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者,治之端也”。打造优质的营商环境离不开法治,法治既是优质营商环境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推进优质营商环境建设的重要抓手。作为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法治构成了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重要支撑,通过司法法治建设营造高质量的司法环境,是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必然选择。

派驻市中院纪检监察组成立调研组,立足自身派驻监督工作实际,聚焦构建公平、正义、高效的司法环境,通过座谈研讨、个别交流、查阅资料、组内研判等方式了解情况、征求意见,对市法院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监督路径进行有限的探索,以期提出一些有益的建议。

一、问题提出的背景

随着现代交通和互联网技术等迅速发展,地理区位、自然禀赋等优势不再是主导因素,地区之间的优惠政策也日益趋同,单纯依靠资源和优惠政策吸引和留住企业已逐渐成为过去时,企业投资的一条重要标准是营商环境的优劣,良好的营商环境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推动作用日益凸显。

2019年10月,国务院公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将近年来优化营商环境中行之有效的政策、经验和做法上升为法规制度,对推进改革作出规定,明确了优化营商环境的方向和框架,成为我国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的标志性事件。根据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2020年,我国营商环境排名第31名,超过了过去13年中取得的进步,显示了近年来我国通过改善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重大成效。同时,也可以看到,2018-2020年间,我国营商环境中分数较高或者提升较快的是与政务环境相关的、可定量度量的指标,而与市场环境和法治环境相关的获得信贷、执行合同和办理破产等指标的得分提升幅度不大。

我们应清醒认识到,优化营商环境不仅仅要加强基础建设硬件设施的“硬环境”,更要完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构成的“软环境”。政务服务“减证便民”等只是营商环境优化的初级阶段,而构建高标准法治环境,推进建设规范的市场体系、提高企业获得感,才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升级版本。我们要在巩固以往工作成果的基础上,通过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等多种途径,进一步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保护创新激发创业积极性,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维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盘活市场竞争力,提升区域经济竞争力,进而为孝感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二、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法院可为

司法是法治的生命线,是法治建设的生力军,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晴雨表。法院作为营商环境评价的直接对象,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上承担着重要使命。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进程中,法院可以围绕以下四个方面有所作为。

1.助力打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投资经营环境是否安全稳定是市场主体关心的首要问题,法院必须回应这种关切。要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突出源头治理,铲除黑恶势力滋生的土壤,营造和谐、安全、公平的社会环境。要严格执行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妥善处理涉及民营企业的“民刑交叉”案件。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对企业和企业家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创业行为,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要严格区分企业家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在处理企业犯罪时不得牵连企业家个人合法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

2.助力打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要求法院全力维护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要强化平等保护理念,消除市场壁垒和行业冰山,对不同领域、不同规模、不同所有制主体做到一视同仁,对各类主体的诉权做到一律平等,切实保障各类主体公开公正公平的参与竞争。要落实产权保护原则,全面保护各类主体的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无形财产权等具有财产内容的经济财产权,确保企业放心投资、专心创业,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要灵活司法服务方式,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准确把握商事审判“调”“判”关系,切实提高司法服务效率及司法救济的及时性。

3.助力打造诚实守信的经营环境。培育诚实守信的营商环境,是推进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的基础。要依法审理各类合同纠纷,保障市场主体缔约自由,对合同自由的司法干预要限定在法律明文规定的范围之内。要稳定投资者的预期,对政府违反承诺案件,坚决依法支持企业和企业家的合理诉求。要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战役战果,严厉打击失信行为和恶意“逃废债”行为。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推动建立健全与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相关的司法大数据的收集共享和应用机制,建成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系统,提高诚信违法成本,加大对违法失信的惩戒力度,让市场主体“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4.助力打造亲清有界的服务环境。营商环境建设的出发点和最终目的是让企业享受到优质的管理和服务,把想办的事利利索索地办成、办好。“亲”要求法院解企忧、优服务,进一步探索服务企业的多种形式,延伸司法审判职能,通过走访企业、举办座谈会、法律知识培训,指导企业和企业家预防市场交易风险;持续强化以案释法工作,适时发布常见涉企典型案例,及时公布依法保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推动形成尊重、关心、支持企业家健康成长的良好法治环境和社会氛围。“清”要求法院明规矩、严执纪,进一步强化与企业交往的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严格规范交往行为,使法官与企业家坦荡真诚交往,建立真诚互信、清白纯洁、良性互动的工作关系,共同营造诚信守法、风清气正、交往有道、廉洁高效的企业发展环境。

