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15」晚会曝光了人脸数据滥用、个人简历泄露、老年人手机里的安全陷阱等九大问题。值得一得的是,互联网行业成为「3·15」晚会上半场的重点曝光对象,前四个被点名的案例都与互联网有关,信息安全和隐私泄露成为重灾区。

随着互联网与各种智能设备的普及,各类数据出现了爆炸性增长,而云存储、云计算等技术正帮助我们存储这海量信息并从这些信息中挖掘出人们需要的东西,因此我们的时代被称为大数据时代。

大数据技术要求实现数据的自由、开放和共享,我们由此进入了数据共享的时代,但我们同时也时刻被暴露在「第三只眼」的监视之下。因此大数据时代人类的自由与责任问题并对传统伦理观带来了新挑战。

我们认为,大数据其实和木匠的锤子、斧子类似,本质上是一个工具,主要是看用工具的人怎么去用它,要用正确的价值观指导大数据的应用

分享优秀经验_优秀经验分享活动实施方案_大数据优质经验分享

自2008年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和肯尼斯·库克耶提出大数据概念以来,数据不仅大大扩展了信息量,改变了社会,也深刻改变了人们的思维方式和行为。

大数据时代,新技术在发挥巨大能量的同时也带来了负面效应:个人信息被无形滥用、生活隐私被窥探利用等,影响日趋增大,在当下立法尚未完善时亟须道德约束,对大数据伦理失范和防范问题探讨很有必要。

本文参考大部分研究文献,就大数据伦理的现状、产生和困境严肃探讨,提出我们的观点,与君共勉。

大数据伦理问题的现状

大数据伦理是信息伦理范畴中的重要内容,洞察大数据伦理从理论上拓展了信息伦理和科技伦理的具体研究方向,解决其应用所带来的伦理问题,有助于更好地了解、使用大数据技术。

「伦理」与「道德」的概念不同。

哲学家认为「伦理」是规则和道理,即人作为总体,在社会中的一般行为规则和行事原则,强调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

而「道德」是指人格修养、个人道德和行为规范、社会道德,即人作为个体,在自身精神世界中心理活动准绳,强调人与自然、人与自我、人与内心的关系。

本文所论述的大数据伦理问题,指的是由于大数据技术的产生和使用而引发的社会问题,是集体和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行为准则问题。

国内外一般通过两方面来思考这个问题,即网络道德问题与大数据法律问题。

2012年,国外关于大数据带来的伦理问题有了一定范围的实证与理论研究,例如为了调查大数据对隐私的含义,麻省的「大数据倡议」成立了大数据隐私工作组,并邀请了来自政府、产业、非营利组织与学术界等不同领域的利益攸关者。

2012年有人提议为大数据建立一部系统、透明、价值兑现与简易的伦理实践准则。在国内,从早期的计算机伦理学研究,到《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发布,人们由探索网络道德开始转变为探索大数据伦理问题。

我们现在对大数据伦理的认识主要有两方面:

一方面,大数据应用伦理和数据处置。大数据技术应用不仅可以在解决纷杂问题、捕获在线数据与研究新型产品方面有很大优势,还可以作出最优化策略和提供优质服务,进而使社会取得巨大进步,其中包括多种类别的伦理矛盾,如程序伦理和实质伦理是由可获取、数字鸿沟、隐私、数字身份、安全与安保等方面所导致,此外还存在对数据的认知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伦理结果等状况。

另一方面,与海量数据相对的个体信息伦理。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人类社会和生活被信息革命影响颇深,大数据革命使社会革命速度加快、规模扩大,各方面生活都会被波及深入。

大数据伦理失范的产生

(一)大数据的伦理失范

从大数据产生、存储、传播和使用的过程来看,可能引发如下问题。

一是数据生成时的伦理失范问题。

其一,数据失真,由数据产生者的故意散布或不知情者的搜集与传播引发,多是围绕社会热点进行量化分析和预测。

其二,数据资产的所有权,无法明晰零散数据信息经过再加工和深加工后的大数据资产所有权归属,政府对用户信息的所有权和互联网公司再加工后的信息产权都未作明确规定。

其三,数据行为侵权,在开放性的互联网环境中数字信息易被获取,被肆意散播时并未得到授权从而导致他人信息所有权被侵犯。总之,数据在获取、储存、使用和传播的过程中每种权限均未有清晰界定。

