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自由贸易区法庭基于查明的事实,认定被告贺某、南京某公司冒用原告注册商标类似图形的混淆行为及“刷单”的虚假宣传服务构成不正当竞争。在法律责任的承担上,综合考虑原告的知名度、两被告具体的侵权行为方式,尤其是贺某在聊天记录中自认与数百家网络平台商家合作等因素,判令两被告停止实施虚假宣传、混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五十万元。
我认为,本案中,自由贸易区法庭对案涉违法事实认定清楚,对违法行为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本案的审判,对于打击互联网领域的相关不正当竞争行为,促进公平竞争,推动互联网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都具有典型意义。同时,案件的处理也充分体现了对知识产权“强保护”要求,在原告无法取证被告违法获利的情况下,法院将两被告与目标客户沟通过程中的宣传、自认的业绩等因素作为主要的赔偿依据,贯彻了“最严格保护”的理念。对于打造更优法治营商环境,发挥自贸引领示范作用,护航自贸区南京片区高质量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南京某科技公司、南京某电子公司、
南京某医疗公司
案例三/ 03
基本案情
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设立于2004年9月8日,主营医疗设备生产销售,主要产品有数字X射线成像设备、乳腺钼靶DSA血管造影机等,具备一定自主研发能力,拥有多项知识产权,部分产品具有出口资质证书,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但因经营管理不善导致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债权人申请破产。案件办理过程中,管理人发现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全资子公司南京某电子公司、南京某医疗公司均已具备破产原因,且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各关联企业成员财产的成本过高等情形,管理人遂向我院提出实质合并重整申请。破产合议庭在公开、全面听取各方意见后,综合考虑各关联企业之间资产的混同程度、各关联企业之间财产区分难度与区分成本、债权人整体清偿利益、各关联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以及增加企业重整的可能性等因素,对该三家企业是否符合实质合并重整的条件进行审慎审查,并于2021年6月1日裁定对该三家企业进行实质合并重整。
裁判结果
2021年11月8日我院裁定批准南京某科技公司、南京某电子公司、南京某医疗公司合并重整计划草案并终止重整程序。重整计划草案获批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职工债权、税收债权、普通小额债权的清偿率均为100%,普通债权组的清偿率相较于清算模式有了大幅提高,切实保障了119名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效化解了5000余万元的债务。
典型意义
破产审判作为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在规范市场经济主体的拯救和退出、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功能。本案采用“破产不停产+实质合并+出售式重整”的模式,对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重整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获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是在受理破产案件后,保留企业有效的生产力,维持职工就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许可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恢复生产医疗物资,在维护债务人营运价值的同时,由第三方垫付职工工资,保障了职工的生存权益。二是立足关联企业之间的具体关系模式,例外适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重整并对关联企业实质合并重整适用条件进行深入探索。关联企业实质合并后,劣后关联债权、简化破产程序、降低各关联企业财产清理和处置成本,进而增加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提高了债权人整体层面的清偿率。三是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化解企业债务危机,通过出售式重整的方式保障投资人与原重整企业之间债务关系彻底分离,从而获得清洁有效的核心资产,投资人付出的对价用于清偿原重整企业的债务。同时以市场化方式成功剥离企业低效无效资产,兼顾了重整价值和重整效率。
专家点评
张 力 毅
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南京市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法人人格独立固然为现代法人制度的基石,但随着关联企业经营形态的兴起,实践中也出现了部分经营者滥用法人独立人格、致使关联企业间人格混同以及利用关联关系转移财产损及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的现象,为应对上述问题,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构建了关联企业合并破产制度。
由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自贸区法庭审理的南京某科技公司及其两家全资子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其对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重整的企业形态识别、法律标准适用、经营模式选择、财产处置方案确定等方面都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创造出了“母公司先破、而后以点带面合并子公司重整”、“重整企业不停业”、“出售式重整”相结合的综合方案。该方案系统地应对了母子公司间因财产、经营混同导致人格不独立、强行区分关联企业间的财产所需成本过高等问题,不但增加了破产重整可能性以及重整价值,也大大简化了破产程序,节省了原本耗时费力处理关联关系等所需的大量时间和金钱成本支出,有利于实现债权人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和尽可能的公平受偿,可谓在相当程度上兼顾了效率和公平的价值实现。
甲公司股东与乙公司
股东股权转让纠纷案
案例四/ 04
基本案情
甲公司与乙公司均系化工企业,因厂区毗邻,两公司共同领取一张安全生产许可证。2019年至2020年,江北新区应急管理局数次发文责令乙公司整改。因乙公司无法完成整改,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甲公司生产经营也面临重大障碍。甲公司股东遂与乙公司股东协议受让全部乙公司股权并注销乙公司。甲公司股东支付部分款项后,江北新区经济发展局通知乙公司关闭退出。乙公司股东诉请甲公司股东支付剩余款项,甲公司股东以显失公平为由反诉撤销协议。
裁判结果
