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PAGE 13模拟法庭剧本尊敬的各位领导、老师亲爱的同学们,大家好:寒风刺骨,挡不住我们对知识的渴求;物欲的横流,也挡不住我们对公平、正义的向往。法律是用来保护每一位正直、善良公民的利剑。我们只有知法,才能更好的守法和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为了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同学们的法律意识和辨别是非的能力,正确应对社会上种种不良现象的诱惑,远离犯罪,健康成长,今天我们在这里举办模拟法庭。我宣布:高台县第三中学青少年模拟法庭正式开庭。一、庭审准备阶段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长统一指挥,遵守法庭秩序,请一律关闭通讯工具,不准录音、录像、摄影,不准吸烟。2.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3.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4.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殴打审判人员等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书记员:请公诉人、辩护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入庭。书记员: 请全体起立。

请审判长和审判员入庭。审判人员入座后。审判长:请坐下。 (待审判人员就座后)书记员: 报告审判长,被告王伟、贺彪、吴兵已在候审室候审,公诉人和诉讼参与人均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报告完后坐下)审判长:(敲响法槌)高台三中人民法院模拟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传被告人王伟、贺彪、吴兵到庭。(法警带被告人到庭)审判长:在此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高台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伟、贺彪、吴兵寻衅滋事罪一案。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由审判员张乐、盛欢、孙晶晶三人组成。由审判员张乐担任审判长。书记员蔺喆欣担任法庭记录。受高台县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月出庭支持公诉。依据法律规定被害人李刚及被告人王伟、贺彪、吴兵的法定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受被告人王伟及其家属的委托。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郑诚出庭为被告人王伟辩护。受被告人贺彪及其家属的委托,民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枝出庭为被告人贺彪辩护。受被告人吴兵及其家属的委托,律师武桐出庭为被告人吴兵辩护。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庭审中有下列权利:(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和公诉人回避,也就是说,如果上诉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可以请求换人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上述各项权利你们听清了没有?被告人王伟:听清了。被告人贺彪:听清了。被告人吴兵:听清了。被害人李刚:听清了。审判长:被告人王伟、贺彪、吴兵及法定代理人,你们是否申请回避?被告人王伟:不申请。被告人贺彪:不申请。被告人吴兵:不申请。审判长:被害人李刚你是否申请回避?被害人李刚:不申请。二、法庭调查阶段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公诉人:高台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高检刑字(2017)第10号。被告人王伟,男,汉族,2003年6月10日生,现年15岁,初中文化,现高台三中学生。家住高台县安居小区5号楼。因2017年10月20日涉嫌寻衅滋事罪。2017年10月21日,被责令高台县公安局拘留,10月22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贺彪,男,1998年2月3日生,现年19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高台县巷道镇南湾村二社。2017年10月2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高台县公安局拘留,10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被羁押于高台县看守所。被告人贺彪曾于2012年因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吴兵,男、2004年3月10日生,现年14岁,汉族,初中文化,现高台三中学生,家住高台县兴隆世纪园3号楼。

2017年10月2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高台县公安局拘留,2007年10月21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王伟、贺彪、吴兵寻衅滋事一案,由高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法庭审查查明。2017年10月20日,被告人王伟因在高台三中食堂内排队打饭与李刚发生争执,后被告人王伟与被告人贺彪、吴兵欲对李刚进行报复。当日下午5:30左右,三个被告人在放学途中将其拦住,贺彪上前将李刚打了一个耳光。李刚逃跑时,三被告人随后追赶,被告人贺彪掏出随身携带的木棍。向李刚头部打去,李刚晕倒在地,被告人王伟、贺彪、吴兵又对李刚猛踢几脚。致其头部8厘米的创口,肋骨两处骨折,经法医鉴定为重伤。在被害人李刚喊救命时。被告人王伟、贺彪、吴兵逃离现场。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陈述,书证、物证,法医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三被告人供认不讳。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伟、贺彪、吴兵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王伟、吴兵犯罪时未满18周岁,应从轻处罚,但我国刑法规定年满14岁的青少年致人重伤的要负相应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伟、贺彪系主犯,被告人吴兵系从犯,应减轻或从轻处罚。被告人王伟、吴兵犯罪后有自首情节,亦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贺彪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罪,应从重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至此高台县人民法院检察员王岳,2017年11月5日。公诉人:审判长起诉书宣读完毕。审判长:被告人王伟、贺彪,吴彬兵,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听清楚了吗?被告人王伟:听清楚了。被告人贺彪:听清楚了。被告人吴兵:听清楚了。审判长:下面分别进行法庭调查。先将被告人贺彪、吴兵带下法庭进行候审。(法警将贺彪、吴兵带下法庭)审判长:被告人王伟你对起诉书指控你寻衅滋事罪事实有无异议?被告人王伟:没有异议审判长:现在由公诉人询问被告人王伟。王伟你可以坐下回答。公诉人:被告人王伟,公诉人询问你的问题你要如实回答。被告人王伟:好的。公诉人:你与李刚是否认识?被告人王伟:不认识,是吵过架才认识的。公诉人:你与贺彪、吴兵是否认识?被告人王伟:认识。吴兵是我刚上初中认识的。贺彪是我上网时,网吧认识的朋友,经常在一起打游戏。公诉人:你与李刚有什么矛盾?被告人王伟:2017年10月20日,我在餐厅买饭时他没有排队,我说他说了他几句,他反而骂我,我们就发生了争吵,他还打了我一拳。

