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赌拒毒心得体会
根据自己的身份修改为合适的主语。
1为了贯彻落实省厅关于禁止民警参与赌博的一系列重要部署和集中力量,严厉禁止民警、党员、干部参与赌博活动,净化党风、政风、民风,维护社会安定稳定,我所根据省厅下发关于禁止民警参与赌博活动文件的要求,开展了深刻的学习活动。
作为一民基层的民警,我的心得体会如下:统一思想,坚定信心,充分认识开展学习五条禁令严禁公安民警参与赌博的重大意义。
各级各部门一定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以及反腐倡廉、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高度,迅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打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的重大决策上来。
要看到公安部、省厅关于禁止全体民警赌的态度和决心,切实增强责任感和工作紧迫感,树立坚定的信念,认真履行职责,抓好落实,切实加强一般民警及党员干部队伍管理,狠刹民警干部职工参与赌博的歪风。
民警、党员、干部参与赌博,不仅会赌失钱财、赌伤身体、赌毁前途,还会赌散家庭、赌歪党风政风、赌坏社会风气。
所以,我们一定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对民警、党员、干部赌博问题进行专项预警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坚定不移地把自我反省与自我防范落到实处。
开展民警、党员、干部赌博问题专项禁止,得党心、顺民意,是贯彻落实提高执政能力的具体体现。
民警、党员、干部参赌,直接影响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消磨民警、党员、干部的斗志和创造性,腐蚀民警、党员、干部队伍,动摇我党执政的组织基础,是与我们党的性质、宗旨相违背的。
民警、党员、干部参赌,不仅容易诱发经济腐败和生活 腐败,而且将严重损害党和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的形象,动摇党执政的群众基础以及公安机关的战斗力。
由此可见,治理民警、党员、干部参赌问题,既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纯洁队伍,保持党的肌体健康,密切党群关系,促进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具体体现。
开展民警、党员、干部赌博问题专项治理,是正党风、树正气、促发展的现实需要。
赌博不是小问题,赌风背后是腐败。
民警、党员、干部参与赌博,既给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行贿提供了机会,也使自己背弃党性,丧失原则。
有的地方基层民警陪领导赌博“打工作牌”已成为一种潜规则,通过赌博给上级加深印象,严重助长了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民警参赌,还极易产生贪污、挪用公款、行贿受贿等腐败现象。
因此,从实际出发,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入开展专项治理工作,非常. 重要、非常.本文.由方\\\\案.范文库;为您搜;集'整理^及时,对改善我县经济发展环境,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努力加快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大意义。
禁赌工作涉及方方面面,任务艰巨复杂,我们一定要在市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密切配合方1案8范.文库4欢 迎您采,集,协同作战,综合治理,务求实效。
强化宣传教育,营造禁赌拒赌的浓厚舆论氛围。
禁赌工作要以舆论宣传为导向,正面教育为主要手段,充分利用广播、报刊等,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形成强大的舆论攻势,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宣传赌博的欺骗性、危害性以及禁赌的意义,不断提高民警的法律水平和法制观念,提高民警的自律性。
与此同时,民警要加强道德教育,深刻认识到赌博对社会、家庭、个人和下一代的危害,在全所形成一种反对赌博、厌恶赌博、禁止赌博的良好氛围。
同时,要重视组织健康有益、形式多样的文体活动,搞好业余文化建设,积极参与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各种活动,丰富业余生活~本文由.方案范-文库'为您;搜}集整-理#,提高生活 质量,大力加强廉政文化建设,提高自己的精神境界。
严以律己,当好表率,积极促进禁赌工作的深入开展。
各民警要把禁止参与赌博活动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突破口来抓,增强自觉性,做到思想上重视、态度上坚决、行动上积极。
要认真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纪委、中组部《关于严肃查处党员和干部参与赌博的通知》精神,坚决制止单位内部出现的赌博现象。
要按照省厅下发的关于严禁民警参与赌博文件的要求、按照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的要求,自觉做到不碰、不踩“禁赌高压线”。
要作好表率,凡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凡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首先不做,要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来维护各项规定的严肃性。
、2一、加强学习提高政治素养,构筑牢固的思想防线。
广大青少年要主动加强学习国家禁毒、禁赌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普及拒毒、拒赌知识,不断增强法制观念,提高防毒、防赌自我保护意识,进一步增强明辨是非、抵制诱惑的能力;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构筑抵御毒品、赌博侵害的牢固思想防线。
二、自觉树立以“拒毒拒赌,从我做起”的主人翁精神,积极投身到禁毒、禁赌斗争来。
广大青少年要深刻认识到毒品、赌博的危害性,从自我做起,不仅要做到远离毒品、远离赌博,同时要注重学习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想信念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历练品格,强健体魄,积极参与有益身心健康文体活动,养成高尚的情趣、良好的习惯和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三、迅速行动起来,当好禁毒、禁赌的“宣传员”和“监督员”。
广大青少年要向自己的家人宣传毒品、赌博给个人、家庭、社会带来的损害,使自己的家人深刻认识到毒品、赌博的危害性。
同时,积极加入青少年禁毒、禁赌志愿队,深入社区、农村向居民群众宣传禁毒、禁赌知识,提高自护意识,有效抑制毒品之祸传播和赌博之风蔓延。
四、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争当禁毒、禁赌的“战斗员”。
要树立禁毒、禁赌人人有责的意识,发现身边有贩毒、吸毒,参与赌博,组织赌博的现象发生,及时向有关部门大胆举报,努力使自己生活的周围成为一片净土。
同时,对误入歧途的人员,要用亲情去温暖,感化,要用真情去诱导、帮助,使他们迷途知返、根除恶习、重获新生。
青少年朋友,让我们一起携手来共同唱响“远离毒品,拒绝赌博,严防不良文化”的主旋律。
让每个人都在明媚的阳光下健康成长,让青春之光在全面建设罗定的社会主义事业中大放异彩。
关于酒驾后的心得体会怎么写2000字
这两天的学习,使我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后驾驶的危险。
酒驾,不止损害了他人的,也损害了自己的利益。
新的酒后驾驶处罚规定:酒驾罚款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暂扣驾驶证6个月;再次酒驾拘留10日和罚2000元,吊销驾驶证。
这不止是金钱的损失,更留下了不好的记录,六个月的扣留驾驶证,使得以后的出行不方便,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所以可以说酒驾是害人又害己。
酒后驾驶危害很多:会使人触觉能力降低;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视觉障碍,饮酒后可使视力暂时受损,视像不稳,辨色能力下降,同时饮酒后视野大大减小,视像模糊,眼睛只盯着前方目标,对处于视野边缘的危险隐患难以发现,易发生事故;心理变态,在酒精的刺激下,人有时会过高地估计自己,对周围人的劝告常不予理睬,往往干出一些力不从心的事;饮酒后易困倦。
知道这些危害后,又通过这次的学习,使我想到了“珍爱生命,拒绝酒驾”这八个字,同时,我要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喝酒绝不开车,这是对自己,对家人,同时也是对社会负责。
我国法律对赌博的定义是什么
法律中并没博这个词的定义。
词典中解释为博是一种拿有的东西做注码来赌输赢的游戏,是的一种娱乐方式。
法律中只规定了赌博罪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你对部队的违规违纪有什么看法
军人违纪所指的是违反《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中的内容。
