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新征程新任务,职务犯罪检察部门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职务犯罪案件”,必须深刻理解和全面把握实现这一基本价值追求的时代背景、丰富内涵和实施路径——

以高质效办案助力坚决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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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开局之年,围绕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新一届最高检党组提出,要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努力实现办案质量、效率、效果有机统一于公平正义,既要通过履职办案在实体上确保实现公平正义,也要在程序上让公平正义更好更快实现,在效果上让人民群众可感受、能感受、感受到公平正义,这应当成为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新时代新征程新任务,职务犯罪检察部门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必须深刻理解和全面把握实现这一基本价值追求的时代背景、丰富内涵和实施路径,强化能动、全面、规范履职,突出大局观、精准度、实效性,努力交出让党和人民满意的答卷。

坚持政治统领,在职务犯罪案件办理中切实增强服务反腐败工作大局的自觉性

新时代十年特别是监察体制改革以来反腐败斗争取得的巨大成绩昭示我们成功走出了一条党中央坚强领导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反腐败治理之路。作为反腐败工作的重要力量,检察机关要坚定制度自信,充分认识我国反腐败制度优势、法治优势,通过高质效办好每一个职务犯罪案件确保中国特色反腐败之路行稳致远,不断厚植党的执政基础。

坚持党中央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为高质效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提供政治引领和根本保障。坚持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根本方向,也是必须遵循的重大政治原则。高质效办好每一个职务犯罪案件,要善于从政治上大局上看待处理具体业务问题。要认真做好案件提前介入审查工作,就案件事实认定、证据补充完善、漏罪漏犯追诉、赃款赃物追缴等问题提出具体意见建议,促进确保办案质量。

坚持以党内监督为主,注重纪检监察对职务犯罪案件办理工作的协调统筹。我们党的执政地位决定了党内监督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是最基本的、第一位的,党内监督有效,其他监督才能发挥作用。纪检监察又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可以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监督资源,运用多种手段、措施开展工作。实践证明效果很好,这既是适应我国国情的制度设计,也是我们确保办案质效的体制优势。我们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要重视纪检监察监督、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协调协同机制建设,促进及时解决影响办案质效的重大问题。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通过高质效办案厚植党的执政基础。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要始终站稳人民立场,加大依法惩治群众身边腐败犯罪的力度,让人民群众“可视”“有感”反腐败斗争永远在吹冲锋号,切实维护好群众切身利益。一是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既要优质高效办理引发广泛关注的大要案,又要切实关注民生,精准打击发生在教育、医疗、金融、粮食等民生相关领域的“蝇贪蚁腐”,持续提升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二是依法严惩涉农职务犯罪,持续落实刑事案件涉扶贫领域财物依法快速返还机制,依法从严惩治乡村振兴领域职务犯罪案件,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提供法治保障。三是依法办好代表委员提出的有关职务犯罪案件办理的议案建议,严格落实“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制度,认真做好刑事申诉案件审查办理、答复解释等工作。

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筑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客观基础,积极推进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

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推进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是党中央提出的明确要求。检察机关要把这一理念和原则贯穿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全过程。

坚持实体公正。要狠抓案件质量不放松,紧扣犯罪事实认定,全面、客观、细致进行审查。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上级院要强化业务指导,及时跟踪办理情况,帮助基层研究解决认定犯罪中遇到的问题。特别是当前职务犯罪手段隐蔽化、专业性、复杂性增加,多种性质犯罪交织,出现大量以“影子公司”“虚假交易”“期权腐败”“他人代持贿赂”“提供商业机会”“政商旋转门”等方式实施的所谓新型、隐性腐败犯罪形态。有的“腐败潜伏期”较长,不少案件犯罪时间跨度达十余年甚至更长。这就要求我们与时俱进,更新司法理念,准确理解和把握法律原意,对此类犯罪进行穿透式审查,善于透过现象看到权钱交易的本质,并在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下,对问题性质精准作出认定。如对于交易型受贿的认定问题,其特征是实际交易行为违背市场公开公正、背离等价交换等基本原则和交易规律,请托人所承担的对价不仅包括物品的价值,还包括受贿人手中的公权力,受贿人正是以其手中的权力来换取交易的差价,貌似形式合法,却达到了权钱交易的犯罪目的。

坚持程序公正。对于跨越监察调查和刑事司法两种程序的职务犯罪案件而言,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贯穿职务犯罪案件办理全过程,要确保程序公正。一方面,要积极构建职责明晰、顺畅有效的监检衔接工作机制制度,确保配合有力、制约有效。从实践来看,在检察机关和监察机关共同努力下,刑事司法与监察执法衔接顺畅,形成了稳中求进的工作格局,下一步需在不断完善机制、强化制度落实上下功夫。另一方面,要做好证据调查收集和司法审查标准的衔接,确保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尽管监察调查和刑事诉讼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活动,但认定职务犯罪事实的证据标准和规范要求是一致的。要通过提前介入、退回补充调查、要求提供证据材料、自行补充侦查等工作主动传导、强化证据裁判意识,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职务犯罪指控体系。办案中,要特别关注职务犯罪案件线索来源、被调查人到案情况以及涉及认罪认罚、自首、立功等方面证据的收集审查。

