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微刑事案件是指案情相对简单清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较强认罪、退赔意愿,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刑事案件,主要包括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起的轻伤害案件、一般过失犯罪案件以及其他轻微刑事案件。此类案件的行为人往往是出于法律意识淡薄、一时冲动等原因触犯刑律,如受到刑事处罚,将对行为人的一生产生重大影响。同时,这类案件的可塑性较强,下行空间较大,但当事人和家属也容易因此对案件重视程度不够,错过最佳处理时机,导致本来能够作撤案、不起诉处理的案件最终只能判处缓刑甚至实刑。因此,律师介入轻微刑事案件的时机和提供精准的辩护思路就显得尤为重要。笔者梳理了近些年办理的较为成功的几起轻微刑事案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总结出轻微刑事案件精准辩护的六点心得,供同行交流参考。
1.因民间纠纷引发的案件,要关注案件发生的背景、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否超过了必要限度等因素
轻微刑事案件往往与行为人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多见于民间纠纷。在处理行为人因民间纠纷引发的案件时,律师在介入之初尤其要关注案件发生的背景,以准确评价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应认定为犯罪。如行为人系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或者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律师可以提出行为人不构成犯罪的意见。
笔者办理的一起房东和租户因当地乡镇拆迁引发的寻衅滋事案件,便是以此为由提出无罪辩护,最终达到撤案的良好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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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在一些存在“互殴”情形的案件中,还可以考量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否超过了必要限度等因素。如发生争执时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然继续侵害,还击一方造成对方伤害的,律师在辩护时,还可以提出行为人应认定为正当防卫的意见,以避免行为人的防卫情节被错误认定为互殴,进而导致“谁受伤谁有理”“谁先动手谁吃亏”“各打五十大板”等不合理现象出现。
2.对于需要专业知识或专业背景的犯罪,要结合行为人的职业经历,准确认定其是否具有实施犯罪行为的主观故意
在一些需要专业知识或专业背景的犯罪中,行为人的过往经历和专业背景对于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极为重要,直接决定了行为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如无法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明知为犯罪行为而参与实施,则看似社会危害性较为严重的刑事案件也可能“大事化小”,成为轻微刑事案件,甚至“小事化无”,直接认定行为人不构成犯罪。
笔者办理的一起“程序员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即以此为突破口,提出行为人在入职涉案公司前,并未接触过互联网金融产品,也不具有专业的金融知识;在入职涉案公司后,所承担也仅仅是Java编程工作,没有参与涉案app的具体编程。作为一名研发人员,行为人并不了解公司销售产品的具体形式,更无从知晓投资人资金的具体流向,无法意识到公司系利用涉案app进行非法集资的违法犯罪活动,故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规定“对于无相关职业经历、专业背景,且从业时间短暂,在单位犯罪中层级较低,纯属执行单位领导指令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辩解的,如确实无其他证据证明其具有主观故意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行为人不构成犯罪。针对该辩护意见,笔者也提交了行为人此前的工作履历情况、在涉案公司的劳动合同、涉案公司的组织框架等相关证据。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该辩护意见,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后被撤案。
3.避免陷入先入为主的思维定式,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仔细研判行为是否符合立案追诉标准
在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时,当事人和律师往往容易陷入先入为主的思维定式中,认为案件本身量刑并不重,如配合司法机关工作,认罪态度好,尽早认罪认罚,得到从宽处理,最终被判处缓刑,也不失为达到了良好的辩护效果。这种思维定式可能会导致一个可怕的结果,即原本达不到立案追诉标准的案件在律师的疏忽之下认罪认罚,不仅让当事人戴上了犯罪分子的帽子,还可能给自己的执业生涯带来灭顶之灾。因此,即使是轻微刑事案件,律师还是应当绷起神经,以法律规定为本,坚守追诉标准,先对罪与非罪进行审查,再考虑是否作罪轻辩护,避免因一时的工作失误造成无可挽回的后果。
笔者曾办理过一起妨害信用卡管理案件,行为人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的数量刚刚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在其本人认罪认罚的情况下,笔者坚持作无罪辩护,提出其中一张信用卡仅是一个归还银行贷款的载体,持卡人只能通过向该卡片存钱的方式归还每期还款,而不能透支使用该卡片,故该卡片不具有资金流通的功能,不是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最终该张信用卡未被认定为涉案信用卡,从根源上直接否认了行为人构成犯罪,故检察机关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4.重罪与轻罪可能就在一念之间,着眼于构成要件或能出奇制胜,将重罪刑事案件导向轻微刑事案件
部分刑事案件在立案之初并非轻微刑事案件,而是律师介入后,在探索辩点的过程中发现案件可以朝着轻微刑事案件的方向发展。例如,利用网络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如认定为传统犯罪,可能构成重罪,如认定为网络犯罪,则可能构成轻罪,此种情况下律师可以朝着轻罪的方向辩护。如律师能抓住行为与罪名犯罪构成不相符合的本质特征,甚至可能获得出罪的理想效果。