以下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三章处分第三节处分的条件内容:第三节 处分的条件第八十二条 散布有政治性错误的言论,撰写、编著、出版有政治性问题的文章、著作,参加军队禁止的政治性组织或者政治性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八十三条 作战消极,临阵畏缩,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八十四条 战时故意损伤无辜居民,或者故意侵犯居民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八十五条 虐待俘虏,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八十六条 不执行上级的命令和指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八十七条 违反军事训练规定,降低军事训练质量标准,影响军事训练落实,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八十八条 消极怠工,无故不参加学习、工作、训练、执勤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八十九条 工作失职,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九十条 弄虚作假,欺上瞒下,隐情不报,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九十一条 违反规章制度、操作规程,造成事故或者其他损失,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九十二条 违反国家和军队的保密规定,虽未造成失密、泄密后果,但危及军事秘密安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或者涉及绝密事项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处分。
违反国家和军队的保密规定,造成失密、泄密,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或者涉及绝密事项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九十三条 违反规定使用移动电话,或者违反规定使用国际互联网,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处分。
第九十四条 擅自出国、出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九十五条 擅离部队或者无故逾假不归,7日以内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累计8日以上15日以内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累计16日以上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其中义务兵累计30日以上的,按照本条令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给予除名处分。
第九十六条 打架斗殴或者参加聚众闹事,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九十七条 酗酒滋事,妨碍正常秩序,或者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操作武器装备,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九十八条 参与赌博,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九十九条 调戏、侮辱妇女或者发生不正当性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条 观看、传播淫秽物品,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零一条 盗窃、诈骗公私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装备管理规定,遗失、遗弃、损坏装备,擅自动用、销售、出借、私存装备,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零三条 出租、出售或者违反规定出借军用车辆、军车号牌,变卖、仿制、出租或者擅自出借、赠送军服及其标志服饰,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 违反军队证件、印章使用管理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有关军容风纪和军人行为规范的规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处分。
第一百零六条 造谣诽谤,诬陷他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 侮辱、打骂、体罚或者变相体罚部属,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零八条 利用职权,打击报复或者刁难给自己提过批评意见或者向上级反映问题、提出控告(申诉)的同志,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零九条 在战友、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或者国家公共财产遇到危险时,见危不救,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 利用职权,侵占士兵、部属的经济利益或者公共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 贪污、行贿、受贿,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一十二条 挪用、隐瞒、私分公款公物或者在其他方面违反财经纪律,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一十三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士官选取、征接兵工作中,以权谋私,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一十四条 参与经商或者偷税漏税,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军队房地产管理规定,擅自出租、出售、转让军队房地产,擅自改变军用土地用途,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军用土地流失,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一十六条 超计划生育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以上处分;其他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 转业、退伍、调动(分配)工作时,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离队)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不服从组织决定,无理取闹,干扰正常秩序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 在本条令第八十二条至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情形之外的其他方面违反纪律,其性质、情节与本条令所列违纪行为相当的,分别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
第一百一十九条 义务兵违反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除名:(一)隐瞒入伍前的犯罪行为,入伍后被地方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二)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提前退出现役,且经常拒不履行职责,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三)擅离部队累计30日以上,或者无故逾假不归累计30日以上的。
第一百二十条 对违反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除军籍:(一)已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的;(二)故意犯罪,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三)被判处有期徒刑不满5年的人员或者过失犯罪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人员在服刑期间,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员在劳动教养期间,抗拒改造,情节严重的;(四)违反纪律,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已丧失军人基本条件的。
第一百二十一条 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适用本条令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给予开除军籍处分的,应当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除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