后来被在场的老师劝阻,我心里很不服气,心想是他的不对,他还骂我,让我很没面子,我就想教训他一下。公诉人:你想怎样教训他?被告人王伟:当天中午我们吵架后,回家时正好碰上了何彪,给他说了这件事,并请他帮忙,他说他帮我搞定。下午返校我在楼道又碰上了吴兵,心想人多可以吓唬吓唬他,首先他不同意,然后我就说他不够朋友,后来他就同意了。公诉人:请你把打李刚的过程详细陈述一遍。被告人王伟:当天下午放学前,我打电话让贺彪来到学校外等候,然后又叫吴兵在李刚回家的路上等候。放学后大约过了半个多小时左右。我们看到李刚一个人背着书包过来了,我们三人上去拦住了他。贺彪上去打了他一个耳光,还骂了他,叫你嘴硬,打死你。他看情况不对,撒腿就跑,我们就上去拦住了他,贺彪拿出随身携带的一根木棍,在他的头部打了一下,李刚捂着头倒在了地上,我们三人又上去狠狠的踢了他几脚,李刚大喊了一声救命,我们就逃跑了。公诉人:你们是怎样归案的?被告人王伟:事发后我和吴兵比较害怕,也不敢回家,就在湿地转了一个晚上,后来吴兵对我说,我们去自首吧,我也同意了,第二天一早我们就去学校自首了。公诉人:公诉人发问完毕。审判员1:被告人王伟的辩护人,你有什么问题要问吗?辩护人1::有。

审判员1:可以询问。辩护人1:被告人王伟你是哪一年出生的?被告人王伟:2017年6月10日。辩护人1:也就是说案发当日你还未满18岁?被告人王伟:是的。辩护人1:2017年10月20日中午,你和李刚是因什么争吵的?被告人王伟:是买饭排队时他插队了。辩护人1:争吵过程中是谁先动的手?被告人王伟:他先打了我一拳。辩护人1:你有没有还手?被告人王伟:我没有。辩护人1:2017年10月20日下午放学后,你喊贺彪到学校时有没有叫他带木棍?被告人王伟:我没有让他带木棍。辩护人1:在李刚住院期间,你有没有去看望过他?被告人王伟:我去看过他。辩护人1:你有没有对其进行经济上的补偿?被告人王伟:我去看他的时候给了他500元钱。辩护人1:审判员我的询问结束,我没有其他问题了。审判员1:辩护人有没有需要向被害人发问的?辩护人1:有审判员1:辩护人可以询问被害人。辩护人1:被害人李刚2017年10月20日中午,你和王伟发生了争执是不是?被害人李刚:是的。辩护人1:是因为什么原因发生争吵的?被害人李刚:那天在食堂排队时我插了队,他就骂了我几句。辩护人1:争吵过程中谁先动的手?被害人李刚:是我一着急就打了他一拳。

辩护人1:王伟有没有还手?被害人李刚:没有还手,在他就要动手的时候,被老师和同学拉开了。辩护人1:你能否把被告人打你的过程详细说一遍。被害人李刚:2017年10月20日下午5点半左右,我在放学回家的路上,大老远就看到他们三个人在盯着我看,我当时心里害怕极了,但是还是走了过去,那个叫贺彪的上来就打了我一个耳光,然后又骂我几句,我当时吓得就跑,在跑的时候就感觉后脑勺被什么东西重重地打了一下,迷迷糊糊就晕倒在地上,他们又狠狠踢了我几脚。之后我喊救命时他们就逃跑了。最后我就被送到了医院。辩护人1:也就是说10月20日中午是你先动的手。被告人李刚:是的。辩护人1:并且王伟没有还手。审判长:请辩护人不要重复询问。辩护人1:在你住院期间王伟是否去看望过你?被害人李刚:有。辩护人1:他有没有对你进行经济上的补偿?被害人李刚:他看我的时候给了我500元钱。辩护人1:审判长我没有问题了。审判长:请法警将被告人王伟带下法庭,将被告人贺彪带上法庭。(法警将被告人贺彪带上法庭过程。)审判长:被告人贺彪你可以坐下回答。审判长:被告人贺彪你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有没有异议?被告人贺彪:无异议。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询问被告人贺彪。

