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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守耕地保护红线

夯实粮食安全根基

——最高检第八检察厅负责人就耕地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答记者问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耕地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引导各级检察机关加大办案力度,提升办案质效,助力守护十八亿亩耕地红线。最高检第八检察厅负责人就此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此次发布耕地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一是心怀“国之大者”,主动服务党和国家中心大局。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牢牢守住十八亿亩耕地红线”,在今年7月主持召开的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更是强调“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全力提升耕地质量”。目前,我国人多地少、人均耕地更少的国情没有改变,耕地“非粮化”“非农化”问题依然突出,耕地保护事关粮食安全这一“国之大者”。全国检察机关始终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坚持把耕地资源保护作为公益诉讼重点办案领域,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扛稳守牢耕地红线政治责任,依法办理了一批耕地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不折不扣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障粮食安全。

二是聚焦民生热点,积极回应百姓关切。耕地保护是基础的民生工程,事关百姓“钱袋子”和“米袋子”。针对违法占用耕地损害耕地资源、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各级检察机关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回应百姓关切的“急难愁盼”问题。如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检察院督促“退草还耕”的同时推动属地镇政府推行农业规模经济,解决村民后续致富问题。上海市奉贤区检察院针对周边群众持续多年举报的违法占用耕地及其引发的扬尘、噪音污染问题,精准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做好整改工作。

二、此次发布的耕地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主要有哪些特点?

答:一是耕地违法类型多样。本批案例包括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基本农田行政公益诉讼案等10件,检察监督的对象涵盖了施工单位未实施优良耕作层剥离、外来物种入侵破坏黑土地资源、在耕地上种植草皮的耕地“非粮化”“非农化”行为、非法取土破坏耕地资源、非法占用耕地用于工程建设项目、从事生产经营等多种违法破坏耕地情形,体现了各地检察机关结合本地实际找准耕地保护切入点,实现对违法破坏耕地的精准监督。

二是与行政机关协同配合,发挥耕地保护合力成效明显。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办理耕地保护领域的案件类型多为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在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时,检察机关在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同时,注重加强与行政主管部门的协作配合,发挥耕地保护合力。在向行政主管部门和属地政府等制发诉前检察建议后,多数行政机关在诉前即实现了整改,实现双赢多赢共赢的办案效果,这也彰显了检察公益诉讼督促之诉、协同之诉的制度优势。

三是敢啃“硬骨头”,敢于以“诉”的确认体现司法价值引领。对于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或制发检察建议后行政机关仍不纠正的,检察机关迎难而上,及时提起行政或民事公益诉讼,以“诉”的确认体现司法价值引领,增强检察监督的刚性,促进依法行政、促使违法行为人修复受损耕地,强化公益保护。如河南省汤阴县检察院针对发出检察建议后镇政府既不回复也未整改的情况,以提起诉讼的方式推动镇政府依法履职、全面整改,取得了良好的监督效果。

四是探索科技赋能。检察机关在线索发现、调查取证等阶段充分利用大数据筛查、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拍等多种技术手段开展耕地保护检察监督工作。如吉林省检察机关办理豚草入侵破坏黑土地资源系列案时,充分利用大数据筛查、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拍等多种技术手段开展工作。针对豚草蔓延分布广、治理效果比对难等问题,搭建了豚草治理模型的公益诉讼监督大数据平台,整合、转化豚草治理相关图像和数字等信息,通过对关联数据的筛查碰撞,实现对案件线索和治理成效的分析研判。

五是案件延伸效果好。各地检察机关在办理耕地保护领域案件时能动履职,在个案办理的基础上,主动延伸办案触角,构建多层次、全方位的耕地保护格局。如云南省嵩明县检察院通过耕地保护案件发现涉案地块未缴纳耕地占用税后,督促税务部门征缴税款及滞纳金1310余万元。吉林省检察院针对外来物种入侵对黑土地造成侵害的问题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立法建议并推动立法完善。

三、检察机关在开展耕地保护领域公益诉讼工作中有哪些好的经验做法?

答:一是以专项活动为抓手,强化耕地司法保护。各地检察机关加强土地资源保护公益诉讼工作,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开展了富有地方特点的耕地保护专项活动。黑龙江、辽宁、吉林、内蒙古呼伦贝尔四省市检察机关相继部署开展“黑土地保护”专项监督活动,通过监督办案、整治违法乱建、乱占耕地、破坏利用耕地等破坏黑土地的违法行为,服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实施。宁夏回族自治区检察院联合多部门开展“联手治乱象 全力护资源”公益诉讼专项行动,有效遏制侵占破坏耕地、林地等违法行为的发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检察院针对农业残膜污染问题开展专项活动,加强农田土壤保护。

二是坚持协作配合,形成耕地保护合力。2020年12月31日,自然资源部和最高检联合印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检察机关在土地执法查处领域加强协作配合的试点方案》,在四个省开展为期一年的土地执法查处领域加强协作配合试点工作。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2023年2月1日,最高检和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建立公益诉讼检察与土地执法查处协作配合机制的通知》,将协作机制推广到全国。各地检察机关与当地自然资源等部门加强协作,通过建立土地资源行政执法与公益诉讼检察衔接机制、“田长+检察长”工作协作机制等,在日常联络、联席会议、案件信息共享、重大情况通报、联合开展专项行动等方面强化协作,共同助力耕地资源行政执法规范化、检察监督常态化。

三是破解修复难题,探索提起“生态修复式”民事公益诉讼。在办理违法占用耕地等案件中,检察机关在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同时,坚持恢复性司法办案理念,探索提起“生态修复式”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侵权人进行土地复垦,或由侵权人承担修复费用由第三方专业修复,确保受损土地得到有效修复。

四、下一步,检察机关将采取哪些措施推动耕地保护领域公益诉讼工作走深走实?

答:下一步,检察机关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将耕地保护检察监督置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谋划和推进,推动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落实落细,切实保障粮食安全。针对高标准农田建设被非法占用、工程质量不达标、建后管护不到位、违规截留挪用挤占建设资金、“非农化”“非粮化”等问题,最高检主动与农业农村部沟通协调,于今年8月19日印发通知,联合部署开展“检察公益诉讼助力高标准农田建设”专项工作,深入排查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服务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提升粮食生产能力。最高检将密切关注各地检察机关有关耕地保护的工作和专项活动,加强指导,解决基层办案实践中的困难,总结推广成功的经验,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各地检察机关要继续加大涉耕地案件的办案力度,立足公益诉讼检察重在突出“精准性”“规范性”的工作要求,准确把握耕地保护领域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对象、条件和程序,高度重视检察建议的论证与说理,切实加强检察建议规范化建设,确保检察建议指出问题准、释法质量高、整改建议实,以检察建议自身质量过硬实现检察建议刚性。对于一些诉前检察建议解决不了问题、具有示范引领意义的案件,要敢于以“诉”的确认体现司法价值引领,为守护十八亿亩耕地红线贡献检察力量。

(检察日报社 闫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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