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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我写过一篇文章,论述过公司制定规章制度的重要性,以及HR在参与修订规章制度时的注意事项。

那么,只要制订了规章制度,就一定可以顺利辞退违规员工吗?

今天分享的案例,就是公司依据规章制度辞退一名收受供应商好处、套取公司内部福利的员工,但被判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件。

虽然本案结果在法律实务界存在一定争议,但是公司规章制度的粗颗粒、辞退员工时所选择的条款不适当等,一定程度上也导致了公司败诉,可以作为大家今后进行员工管理的借鉴。

案情简介

一、广州A公司是一家电商平台,旗下开发了一款购物APP。2013年9月17日,张三入职该公司,并签订劳动合同。

二、作为公司福利,张三在购物APP上注册的账号,经绑定公司OA系统后,可以下单购买公司为员工提供的内部高折扣福利商品。

三、2020年4月20日,广州A公司以张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将其辞退,当时张三平均月薪为13140元。

三、2020年4月23日,张三以A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赔偿金18万元。

争议焦点

一、广州A公司认为,张三存在以下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一)张三收受不正当利益

张三向公司出具《陈述书》,自认了2019年10月至2020年2月期间,张三收受了广州A公司供应商李四所赠的8杯某品牌咖啡下午茶,但未向公司报备。

(二)张三利用职务之便或者公司资源为自己或特定关系人员谋利

1、2020年2月,张三向广州A公司供应商李四购买了口罩两盒;

2、2019年1月至2020年4月间,张三将本人的内购广州A账号借给外部人员,用于购买A公司给员工提供的内部高折扣福利商品,为特定人员谋利益。

(三)张三泄露公司秘密信息

张三明知内购账号是与员工OA办公系统绑定的,但仍然将内购广州A账号外借,故意泄露了公司的秘密信息。

广州A公司认为其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理由如下:

1.广州A公司作为国内著名电子商务公司,供应商数量众多,在日常工作中,员工面对的利益诱惑也多种多样,因此必须树立管理红线,才能守住底线,且《广州A公司管理红线》内容合理合法合规,符合社会主义价值观的核心要求,也是广州A公司对员工行使管理权的基石。

2.在相关的规章制度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后,广州A公司通过邮件公示、每年对员工考试等方式不断的加强员工红线教育,张三也参与其中。且张三作为老员工,理应更为深刻理解广州A公司的规章制度,但却明知故犯,多次触犯红线。

广州A公司对其上述主张,提供了《劳动合同》、《陈述书》、微信聊天记录、员工内购规则公示及内购系统绑定员工账号公示、员工内购系统订单明细表、订单、内购商品官网截图、《商品销售合同》、《员工手册》、《员工行为奖惩办法》、《员工手册》、《员工行为奖惩办法》修订时的民主程序、员工确认声明、广州A公司管理红线学习通知、张三完成管理红线课程记录、重申《广州A公司管理红线》通知、《广州A公司管理红线》重复学习通知、广州A公司礼品与馈赠制度、广州A公司雇员诚信清廉条例、张三管理红线视频考试、订单、内购商品官网截图、《商品销售合同》、内部审查合同的统一工作平台、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解除劳动合同告工会通知书予以证明。

二、张三则认为,广州A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理由如下:

(一)关于张三收受供应商下午茶

《陈述书》系张三在广州A公司调查及引导下出具,当时并未核实相关情况。事实上,张三仅在不知情下接受过一次下午茶,共3杯,价值为112元。

根据广州A公司的相关规定,如果收受礼物影响作出客观公正的商业决定的,或礼物价值200元以上不报备的,才属于违规,张三所收受3杯下午茶的行为不构成违规。

(二)关于向供应商购买口罩

张三已就口罩支付相应对价,并非收取他人礼品;张三的行为是正常的商业往来,该行为属于张三和他人的私人来往,与广州A公司无任何关系,更未违反公司的相关规定。

(三)向外部人员出借公司内购广州A账号

1、不会泄露公司秘密

广州A公司所开发的购物APP是对公众开放的,任何人都能注册使用,不存在公司秘密。且张三的内购账号虽然和OA办公系统绑定,但是两个账号上的信息是隔离的,内购账号也无法跳转登陆OA办公系统,不会造成OA办公系统中的信息泄露。

2、不构成利用公司资源为自己或特定关系人员谋利

所谓“利用公司资源谋利”,核心是该资源背后的信息与机会均不应由员工享有,但员工通过不法手段占有。

而本案中的内购账号属于广州A公司提供给张三的福利,本应由张三享有,与不应由张三享有的“机会或信息”有本质的区别。

审理经过

一、劳动仲裁结果:广州A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须向张三支付赔偿金18万元。

广州A公司不服,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起诉。

二、一审法院判决:广州A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须向张三支付赔偿金18万元。

广州A公司不服,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观点

一、一审法院认为:

(一)张三饮用客户送来的咖啡,疫情期间由客户代购两盒口罩,虽有不妥,但并未超出正常的人情往来范围,应予理解,不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二)因案涉购物APP是广州A公司开发的对公众开放的平台,

故内购账号是张三私人帐户,购买内购产品虽要与工作账号绑定,但未必定会导致广州A公司信息泄露,广州A公司也未能提供张三泄露涉密信息及为其自己或特定关系人员谋利的证据,且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内,广州A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有作出任何口头谈话、提醒或书面警告,张三违反广州A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之初,未及时履行相应的管理义务,而是任其发展后,选择对劳动者最严厉的处罚措施——解除与张三的劳动合同,不符合常理,存在选择性地使用对用人单位有利的《员工手册》和劳动合同条款之嫌,不利于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法律虽赋予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权利,但权利的行使并非毫无限制、随意自由,而系需以公平、合理作为基本原则。

张三的上述行为,确实违反广州A公司的规章制度,亦存有不妥,但并未达到严重之程度,也不符合广州A公司的《员工行为奖惩办法》所规定的“贪污、受贿、弄虚作假、侵占或盗窃的行为”,广州A公司以此解除与张三之间的劳动关系,实属过度行使内部管理权之体现,因此,一审法院认为广州A公司该解除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应属违法。

二、二审法院认为:

首先,本案中,张三饮用客户送来的咖啡,疫情期间由客户代购两盒口罩,并未超出正常的人情往来范围,不应被认定为违反了广州A公司的规章制度;

其次,张三将内购账号借外部人员购买内购产品,根据双方陈述和提供的现有证据,并不足以认定张三由此泄露了广州A公司的涉密信息;

最后,上述出借账号的行为,是否属“利用职务之便或资源为自己或特定关系人员谋利”?

其一,张三将其内部账号出借至公司外部人员使用,致使外部人员享受到广州A公司内部员工才能享受到的优惠和福利,某种程度上确实造成广州A公司一定的损失,单从这一点来讲,确实符合广州A公司管理红线中“利用职务之便或资源为自己或特定关系人员谋利”的规定。

其二,但上述行为是否符合广州A公司在解除通知书中主张的违反了《广州A公司员工行为奖惩办法》中所规定的“品行不端等严重违反《员工手册》基本行为道德规范的行为,如:贪污、受贿、弄虚作假、侵占或盗窃的行为”,双方并未达成一致意见。上述行为当然并非贪污、受贿、侵占或盗窃,至于“弄虚作假”的内涵相对广泛,如从广义的弄虚作假来看,张三的上述行为可归入其外延中,但张三的上述行为虽然不妥,尚不至于被定义为“品行不端”、“严重违反《员工手册》基本行为道德规范”,亦当然不属于此处定义的“弄虚作假”的范畴。故本案并无充分依据证实张三的上述行为符合上述规定。

其三,根据广州A公司员工内购“购物需知”显示的内容,“本专场所售卖商品存在部分残次品/可退商品,会出现包装挤压变形、破损;局部脱线或吊牌缺失;缺少零件,但零件对商品使用影响很小;缺少赠品;设备有使用痕迹;无法接受上述瑕疵者,慎拍”。员工内购商品虽然价格上具有一定优惠,但商品本身亦存在一定的“瑕疵”,故,并不能全部以相应商品的正常市场价值来判断张三上述出借行为造成广州A公司的利益损失。再考虑上述出借行为涉及的商品金额仅为8262元,即使造成广州A公司一定的损失,为特定关系人谋利,无论如何也达不到严重的程度。

其四,根据广州A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上述出借行为发生于2019年1月至2020年4月长达一年多的时间内,广州A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有作出任何口头谈话、提醒或书面警告,张三违反广州A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之初,广州A公司未及时履行相应的管理义务,而是任其发展后,选择对劳动者最严厉的处罚措施——解除与张三劳动合同。而此与《广州A公司员工行为奖惩办法》中显示的惩戒原则“以教育指导为主。对过失员工的处理,提高和改进为主要目的”“提倡渐进、累积的惩戒方式。对于员工的过失,一般采取由低到高渐进惩戒的方式,在员工过失的初级阶段即促其改过;若员工屡犯过失,则可予以更高一级的惩戒;视情节轻重,也可直接给予某一级的惩戒,或无经济补偿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相符。故此,据上述,虽然张三的上述行为某种程度上确实符合广州A公司管理红线的有关规定,但一审法院认为广州A公司存在选择性地使用对用人单位有利的《员工手册》和劳动合同条款之嫌,不利于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而广州A公司涉案解除行为,属过度行使内部管理权,并据此认定广州A公司涉案解除行为属违法解除,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广州A公司应向张三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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