公诉人:被告人贺彪,公诉人询问你的问题希望你能如实的回答。被告人贺彪:好的。公诉人:被告人贺彪,你与被害人李刚是否认识?被告人贺彪:不认识。公诉人:你是怎样参与到这件事件里的?被告人贺彪:2017年10月20日中午,我碰上了王伟,他说被人欺负了,让我帮他教训一下,下午他打电话让我去学校附近等候。然后我就去了,那天我打他的时候他就开始跑,我一急就掏出了我带的木棍打了他的头。公诉人:是王伟让你拿的木棍吗?被告人贺彪:不是。公诉人:你为什么要带木棍?被告人贺彪:当时也没想那么多。公诉人:你以前有没有受过刑事处罚?被告人贺彪:有,2012年因聚众斗殴被判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刑满释放。公诉人:审判长我的发问完毕。审判长:被告人贺彪的辩护人有无问题发问?辩护人2:没有。审判长:请法警将贺彪带下法庭,请带吴兵上庭。审判长:公诉人向被告人吴兵进行发问。公诉人:被告人吴兵,你和王伟是否认识?被告人吴兵:认识。公诉人:被告人吴兵,请你把参与事件的过程详细陈述一遍。被告人吴兵:2017年11月20日下午,我在学校楼道碰到王伟,他说被人欺负了,让我去帮忙,当时我不同意,他就说我不够朋友,然后我就答应了,下午放学我就去了,整个过程中我只轻轻踢了他一脚,再没有动手。

公诉人:你对你的行为有什么认识?被告人吴兵:我后悔当时没能劝阻王伟,不和他一起去就好了。公诉人:公诉人发问完毕。审判长:被告人吴兵的辩护人有没有问题要发问?辩护人3:有。审判长:辩护人可以对被告人吴兵进行询问。辩护人3:你是哪年出生的?被告吴兵:2003年8月10日。辩护人3:也就是说,在你打李刚时你还未满18周岁是不是?被告人吴兵:是的。辩护人:3:整个事件过程中,你打了李刚几下是怎么打的?被告人吴兵:当时我就上去踢了他一脚,很轻的一脚。辩护人3:你知道贺彪带木棍了吗?被告人吴兵:不知道,不知道!辩护人3:审判长没有问题了。审判长:请法警带王伟、贺彪上庭。(法警带王伟、贺彪上庭过程。)审判长:你们可以坐下回答,下面由公诉人就指控的犯罪事实做法庭举证指证。公诉人:证据有如下:在卷宗第一册、第二册、第三册,第10页、第15页、第22页、第33页有被告人王伟、贺彪、吴兵犯罪证明,证明有:1、被害人李刚头部长达8厘米的伤口鉴定,被害人医药费单据15张,共计4500元。2、有法医鉴定书一份。3、有公安机关的提取笔录和现场提取木棍一根。4、有高台县第三中学出示的证明。高台县人民法院出示的贺彪判决书和少管所出事的释放证。

审判长:请法警将此份证据出示给被告人和辩护人。(法警将此证出示给被告人和辩护人看。)审判长:被告人王伟和辩护人是否有意见?被告人王伟:我没有。辩护人1:没有审判长:被告人贺彪和辩护人是否有意见?被告人贺彪:没有。辩护人2:没有审判长:被告人吴兵和辩护人是否有意见?被告人吴兵:没有。辩护人3:没有审判长:请法警将此份证据上交给法庭。(法警上交证据给审判长,审判长在传递给两位审判员查看。)审判长:三位被告人是否还有证据向法庭提交?被告人王伟:没有。被告人吴兵:没有。被告人贺彪:我有支付给李刚医疗费营养费,共计4000元的收据。审判长:请法警向被害人李刚和被告人以及辩护人出示该收条。(法警将收条出示给被害人李刚和被告人以及辩护人。)审判长:被害人李刚和被告人以及辩护人对此收条有无异议?被害人李刚:没有。被告人王伟:没有。 被告人吴兵:没有辩护人1:没有。 辩护人2:没有。辩护人3:没有。审判长:请法警将证据上交法庭。(法警上交证据,审判长和审判员相互查看。)审判长:被告人王伟的辩护人,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交。辩护人1:有,现提供王伟平时表现证明一份,证明王伟平时表现尚可,切勿前科劣迹,本此属初犯,偶犯。