三、目前法院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市法院积极发挥审判职能作用,通过成立“优化营商环境办公室”,制定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落实涉企案件参照“四类案件”管理及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开辟涉企、涉知识产权绿色立案通道和律师通道,实现“当场立、自助立、网上立、就近立”多样化立案方式,提供跨域立案服务,压缩办案时间,落实执行案件“双评估”制度,开展执行领域突出问题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推进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建设,等等,为全市营造稳定公开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良好的司法服务。但同时,法院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1.司法职能发挥不够充分。有的法院对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研究不深不透,具体工作的切入点和着力点不明确,缺乏有效抓手。有的法院工作机制不健全,对涉企、涉项目建设案件底数掌握不清、情况不明,服务措施缺少针对性。有的法院虽然设立了“优化营商环境办公室”,但人浮于事,重形式,走过场,具体事项落实不够到位。

2.办案效果有待进一步提高。有的干警对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案案相关、事事影响、人人有责”的服务理念理解得不深不透,办案效率不高,和企业、群众的司法诉求还有差距。有的干警庭审用语不规范、驾驭庭审能力不强、裁判文书说理不充分、论证不到位、文书表述不准确,影响司法公开效果和法院形象。有的干警对群众反映的“烦心事、闹心事”缺乏换位思考,释法说理缺少耐心,处理方式简单生硬,群众工作能力、矛盾纠纷化解能力有待加强。有的部门之间互相推诿扯皮,信访事项转办不及时,接访化解不到位,处理紧急突发重大访情的能力还需提升。

3.执行领域监管存在短板。“一人包案到底”的办案模式导致案件分流、财产查控、评估拍卖、案款发放等关键环节监管不到位,风险防控不及时,案件评查标准不严,司法透明度不高,执行进度、执行财产等信息查询不公开,群众无法进行有效的监督。在执行案件大量积压的情况下,有的干警利用执行的先后顺序、执行进度的快慢、评估单位的选定、评估价格的高低、债权分配、司法拍卖等进行权力设租寻租,导致出现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

4.府院联动机制作用发挥不够充分。少数基层法院未在总体制度层面与政府相关部门建立完善的协调联动机制,在具体案件中存在对接及协调难点。如“执行合同”指标下“司法程序质量”中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指数问题,部分商事纠纷未能在源头通过多元方式得到及时有效化解。有的法院虽然建立了府院联动机制,但与真正落地见效尚有差距,如“办理破产”指标下,涉及职工安置、财产处置、税收处理、信用修复、工商登记注销等问题,与相关职能部门的配合还需进一步加深。

5.部分当事人对创新机制适用存在疑虑。法院虽出台了一系列创新做法,但部分当事人未能充分认知和接受,对在线庭审、电子送达、小额诉讼和非诉解纷方式的适用仍存疑虑,落实新政策、新制度、新举措的过程中存在衔接运行不畅等问题,需进一步加强宣传、释明、沟通,并结合当事人诉讼体验感持续完善。

