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甘肃省庆城县印发了《关于禁止公职人员饮酒的规定(试行)》的通知,要求全县公职人员一切公务活动禁止饮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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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禁酒令”明确规定,县内公务活动,一律禁止提供任何酒类,一律不得饮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任何酒类。“禁酒令”还规定,公职人员不论是正常上班还是节假日值班、执勤或工作日八小时外一律禁止饮酒。

公职人员工作时间禁止饮酒,早已成共识。但你见过八小时外也严禁饮酒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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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通知》全文:

关于禁止公职人员违规饮酒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持续推进政治生态建设,驰而不息纠治“四风”,切实维护党政机关和公职人员良好形象,根据《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准则》《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严禁在公务活动中饮酒。外事接待、招商引资、统一战线等工作确需饮酒的,须按“一事一审批、一事一购买”的原则,由承办单位报分管该单位或该项工作的县级领导审批后实施。

第四条公职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含节假日值班及执勤等)和工作日八小时外一律禁止饮酒;严禁外出参观考察、培训学习期间相互宴请饮酒。确因个人婚丧喜庆等事宜需要饮酒的,科级干部必须事前将活动内容、人员范围、饮酒标准等情况向县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报备,其他干部向本乡镇、单位党组织报备。

第五条公职人员严禁在任何时间、任何场所强行劝酒、逼酒、酗酒、酒后滋事,严禁着工作标志服在公共场所饮酒,严禁携带密级文件或其他涉密材料饮酒,严禁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禁止组织、参加与工作有关的私人宴请,禁止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的宴请。

第六条对违反本规定的一律先停职,并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规定,视情节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务处分。

第七条全县各级党组织要把整治违规饮酒问题作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主要内容,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监督,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要严以律己、带头示范、以上率下,发挥好表率引领作用。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认真履行好监督职责,常态化开展明察暗访,对顶风违纪的严肃进行查处,并追究组织聚众饮酒或为聚众饮酒提供场所的党员干部责任,同时对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曝光。

第八条对执行本规定不力,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严肃追究党组织的主体责任、纪检组织的监督责任和相关领导责任。

第九条在职村干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条本规定由县纪委监委和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此前,已有多地出台“最严禁酒令”,公职人员工作日24小时严禁饮酒其实并不鲜见,只是具体表述各有不同。

河南南阳:工作日24小时禁酒抽查需随叫随到

今年6月12日,河南省南阳市纪委、南阳市委组织部联合下发通知,严禁公职人员工作日饮酒,并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违规饮酒常态化监督检查。

江苏南京:全市公安机关在编在职民警工作日一律禁止饮酒

近日,南京市公安局出台《南京市公安机关从严管党治警五项措施》,明确提出在全市公安机关在编在职民警中推行“禁酒令”:“除特殊情况并向有关部门报批外,工作日一律禁止饮酒”。

青海门源:工作时间外倡导禁酒

今年4月,青海门源县印发了《关于全县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禁酒控酒的通知》,全面实施公务禁酒控酒。

《通知》要求,严禁以任何理由在工作日内饮酒,严禁在值班和执行公务时饮酒;全县范围内开展的考察调研、出席会议、公务接待、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等一般公务活动,严禁公款购买、饮用任何酒水,严禁饮用任何单位提供和私人自带的酒水,严禁公款购送任何酒水;外出参加会议、执行任务、学习交流、业务培训等公务活动期间及公务活动之余,不得以私人聚会等任何理由饮用酒水;工作时间外倡导禁酒。

甘肃环县:工作日八小时外一律禁止饮酒

今年7月,甘肃环县印发了《关于禁止公职人员饮酒的规定(试行)》的通知,要求全县公职人员一切公务活动禁止饮酒。

该“禁酒令”明确规定,县内公务活动,一律禁止提供任何酒类,一律不得饮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任何酒类。公职人员不论是正常上班还是节假日值班、执勤或工作日八小时外一律禁止饮酒。确因个人婚丧喜庆等事宜需要饮酒的,必须事前将活动内容、人员范围、饮酒标准等情况向本单位党委(党组)报告。

停职、连带 “禁酒查酒”哪家最严?

甘肃省庆城县的“禁酒令”中明确提到,对于违犯规定者一律先停职,并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规定,视情节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务处分。因此也有媒体称其为“史上最严禁酒令”。

此外,在上文提到河南南阳的抽查机制中,对通知后不按规定时间到指定检测地点接受检测的人员,或不接电话,未回复短信、微信的人员,当日或第二天到指定地点写出说明。

值得一提的是,各地的“禁酒令”针对的主要是个人。而南阳出台的“禁酒令”,在以往“最严”基础上进一步升级,明确将倒查追究“连带”责任:一个地方或单位,被发现党员干部违规饮酒问题较重,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追究组织部长(或分管干部的领导)的日常教育管理责任、纪委书记(或分管机关党委工作的领导)的监督责任,甚至追究地方或单位党政“一把手”的主体责任。

公职人员工作日禁止饮酒,你怎么看?