审判长:公诉人对此证明有无异议?公诉人:没有。审判长:被告人吴兵的辩护人,你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交?辩护人3:有,现由高台县第三中学提供的吴兵平时表现证明一份。证明吴兵平时助人为乐,拾金不昧,学习和品行良好,并无前科劣迹,此次也是初犯,我们愿意对吴兵进行帮扶教育。审判长:公诉人对此证明有无异议?公诉人:没有。审判长:公诉人是否还有证据向法院提交?公诉人:有,请法庭允许证人出庭作证。审判长:本庭准许,请法警将证人带上法庭。(法警将证人带上法庭。)审判员2:证人你可以坐下回答。请讲述一下你的姓名、年龄、职业和被害人的关系。证人张雪:我叫张雪,今年14岁,我是高台三中学生,我与李刚是同学。审判员2:证人张雪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证人有如实向法庭作证的义务,如有意作伪证要承担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证人张雪:我听清楚了。审判员2:请你在保证书上签字。审判长:请法警将保证书递交给证人,签字后上交给法庭。(法警接过书记员手中的保证书将保证书拿给证人张雪。证人张雪在保证书上签字,并由法警上交给审判长。)审判员2:现在由公诉人向证人发问。公诉人:证人张雪,请你将所见过程详细讲述一遍。证人张雪:2017年10月20日下午放学,我在回家的路上,看见李刚被三个人围住,他们对李刚进行了殴打,然后李刚跑了,他们三个人就追了上去,其中一个人在李刚头部打了一棍,李刚倒在了地上。

之后他们又对李刚殴打了一顿。当李刚喊救命时,他们三个人就跑了。审判长:被告人对该证人的证词有无异议?被告人王伟:没有。被告人贺彪:没有。被告人吴兵:没有。审判长:辩护人对该证人的证词有无异议?辩护人1:没有。辩护人2:没有,辩护人3:没有。审判长:请法警带证人下庭。(法警将其证人带下法庭。)审判长和两位审判员合议。审判长:合议庭经过合议认为公诉人向法庭提供的所有证据均真实有效,符合法律规定,本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宣读公诉词,至于被告人王伟,吴兵涉嫌犯罪时尚未成年。在此请公诉人对王伟、吴兵两位被告人进行法庭教育。公诉人:审判长、陪审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69条之规定,现就本案的事实证据发表以下公诉意见,请法庭注意。一、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我国刑法规定的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本案被告人王伟与被害人李刚发生口角,被告人为了逞强争霸、显示威风,就约无业青年贺彪和同学吴兵在校园外对李刚实施殴打,造成李刚重伤,他们公然灭迹法纪和社会公德。不仅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更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他们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

二、量刑情节,被告人王伟,吴兵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应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伟提起犯意,且纠约他人。被告人贺彪积极实施殴打,均起主要作用,起共同犯罪的主犯。被告人吴兵虽然参与该起犯罪事件,但作用较轻,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王伟、吴兵在案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所犯罪行,符合自首条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贺彪刑满释放后,五年内仍有犯罪,应从重处罚被告人,但由于被告人贺彪归案后因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等,可酌情从轻处罪。鉴于王伟、吴兵犯罪时尚未成年,现公诉人对两名被告人进行法庭教育。被告人王伟、吴兵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我国刑法规定,年满14周岁的青少年犯罪致人重伤应负刑事责任,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是民族的希望,而年仅14岁的你们,就为你们的人生抹上了污点,正处于成长阶段的你们,心智尚未成熟,对生活中的琐事往往容易斤斤计较,耿耿于怀,这反而激化了你们的冲动,为报复而大大出手,你们今天的行为不仅为他人的身心造成了伤害,也让你们为之而付出了惨重的代价。养育你们的父母,培养你们的老师都为你们心寒啊。虽然你们今天涉嫌了犯罪,但请你们不要心灰意冷,只要你们勇敢站起来,努力提高自我素质培养良好的性格、人格、品格、积极学习法律,相信你们会很快回到温暖社会大家庭中来。