加强制度供给。监察体制改革以来,监察法、监察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陆续出台。为满足办案需要,最高检还单独或与国家监委等单位共同制发多个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如《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关于加强和完善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意见(试行)》等。但上述文件有的内容还存在需要进一步细化、明确的地方,如提前介入程序、指定管辖条件、自行补充侦查范围、漏罪漏犯线索移送与反馈等,需要结合实践探索,适时出台专门性规定予以完善;有的还属于内部规定,将来可考虑在总结规范基础上逐步上升到立法层面,实现反腐败制度规定法律位阶更高、效力更强。同时,针对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适用法律争议,有必要及时制定新的司法解释,编发指导性或者典型案例,明确认定标准。

强化严格落实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基本原则,促进形成反腐败工作合力

适应新的反腐败工作格局,合力推进反腐败斗争特别是惩治腐败犯罪行为,要求做到“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这是宪法、监察法明确规定的基本原则。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辩证统一的有机整体。只谈配合不讲制约,配合就失去了立场;只讲制约不讲配合,制约就失去了意义。深化互相配合是核心要义,深化互相制约是必然要求。当前“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落实总体是到位的,为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提供了机制制度保障。当然,在一些地方还不同程度存在配合有余而制约不足的问题,影响和制约了高质效办好职务犯罪案件,应当高度重视,予以纠正。

一方面,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要立足反腐败工作大局,自觉严格落实监检衔接各项制度机制,依法充分履行职责,及时提出意见建议,切实保障案件质量,提升依法反腐效能。对于衔接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检察长要直接出面推动解决。上级检察机关要切实担负起对下业务指导责任,通过督促检查、调研座谈、推广经验等方式推动各地检察机关在办案中正确理解、依法落实相关规范性文件,保障制度成果取得实效。另一方面,要主动加强与监察机关的沟通,联合开展同堂培训、调研分析、督导检查等工作,善于换位思考,相互理解与支持,促进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制度规范得到有效执行。

强化对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政策指导,协同提升反腐败工作质效

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反腐败重点决策部署,检察机关要始终心怀“国之大者”,时刻关注反腐败大政方针,准确把握和有效贯彻各项工作要求,突出办案重点任务,积极落实宽严相济,以高质效办案巩固和扩大反腐败斗争成果,服务保障好经济社会发展。

贯彻落实反腐败政策和工作重点。检察机关要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反腐败斗争的形势特点,对于中央确定的反腐败工作重点,切实强化业务指导,加大办案力度,提升服务保障水平。如积极参与粮食购销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整治,建立涉粮职务犯罪案件办理“绿色通道”,结合办案制发典型案例,针对监管漏洞制发检察建议,开展警示法治宣讲;推动协同深入落实受贿行贿一起查,最高检下发《关于加强行贿犯罪案件办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联合国家监委先后发布两批行贿犯罪典型案例,配合有关部门完善对行贿人的联合惩戒机制,探索不正当利益追缴和纠正等机制;围绕金融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治理,切实加强金融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办理工作。最高检专门编发了金融领域新型职务犯罪指导性案例,指导各地依法有效惩治金融领域职务犯罪。同时,积极统筹做好金融反腐和金融风险防范,重点加大贪污贿赂类洗钱犯罪惩治力度。

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宽严相济是我们党和国家长期以来确立的一项重要刑事司法政策,与党内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有着共通之处,要求对职务犯罪嫌疑人区别对待,当宽则宽,该严则严,实现最佳的办案效果。一是对职务犯罪案件缓免刑率偏高的问题开展调研分析,并强化与监察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及时通报情况,对裁判确有错误的依法提出抗诉,促进提升惩治效果。二是准确把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立法精神,在积极稳妥前提下加大适用力度,落实“依法能用尽用”。推进职务犯罪案件量刑建议和量刑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量刑建议的精准性,重视提出没收财产或罚金刑建议。三是对司法人员有关职务犯罪案件不起诉率、缓免刑率、无罪判决率偏高等影响办案质效的问题,进一步加强调研分析,特别是对无罪等重点案件逐案分析,对问题较大地区进行督导。认真落实最高检《关于办理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加强配合制约工作的规定》,充分发挥捕诉部门作用,加强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严格把好审查起诉关,切实提高办案质效。

强化能动履职,通过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积极促进腐败问题标本兼治

检察机关要牢固树立能动司法理念,避免就案办案、机械办案,把促进腐败问题标本兼治作为衡量职务犯罪案件办理质效的重要标准。重点抓好两项工作:一是加大检察建议制发力度。突出金融、扶贫、医药、国企、粮食购销、矿产资源、安全生产等重点领域,结合相关职务犯罪案件办理,及时发现企业、行业管理中的倾向性、普遍性问题,分析个案、类案发生原因,及时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实现治罪与治理并重。注重加强监察建议和检察建议的衔接,凝聚监督合力。对于监察机关已经提出监察建议的案件,相同问题不重复制发检察建议,把工作重点放在监察建议内容的跟踪落实上。二是做好涉案企业合规工作。涉职务犯罪企业合规工作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要充分听取监察机关、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意见,进一步规范适用条件和范围。对于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犯罪行为,并非生产经营本身的问题,相关单位属于被害方,这种情形不适宜开展与减免涉案人刑事责任有关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下企业合规工作,可以通过检察建议形式推动企业加强自身合规建设。

(作者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委员、第三检察厅厅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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