二是数据储存中的伦理失范问题。

主要是数据安全问题,也是数据储存者面临的最大问题,这一般由储存方的失误或错误行为、被攻击或者盗取、病毒入侵这三种情况引发。

三是数据传播中的伦理失范问题,以数据污染为典型表现。

数据信息污染主要由于一些无用的、虚假的数据存在,不仅浪费了资源,而且还会给受众带来心理冲击和认知错觉。

四是信息使用中的伦理失范问题。

其一,信息滥用,即盲目无节制地借助网络途径发布、传播和扩散数据信息,甚至故意编造数据分析和预测某种现实,这些乱象会造成信息混杂从而导致观念混乱,进而影响人们思想价值观念,与生产、传播和存储海量数据推动价值理念多元化和价值标准相对化的真正意义相悖。

其二,数据侵权使用,大数据技术采集挖掘数据不易被觉察,信息获得者往往根据人群特点采取针对性策略,擅自使用未经授权的数据,侵权行为具有极强的潜在性。同时,还可以蓄意采集个人公开的各项数据指标,经过搜集、整理、归纳和分析,得到相对隐秘而微妙的分析结果并加以利用牟利。

(二)大数据伦理失范的成因

一是大数据信息技术是伦理失范问题的本原。技术的发展与进步既是大数据的动力,又是大数据伦理失范的原因。

其一,大数据技术本身具有一定缺陷,数据管理和鉴别的自动化并未得到完全控制,更无法保障数据源的可靠性和规范性。

其二,大数据技术的双面性,海量数据快速处理的过程为别有用心者提供了获取数据、传播数据和利用数据的渠道和工具,加工显性数据,挖掘新数据成为隐私泄露的一大隐患。

其三,大数据使用时的加密和匿名行为为不法分子提供了隐藏便利。

二是制度滞后影响有序管理。大数据爆炸式发展,相关制度和立法相对滞后,规则缺席是大数据失范的重要原因。

一方面,既缺少制度和法律对大数据伦理进行底线约束,又未形成完善的大数据使用道德规范体系进行预防和抵御。

另一方面,道德与法律的界线模糊,无明确的责任界定导致大数据出现问题后难以解决。其中,尤其是法律和道德的缺位让身份隐蔽的大数据使用者无所顾忌,有意无意地危害社会和侵犯他人,以盈利为目的的一些企业或媒介更加肆无忌惮,无视公共社会责任,加之社会监管与信息监管结合度不强,使得监管难以覆盖所有问题。

三是大数据应用主体的异化与弱化。大数据的高速发展在改变人类社会生活方式的同时,也使其具备商业价值属性,利益驱动下产生的大数据伦理失范,作为大数据应用主体的「人」是直接责任者。

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其一,信息化和智能化的技术与设备作为人们生活的有机组成部分,影响人们的世界观和价值观,网络的隐蔽性减弱了人们的道德感,也降低了对信息的控制力,反为信息所奴役。

其二,大数据冲击下的信息环境混乱,直接冲击着人们的道德观念,扰乱信息的生产者,也就是数据主体——人的评判标准。

其三,大数据信息技术所带来的经济效益也是一些人不顾道德肆意利用的原因。从信息中获取知识和知识的必要技能,导致大多数公司机构受益,使不同利益相关者之间权力失衡。

大数据的物化与伦理规范的困境

大数据是数据的物化与物的数据化的有机融合。通过数据的发生来表明世界,这是物的数据化含义。而数据的物化是指凭借发掘有关关系来影响社会发展。

前两者间构成高依赖性,甚至通过大数据在描述与预测方面形成有机统一的整体改变了价值图式;同时也表征了在文明指引与伦理前景方面的变化。大数据技术伦理规范的困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数据身份的可靠性对促进公共善时的影响

描绘一个人的数据集合被称为其数字身份,是大数据时代的新概念。数字身份会带来负面影响:

其一,一个人有几个有效的数据身份角色,特征受到多方面的影响,依据具体情景、应用目的以及所获服务种类不同存在差异。

其二,数字身份有别于现实世界,具有流动特性,会随着时间发生变化。因此,数字身份具有非唯一性、动态性和非永久性特征,通过提供虚假信息甚至直接退出网络空间或在线世界等方式,可以借其谋取利益。由此引发的维护数字身份的公共政策问题和对数字身份管理的社会性公益政策问题。