你们的未来仍然一片光明,这就需要你们用双手去构建啊。审判长:请被害人发言。被害人李刚:在这次事情起因上我认为我也有一定的过错,如果我当时能忍让一点,客气一点或许这件事情就不会发生,所以我认为同学之间应该相互宽容,相互理解,遇事要冷静,千万不要冲动,我希望其他同学不要像我一样,在这件事情上应该有所反省。审判长:依据法律规定,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首先由被告人王维自行辩护。被告人王伟:审判长我知道错了(跪下哭),我还未满18岁,希望法庭能给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我是自首追案,请法庭能从轻处罚。我一定改正,求求你们了,我一定吸取这次的教训,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公民。审判长:被告人王伟的辩护人为被告人王伟辩护。辩护人1: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本人在受理本案后,在司法进行侦查时,并介入此案,通过会见被告人,并对其所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和耐心的教育,并告知在侦查起诉阶段要实事求是的供述案情,积极配合司法人员的调查,争取从宽处理。通过阅卷及必要的社会调查,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伟犯寻衅滋事罪,定性无意义。现就被告人王伟所具备的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一、被告人王伟犯罪时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王伟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自首条件,也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王伟属初犯、偶犯,且无前科劣迹,而且能真诚悔罪,家庭学校都愿意对其进行帮助教育,我坚信法律的神圣公平,期待着贵院依法对我的当事人作出公正的评判,给被告人王伟重新做人的机会。建议对其实行重新量刑。辩护意见发表完毕,谢谢!审判长:被告人贺彪可以自行辩护。被告人贺彪:是王伟让我去帮他的,我知道错了,我不该去,我更不应该拿木棍打李刚,请法庭看在我还年轻,比较容易冲动又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份上对我从轻处罚。审判长:被告人吴兵你可以自行辩护。被告人吴兵:为什么我只是轻轻踢了他一脚,就构成犯罪呢?审判长:被告人吴彬的辩护人为被告人吴兵进行辩护。辩护人3:审判长、陪审员受被告人吴冰及吴兵父母的委托,经多次对被告人吴兵进行调查取证,阅读案件材料,查阅相关法律文本,本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兵犯寻衅滋事罪的定性无意义,现就吴兵所具备的法律从轻减轻情节,以及酌情减轻情节。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一、被告人吴兵犯罪时未年满18岁因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吴兵,犯罪时在本案中作用小系从犯,因从轻减轻或免予刑事处罚。三、被告人吴彬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自首条件,也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建议法庭对吴兵免刑事处罚。辩护词发表完毕。鉴于被告人吴兵犯罪时未年满18周岁,请法庭允许本辩护人对其进行法庭教育。审判长:本庭准许。辩护人3:被告人吴兵站在今天这个被告席上你也许很迷惑,正如你自己所说,你只是和他们去助了一下威,而且只是轻轻的踢了一脚,怎么就成了被告站在被告席上呢。你要知道,法律是无情的,这就要求你在今后人生旅途中要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你要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你要做自己的主人,不要让他人所利用盲从,相信你的明天依然会阳光灿烂,辩护词发表完毕,谢谢!审判长:公诉人就被告人吴兵辩护人提出的辩护进行答辩。公诉人:虽然被告人吴兵没有像王伟那样纠约他人,也没有像贺彪那样持棍伤人,但由于本案是一起共同犯罪,三被告人在事前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并共同实施了寻衅滋事的行为,三被告人对其所造成的后果要共同承担刑事责任,因此,被告人吴兵的行为构成了寻衅滋事罪,介于三人在被告人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不一样,本案将被告人吴兵认定为从犯,在量刑时应当予以区别对待。审判长:被告人吴兵你还有何辩护意见?被告人吴兵:有。审判长:请陈述你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吴兵:首先我未满18岁,希望法庭能给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还有我是自首追案,我希望法庭能减免我的刑法。

审判长:辩护人还有没有辩护意见?辩护人3:没有。审判长和两位审判员现场合议。审判长:经过这一轮的法庭辩论,后面双方已充分阐述,法庭也已记录在案,法庭辩论结束,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享有最后陈述权。审判长:被告人贺彪,你还有何问题向法庭陈述吗?被告人贺彪:希望法庭从轻处罚。审判长:被告人吴兵有何向法庭陈述的?被告人吴兵: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通过这次庭审,使我明白了朋友情谊,并不是江湖义气,我们也不能以朋友情谊去伤害他人,我以后肯定好好学习法律知识,在朋友违法的时候,用法律知识去劝阻他们。审判长:被告人王伟的法律代理人可以发言。辩护人1:不需要。审判长:被告人贺彪的法律代理人可以发言。辩护人2:不需要。审判长:被告人吴兵的法律代理人可以发言。辩护人3:不需要。审判长:现在合议庭进行庭议。审判长:下面合议庭宣布合议结果,合议庭经过合议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伟、贺彪、吴兵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被告人投案后能积极认罪悔罪,而且家庭学校都愿意对其进行帮教。依法对王伟可使用缓刑。被告人吴兵暂时犯罪情节轻微,对吴兵可免于刑事处罚。鉴于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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