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优质真实经验是什么_问答精选_优质问答的真实经验

2022年是资管新规正式实施的第一年,理财产品净值化转型逐步深入。银保监会披露的数据显示,理财产品净值化率已超过95%,打破刚兑、保本理财产品退出市场,行业发展迎来新格局。金融机构适当性管理要求也成为资管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基石。

但是,目前在具体实践中,金融行业和消费者对于适当性义务认知不完全一致,“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标准和平衡点仍有待摸索与明确。

值此“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中国银行保险报》记者专访了北京金融法院法官李楠,希望通过金融界与司法界的交流与碰撞,给金融机构及金融消费者一定的借鉴,从而进一步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实现消费维权协同共治,打造更加安全放心的金融消费环境。

《中国银行保险报》:2022年,北京金融法院接到涉及理财投资的案件共计多少起?其中涉及金融机构适当性管理问题的占比情况如何?

李楠:2022年全年,北京金融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中涉及委托理财纠纷的案件近200件,其中近三分之一的案件涉及金融机构适当性管理问题。

《中国银行保险报》:上述案件所涉及的金融产品是否主要以银行理财产品为主,还包括其他哪些品类?

李楠: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迅速发展,投资者的投资选择日益丰富,适当性义务的案件涉及银行理财、信托、私募基金、证券等多个类型金融产品。

《中国银行保险报》:这些案件存在哪些共性问题?

李楠:经过调研,这些案件中存在以下三点共性问题:一是投资者主张事由较集中,多集中在金融机构未履行风险提示义务、误导性宣传等方面;二是案件调解难度大,因投资者多以金融机构未履行适当性义务起诉,要求赔偿全部本金及收益损失,双方诉求差距大,案件难以调解;三是案件具有潜在涉众性,因相同金融产品均面向一定数量的投资需求和投资能力类似的投资者,投资者签署的合同、填写的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多为机构提供的格式合同,故在产品出现亏损、在个别投资者提起诉讼后,其他投资者处于观望状态,在法院支持投资者全部或部分诉讼请求后,多数投资者纷纷起诉维权。

《中国银行保险报》:投资者既往投资经验是否可以免除金融机构的适当性义务?

李楠: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规定了卖方机构违反适当性义务的免责事由:“卖方机构能够举证证明根据金融消费者的既往投资经验、受教育程度等事实,适当性义务的违反并未影响金融消费者作出自主决定的,对其关于应当由金融消费者自负投资风险的抗辩理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该条规定,我们认为问题的关键在于既往经验是否影响到投资者的自主决策,但并不意味着投资者的既往经验可以免除金融机构的适当性义务。投资者能否理解其所购买的理财产品风险需考量多种因素,金融机构不宜将投资经验丰富作为判断投资者能否理解产品内容和风险的唯一依据,也不宜因投资经验丰富放松风险警示或者提示工作。另外,由于金融产品具有结构复杂和信息不对称的特点,客户的财富水平及其投资知识与风险偏好、投资能力未必存在正相关关系,因此,金融机构对投资者仍需履行适当性义务。

《中国银行保险报》:针对上述问题,司法部门和金融行业是否也开展了一些有益的尝试?

李楠:为持续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提高金融纠纷处理的质效、降低金融消费者的维权成本,北京金融法院成立了司法指导中心暨中小投资者、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站。司法指导中心整合社会优质公益法律资源,是北京金融法院设立的综合性司法公益服务平台,通过自助服务、一对一咨询、金融司法公益课堂等形式,提供金融法律服务、金融解纷引导、投资者教育等特色司法公益服务,弘扬金融法治理念,倡导理性投资文化。对于银行、保险等涉及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案件,建立法律法规和案件查询、文书样式导出、普法宣传教育等自助服务,方便来院当事人检索和查询。同时,北京金融法院引入了“融小法”志愿者工作机制,邀请金融监管部门、金融行业协会等有实务经验的人员为中小投资者、金融消费者提供培训、咨询、答复等法律服务,引导群众和当事人选择多元解纷方式,高效、快捷、低成本化解矛盾。

同时,北京金融法院积极延伸审判职能,深入推进金融法治协同机制建设,与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以及中国信托业协会等6家金融行业协会共同签署《合作备忘录》,形成司法与行业自治合力,通过自助服务、一对一咨询、金融纠纷多元化解等形式,深化加强金融消费者、中小投资者权益。

《中国银行保险报》:除适当性义务履行不到位外,造成金融理财投资案件的原因还有哪些?请您给消费者提出一些建议意见,消费者在投资理财过程中又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李楠:除适当性义务履行不到位外,造成金融理财投资案件的原因包括代销方虚假宣传、产品管理人未忠实、勤勉履行合同义务、没有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及资管产品份额退出争议等。

对于金融消费者来说,在选择购买投资理财产品时,建议做好以下几点功课再谨慎投资:

第一,了解产品性质,查询金融机构资质。消费者在购买投资理财产品时,应主动了解产品性质及产品发行机构信息。在购买非银行类理财产品时,应当注意发行机构和销售机构的主体资质。信托、私募基金及基金销售属于特许金融行业,必须进行金融业务许可或备案后,方可从事相关业务。投资者可以通过各行业协会官方网站信息公示板块,查询相关机构公示信息、产品备案信息,初步判断真实性以及是否完成备案。

第二,警惕高回报承诺。投资行为都是风险与收益并存。根据我国相关监管规定,明确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打破刚性兑付。因此,任何理财产品均不得保证投资“只赚不赔”和最低收益,更不得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投资者一旦发现相关产品宣传资料或合同条款中存在承诺预期收益、保证本金安全,或相关企业和个人为本金收益提供担保、回购行为,就应当提高警惕,保本保收益的承诺最终往往成为海市蜃楼。

第三,自查投资资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的投资者。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前,应当了解金融投资基础知识,在详细阅读风险揭示书、合同的基础上,充分理解所投资理财产品存在的各类风险和“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金融投资风险重重,投资者应当杜绝过度自信或盲目从众心理,时刻保持投资理性。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

编辑| 赵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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