量化世界因为大数据成为可能,自然、人类以及社会的所有状态与行径都能数据化记录、存储与传播,构成了与实体化性质物理痕迹相对应的「幽灵化」数据足迹。同时,潜在的「无法摆脱的过去」的伦理风险对人们生存带来了压迫。

假如人们对「数据足迹」在人类的职业生涯与未来生活方面带来不利影响,产生一些负面功效,则他们可能会通过采用非公开、隐匿或者提供大量不真实的数据来「玩弄数据系统」。

无污染、可信度与精确性是大数据面临的三大社会挑战,使数据资源在预设与可信的状态下转变为不可信状态,即在公共层面产生信任悖论与危机。因此,对数据失真和失信行为采取一定的举措进行防范或者整治势在必行:一方面,「清洗」脏的与不可信的数据;另一方面,对数据污染进行强制治理,这些将是大数据技术面临的公共伦理学难题。

(二)个人隐私安全与数据共享间的平衡

隐私是将他人排除在知悉某人的信息或数据的某些方面之外,大数据时代的隐私被侵犯是易发事故。同时,日常生活中需要提供信息的行为司空见惯:医院诊疗、教育咨询、商业信息等,也就是说在社会生活的政治、经济、教育、医疗等诸多领域共享中都使用大数据技术就需要共享和信任精神的支撑。

如何安全地共享个人数据,是大数据时代需要研究的个人隐私保护和安全的新命题。这既要不断研发大数据新技术,也要不断更新完善法律体系,在这二者发展速度尚不能同步的情况下,不断提高全民大数据道德素质,提高大数据伦理防范意识则显得尤为重要。

(三)大数据伦理规范影响社会发展

平衡共享和隐私是大数据伦理规范的核心。大数据的优势在于集合尽可能多的数据甚至穷尽所有数据进行开发使用,在实际应用中支撑公共治理的有效性就需要庞大的数据库,甚至是平行使用各空间、多领域的数据库,尤其是国际合作,如世界金融危机、联合反恐行动、国际救援行动等都体现了大数据的共享特性。

大数据的发展受益与风险共存,数据在开放共享与互联互通的同时也会带来隐私威胁。

美国华盛顿大学Daniel J. Solove教授在《了解隐私》中提出,隐私是人们自由决定能否把自身的情感、思维、情绪等信息转达给他人的一种正当权利。

隐私隶属于事物、行为以及信息,适用于有形以及无形的事物,并不局限于传播领域,也包括强制信息咨询中的侵犯行为和信息的收集处理方式。

美国纽约大学信息法律研究所的教授海伦·尼森鲍姆认为:在纯粹个人层面或者抽象定义中不能确定隐私的定义。可把隐私定为社会技术环境中对于信息流的控制。

自2012年世界经济论坛开始把大数据当作经济资产后,部分政府机构和移动互联网公司等组织将其作为黄金或者货币类似的资产,甚至把信息安全上升到国家利益。因此,产生的伦理问题既需要政府建立健全合理制度框架以及合法程序,也需要部分掌握大数据的企业建立健全数据交换体系,让数据得以正常交换。

大数据只是放大了原本就存在的或明或暗的人类本性,

因此对大数据的规制最终还是要归结到对人本身的规制

大数据技术是信息技术的延续,信息社会刚刚提出并兴起之时,人们也曾担心害怕,一如当下的大数据革命。任何技术都是一把双刃剑,这把剑是利是害,完全取决于持剑之人。大数据技术只是放大了人类原本就存在的或明或暗的人类本性,所以对大数据的规制其实还是对我们人本身的规制。

保持开放心态

任何新技术都是社会经济需求和科技内在逻辑两种合力的推动下出现的,因此都有其发展的必然性。面对尚未熟悉的新技术,我们怀着一种忐忑不安的心情是可以理解的,因为我们还不知道怎么去面对和适应。例如,印刷术、计算机甚至火车、汽车的出现,都曾引起人类的不安。

但是,面对新技术,我们只能怀着一种开放的心态坦然去接受。因此,面对当前大数据技术的滚滚洪流,我们应保持开放心态,积极迎接大数据时代的来临。


本文由转载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