每有新地方针对公职人员的禁酒令出台,多引舆论热议,究其原因或在于公职身份的特殊性以及饮酒误事、坏事的个案不绝于耳。与此同时,公职与饮酒之间,可能还更多牵扯违规公务接待、公款宴请购买以及相关的各类权力寻租勾兑等情况,“禁酒令”愈严愈好似乎已经成为一种迫不得已的治理选择。

包括此番庆城的“工作日禁酒令”在内,不少地方出台针对公职人员的工作日禁酒规定,甚至有某种被“误解”的情况:很多人从“下班也不得饮酒”引申到“假期等非工作日也禁酒”,并乐于对此种“被误解的最严禁酒令”表示支持。但事实上,甘肃庆城版的禁酒令并未超出此前其他多地“工作日禁酒”的范畴,对公职人员在非工作日的假期饮酒行为并未做更严厉限制,这与青海门源工作时间外只是“倡导”的尺度基本一致,非工作日饮酒,并不在各种版本“最严禁酒令”的禁止范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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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说来,公职身份与饮酒之间也不存有天然矛盾,工作日“全天候禁酒”所力图解决的,可能主要是公职人员在岗、备勤等时间段内的工作状态问题。公职人员在非工作时间参与非公款消费、不涉权力寻租的宴饮本属个人权利,甚至在“工作日的非工作时间”饮酒,只要能够确保其进入工作状态时不出现微醺、酒醉等影响工作效率、质量的情况,此类饮酒是否有必要严格禁止本身也值得商榷(特别是连续工作日晚间这种可以有较长休整时间的场景),这也正是此前公安部2011年规定明确“严禁工作日中午饮酒”的一个原因。

而仅从操作层面看,对进入工作状态的公职人员进行酒精测试(抽查),或者事后对因饮酒导致的失职渎职行为进行严惩,似乎也可以达到确保良好工作状态的目的。当然也不难看出,各地各层级通过“禁酒令”所显现出的,还有对公款消费、违规公务接待以及借饮酒、送酒等腐败现象的治理初衷。对此,在制度层面其实不乏源头治理的安排,比如对公款报销制度、标准的严格执行,以及对“借酒寻租”及其后续严重犯罪行为的刑罚打击等等。显然,“最严禁酒令”所进行的更多是一种严重事态发生前的预防工作。

据公开资料显示,早在2017年永州市便发布了“禁酒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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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禁酒令”适用范围为: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含工勤人员),国有企业参照执行。

并对违规饮酒情形作出明确规定:

①严禁公务活动饮酒,外事、市外客人接待和招商引资活动除外。

②严禁工作日早中餐饮酒。

③严禁酒后执行公务。

④严禁酗酒、赌酒、斗酒、强行劝酒、酒后滋事以及着工作制服在公共场所饮酒等有损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形象的行为。

⑤本办法所称的饮酒,包括饮用白酒、米酒、红酒、洋酒、黄酒、果酒、啤酒以及其他酒精类饮料等。

如何在不断加码的“禁酒令”中把握好尺度并遵循法治、程序精神,考验各地施政的规范化与人性化。2016年10月,山西长治某中学多名教师因AA制聚餐被通报处分一事,在引起轩然大波后因“处理依据、处理方式等方面存在不当”而被撤销,参照公职人员管理的教师,在本职岗位已放假但特定范围机关仍处工作状态时,AA制的聚餐都被限制,“禁酒令”的教条化执行已经引起各方面的警惕。而对照各地“最严禁酒令”的标准,公职人员在非工作时间、非涉及公务公款的饮酒行为是否也需要接近“一刀切”的禁止?反过来假设,非工作日的弥天大醉,如果酒醉状态一直持续到工作时段,又是否应当被追责?用检测酒驾的方式治理公职人员饮酒,对进入工作时的状态予以科学检测与评估,是否也会成为下一步“最严禁酒令”的一个延伸方向?

公职人员禁酒不是目的,提升公共服务质量、优化权力效能以及杜绝寻租腐败才是。如何把“禁酒令”的规范制定得更严密、更有效并且符合程序与法治,既充分保障公职人员的正常个人生活与社交,又堵住借酒围猎官员的口子,可能依然是一道待解的公共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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