杨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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