笔者办理的一起游戏公司员工对外出售礼包码被认定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案件就在是否构罪和定性问题上一波三折。该案行为人就职的游戏公司为了吸引玩家,经常向玩家赠送一些游戏礼包码。这些礼包码可用于兑换游戏装备,故一些玩家拿到礼包码后,会在购物平台上对外出售。该公司负责审批、生成礼包码发放的市场推广部负责人见有利可图,便与行为人共谋,将部分礼包码私自截留后对外转卖。案发后,公安机关以职务侵占罪对二人立案侦查,在沟通过程中笔者提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单位财物,礼包码本身不存在价值,只是一串字符,且被害单位是作为礼品赠送给游戏玩家的,不存在等价交换,不宜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财物。该意见引起了侦查人员的重视,后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罪名变更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笔者又就获取礼包码的“非法性”与检察官进行了探讨,提出本案另一同案犯具有审批和生成礼包码的权限,故行为人的“非法性”不在于获取礼包码,而在于将礼包码交由他人对外出售,此种情况下,认定二人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共同犯罪似有不妥。检察官则提出,司法实践中已有将网络虚拟财产认定为刑法保护的财产之判例,本案有以职务侵占罪认定的可能性。对此,笔者分析了该类判例中玩家为获取游戏装备投入了时间、精力和金钱,属于劳动成果,故认定游戏装备“具有价值、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并无不当,但本案被害单位系统生成的游戏礼包既不需要投入时间、精力和金钱,可以无限量生成,谈不上是劳动成果,也没有明码标价出售,而是作为赠品发放给玩家,与该类判例有本质区别。后检察官审查后认为,本案应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但认为证明二人具有主观通谋的证据不足,对行为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5.在办理轻伤害案件时,本着化解矛盾、案结事了的原则,积极寻求被害人谅解、赔偿损失
在轻微刑事案件中,较为常见的又属轻伤害案件。此类案件的被害人往往会因行为人的暴力行为在身体和精神上受到双重伤害,因此对行为人有较强的抵触情绪,可能拒绝和行为人沟通或者要求公安机关从严处理,这对于矛盾的化解和纠纷的解决极为不利。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轻伤害案件中的行为人如有认罪认罚、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情节,司法机关将依法予以从宽处理,对其进行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等。因此,律师在处理轻微刑事案件中的轻伤害类案件时,除了就案件本身提出辩护意见外,还应当引导行为人及家属积极与被害人沟通,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从而尽快对行为人取保候审。
值得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并非所有的被害人都愿意接受赔礼道歉。
笔者曾办理过一起因遛狗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一开始被害人一方的态度非常激动,不愿意接受和解,后来又对赔偿数额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使得和解过程一波三折。虽然经过各方努力,最终还是促成了和解,但行为人在此过程中也承受了巨大的心理压力,险些承担刑事责任。也许是注意到了实践中经常发生此类事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第十七条第二款特别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愿意积极赔偿,并提供了担保,但因被害人赔偿请求明显不合理,未能达成和解谅解的,一般不影响对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笔者认为,上述规定所提倡的精神应当贯彻刑事诉讼始终,律师在辩护时应当向司法机关提出,不能因被害人暂处弱势地位就一味迁就被害人,将压力导向行为人。对于行为人自愿认罪认罚,愿意积极赔偿,并提供担保,仅因被害人诉求过高而未能达成赔偿、谅解的,司法机关在具体处理时,应当坚持罪责刑相统一的原则,仍考虑对行为人从宽处理。
6.一条普适原则——被刑事拘留的行为人如在37天“黄金救援期”内取保候审,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除了上述辩护策略,在轻微刑事案件的辩护中还有一项普适原则,即争取被拘留的行为人能在37天“黄金救援期”内取保候审。原因在于:虽然在作出生效判决之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理论上尚未构成犯罪,但是我国司法实践呈现出的规律显示,犯罪嫌疑人被批准逮捕之后,追求无罪处理结果的难度将大大增加。因此,上述五个作撤案和不起诉处理的案件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当事人在案件初期就被取保候审,这才为后续的下行处理留足了空间。
关于行为人取保候审的条件,《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已有明确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争取取保候审还需额外关注以下几点:一是行为人的到案经过。行为人是否构成自首,将直接决定案件能否相对不起诉或者在法定刑下一档量刑;二是行为人的主从犯地位。如行为人系因与其他人共同犯罪到案,则可以关注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对于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可以提出行为人系从犯的意见;三是行为人的认罪态度。认罪认罚制度在轻微刑事案件中适用更为广泛,由于在不同诉讼阶段认罪认罚,可减少的基准刑比例不同,因此律师介入后,如经专业分析后认为行为人确实构成犯罪,则应积极向行为人释法明理,争取在侦查阶段就表明愿意接受刑事处罚的意愿。但这一点的前提必须是辩护律师对行为人构成犯罪有十足把握,行为人也予以认可,避免律师介入时间短、对案件了解不全面而产生误判;四是行为人的特殊身份。如行为人具有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或者已满七十五周岁等特殊身份,可以向司法机关提出从宽处理申请,以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五是行为人符合合规整改的相关条件。对涉及单位犯罪的案件辩护律师应格外关注单位是否具备合规整改的条件,如具备则应尽早提出这方面的申请,一方面为行为人争取到早日取保候审的机会,另一方面为单位经过合规整改争取从宽处理的结果。
总的来说,轻微刑事案件的辩护可能不像办理大案重案一样惊心动魄、跌宕起伏,但针对法律适用、事实、证据和情节的挖掘依然需要律师投入百分百的精力,抓住时机从细节中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此罪与彼罪的区别、罪轻的各种量刑情节,以提供精准辩护,达到理想的办案效果。
律师简介
PROFILE
王楠高级合伙人
业务领域:刑事辩护,刑民交叉领域法律服务,刑事合规
社会职务:
杭州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