四、推动法院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监督路径

司法裁判的终局性和权威性,在很大程度上能决定营商环境是否稳定、公正、透明、可预期。派驻纪检监察组要突出政治监督,坚持常态监督、跟进监督,督促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压缩办案时间、降低诉讼成本,加强市场主体司法保护和服务,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推进“立审执”提速增效,提高合同执行效率,依法高效办理破产案件,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1、完善司法联动模式。大力提升司法的整体性以回应营商环境建设的协调性需求,推动形成整体联动、相互协调的司法环境。一是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强化政治监督,筑牢政治忠诚,督促法院坚定正确政治方向,树牢司法为民理念,聚焦主责主业,主动与市委工作要求相契合,与地方经济发展需求相适应,凝聚法治共识,形成法治合力。二是促进司法与行政的横向联动。及时跟进监督,督促法院积极回应本地区在营商环境建设中的法治需求,定期开展沟通会商、信息共享、工作交流等,构建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共同参与的良性互动联动机制,着力补齐法治短板。三是强化上下级法院的纵向联动。加强日常监督,督促法院构建常态化的案件评查机制,对基层法院作出的商事纠纷裁判、破产重组清算、经济犯罪认定等定期开展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启动再审程序,有效纠正冤假错案,维护司法公信力。

2、坚守司法公正审判。督促法院通过公正审判,满足社会对公平正义的需求,维护和促进营商环境的良性发展。一是依法审理民商事案件。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保障民营企业依法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推动形成平等有序、充满活力的投资经营环境,促进市场经济秩序规范运行。二是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严惩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严格区分经济纠纷、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严格适用刑事强制措施,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为市场主体提供安全、安定、安心的投资创业发展环境。三是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服务纵深推进“放管服”改革,促进形成新型政商关系;妥善处理公私合作纠纷,为企业平等参与公共项目建设和推进营商环境市场化发展,营造安全、稳定、可预期的法治环境。

3、构建司法能动机制。督促树牢司法服务保障发展理念,有效回应新型法律适用问题。一是强化服务保障功能。持续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深化作风建设监督,督促加强司法便捷服务,降低企业权利救济成本、提高商事审判效率、帮助企业回归市场、防控金融市场风险以及参与营商政策制定;创新司法服务方式,通过举行座谈会、商法知识培训会、深入调研等方式加强与市场主体交流,指导其依法运营、预防风险;通过网络平台强化以案释法,适时发布有关金融交易、民间借贷、劳动争议等常见的涉企案例,促进企业守法经营、服务社会。二是创新司法理念方法。督促加强“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建设,通过大厅、网络、电话、巡回“厅网线巡”,实现一站通办、一网通办、一号通办、一次通办。督促建立健全“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突出一站、集约、集成、在线、融合五个关键,建成集约高效、多元解纷、便民利民、智慧精准、开放互动、交融共享的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三是积极完善破产机制。督促畅通破产立案渠道,明确受理标准,解决破产案件“立案难”问题;健全破产案件审判机制,促进破产案件繁简分流,提高破产清算效率;建立企业破产注销机制,节约破产程序时间和成本;着力破解“执行难”问题,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推进网络查控系统建设,主动公开执行情况,防止执行徇私;严厉打击“逃废债”行为,发现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4、全面规范司法行为。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作用,强化审判执行权力制约监督。一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督促严格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任职回避、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禁业规定等铁规禁令,严格规范法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坚持“三不”一体推进,严厉惩治司法腐败,全力推进司法为民。二是确保权力规范运行。督促建立符合法官员额制改革目标和要求、权责一致的审判权运行机制,切实规范司法行为;落实涉企案件参照“四类案件”标注、经济影响评估等制度,确保立案、审判、执行每一个环节的可标注、可倒查、可统计;加强审判流程的内部监督,严格审限管理和流程节点跟踪,不断提高审判质效。三是全面推进司法公开。督促贯彻主动、依法、全面、及时、实质公开原则,依托智慧法院建设,加强审判流程、庭审活动、裁判文书、执行信息四大公开平台规范化、标准化建设,保障市场主体对审判执行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实现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多种利益关系的博弈,需要通过持续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增强和保证司法审判的整体性、公正性、同步性、权威性、智能化,协调好司法领域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中整体与局部、公益与私益、公平与效率、创新与法治之间的辩证关系。派驻法院纪检监察组必须主动对标监察体制改革、深化派驻机构改革和司法体制改革要求,以全新的理念、全新的视角,深入探索完善更加科学的派驻监督工作新机制,确保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在法院落实落细落地。(驻市中院纪检监察组组长杨军 驻市中院纪检监察组四级主任科员陈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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