甲公司股东和乙公司股东在对乙公司充分了解的情况下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不存在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况,本案不满足显失公平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协议应当继续履行。据此,江北新区法院驳回了甲公司股东请求撤销协议的反诉请求,判决甲公司股东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协议。
典型意义
本案是江北新区法院司法服务高质量发展,保障供给侧改革的典型案例。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要求,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的指导思想是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高质量发展,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主动服务和融入国家重大战略。化工产业曾经是江北地区的支柱产业,是推动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同时,一些小化工企业、违规生产的化工企业高能耗、低产出,容易对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影响。2019年,江北新区经济发展局等多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下达江北新区化工生产企业综合整治任务的通知》,在加快削减低端、低质、低效、高安全风险、高环保风险化工生产企业同时,助力部分企业实施重组升级。本案中,乙公司被江北新区有关部门多次责令整改后仍不达标,致符合环保政策的甲公司亦无法继续生产。判决认定股权转让协议有效,一方面加快乙公司停产停业至最终彻底退出市场,落实了江北新区产业和环保政策,保护了地区生态环境;另一方面保障了甲公司继续生产经营,有力维护经济发展。
专家点评
王 建 文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江苏省自贸试验区研究院国际营商环境中心主任
本案在股权转让这个问题上体现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企业出清的理念。对于股权投资来说,其实不仅仅是股权转让双方的利益,更重要的是代表之后的两个企业特殊的生产经营整体的价值、整体的利益。通过这个案件的正常裁判一方面实现了不良企业出清的目的,同时,又维护了健康企业良好发展的价值。在这样一个案件适用过程之中,如果我们僵化地去适用法律,很可能会导致一个不利的后果,就是两败俱伤,导致了该出清的可能未有效出清,该能够继续经营的可能会受损拖累。而自贸区法庭的判决,体现了维护营商环境的理念,这种观念,在法官心目中已经根深蒂固,是发自内心的一种尊重、一种价值观的呈现。自贸区法庭成立之后,这样一种熏陶,对价值的认识,会推动其在案件办理过程之中自主地去实现优化营商环境的目的。
南京某建设公司浦口分公司与
上海某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诉中
异地线上委托商事调解案
案例五/ 05
基本案情
南京某建设公司浦口分公司以上海某建设公司与其存在买卖合同且欠付其货款90余万元为由诉至江北新区法院,要求上海某建设公司支付货款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律师费。江北新区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并委托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对本案进行调解,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专业调解员通过江苏微解纷平台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线上调解并达成了调解协议。
裁判结果
江北新区法院依法对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作出的调解协议进行了真实性、自愿性、合法性审查,向双方当事人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调解协议效力,双方当事人之间争议快速、高效化解。
典型意义
委托调解作为一种非诉化解纠纷的机制,具有灵活性、自主性、保密性等特征,在提高争议化解效率、降低当事人解决纠纷成本、缓解法院诉讼压力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是一家位于上海的专业商事调解机构,在商事调解领域具有一定口碑声誉,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和上海高级人民法院的特邀调解组织。2021年6月,我院与该中心签订合作协议,聘请该中心作为我院特邀调解组织,接受委托调解和委派调解。
自履职以来,我院与多家调解组织签订合作备忘录,整合商事调解、商会调解、律师调解、行业调解等具有调解功能的各类解纷资源,对经济、贸易、金融、知产等案件的诉讼与调解对接工作进行了深入探索。就委托调解的程序启动、程序开展、程序终止以及程序转换和衔接形成了一套可推广、可复制的程序样式。为商事纠纷当事人提供了多元、便捷、高效的纠纷解决服务,并为建立便利、快捷、低成本的“一站式”争端解决中心奠定了良好基础。
专家点评
肖 冰
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国际法教研室主任
就本案而言,从表面上看,似乎只是一起最普通且平淡无奇的买卖合同纠纷,和其他法院情况差不多,往往不是令人关注的类型;而且,本案争议就是买卖合同引发的欠款纠纷,也是买卖合同最常见的,不是什么新现象或新问题。站在这个角度上,这个案件似乎并不是能够反映自贸区法庭特殊定位及司法审判特色或亮点的一例,如何能够从自贸区法庭全年受理的5623件、审结的4794件案件中选择出来作为典型呢?虽然我不知道其筛选的具体过程,但却认为以此作为典型案例本身就具有独到之处:
深究可以发现,其一,根据统计数据,商事案件是自贸区法庭案件中占比最大的,买卖合同作为商事合同最基本、最主要类型,数量多、涉及面广,能够反映商事纠纷及其解决的共性;其二,商事纠纷解决及其所依据的商事法律制度,既包括实体的,也包括程序的,蕴含着市场主体对经济效率、长久合作的商事逻辑和价值追求,本案诉调联动、诉调对接的纠纷解决方式无疑最契合于高效、灵活、私密的商事需求;其三,本案在引入兼具独立性和专业化的特约调解的同时,有效利用了多元解纷平台(江苏微解纷),积极整合社会资源和技术手段,高效、便捷地解决跨域间纠纷;其四,也是特别需要指出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设和运用,是我国商事纠纷解决国际化发展的目标。
自贸区法庭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和运行过程中,不断地作规范化、类型化推广、复制,既发挥了司法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中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更为其确立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后的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由此,我们期待着自贸区法庭在未来涉外商事司法裁判中,进一步拓展和探索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司法机构、仲裁机构、调解组织的交流和合作,为提升我国纠纷解决机制的国际竞争力和公信力,实现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作出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