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发改(粮食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全省“优质粮食工程”的实施,根据国家2019年实施“优质粮食工程”的有关安排和《省财政厅 省粮食局关于在全省粮食流通领域实施“优质粮食工程”的意见》(鄂财商发〔2017〕50号)《湖北省创建“优质粮食工程”示范县实施方案》(鄂粮发〔2017〕42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决定开展2019年“优质粮食工程”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内容
相关市县和粮油企业可按照《2019年“优质粮食工程”项目申报指南》(附件1)规定的申报对象及内容、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申报材料等要求,分别申报“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以下简称“粮食质检体系”)建设、“中国好粮油”示范特色粮油企业(以下简称“示范特色企业”)等4个项目。
二、报送要求
(一)各市州要按照项目申报要求,组织和指导辖区内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开展申报工作。
(二)各县、有关粮油企业要按照全省统一部署,认真组织编制能实施、可完成、见实效、项目建设资金有保障的实施方案。方案中的建设内容要求项目化、具体化。“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项目、示范特色企业项目的实施时间为2018-2020年,粮食产后服务体系、粮食质检体系建设项目的实施时间为2019-2020年。
(三)示范县、重点县申报的“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项目,以及各市州推荐的示范特色企业项目,要严格遵守《“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项目建设负面清单》(附件2)有关规定,杜绝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建设。项目要突出重点,应主要用于示范企业及特色粮油企业的优质粮食基地建设、加工工艺及设备的技术升级改造、科技创新及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品牌建设及营销体系建设。已实施或已列入实施和补助计划的“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相关项目,不得参与本次项目申报。
(四)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的具体建设要求,详见《2019年全省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申报要求》(附件3)。示范特色企业围绕粮食收储、清理、烘干等开展的项目建设,纳入企业所在地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整体布局。粮食质检体系建设项目的仪器设备配置、基础设施配套等要求,详见《市县粮食质检机构仪器设备常规配置参考清单》(附件4)《市县粮食质检机构能力提升仪器设备配置参考清单》(附件5)《主要粮食检验仪器设备技术功能参数参考表》(附件6)《市县粮食质检机构实验室建议布局及配套设施》(附件7)。
(五)“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项目,申请的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不得超过总投资的30%;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申请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总额不得超过总投资的50%,其中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不得超过总投资的30%;粮食质检体系建设项目,申请的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不得超过总投资的50%。
(六)申报材料要求胶印装订成册,以市州为单位,省直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建设项目以省储备粮油管理公司和武汉国家粮食交易中心为单位,于10月10日前报送省粮食局、省财政厅,逾期不予受理。申报材料要求一式5份,其中:4份报送省粮食局,1份报送省财政厅。附件1中的附1-4和1-13电子文档发至指定邮箱。
(七)相关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其中:县发改(粮食)局、财政局对“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和粮食质检体系建设等三个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主体责任;省储备粮油管理公司和武汉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对其申报的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建设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主体责任;粮油企业对示范特色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主体责任;县发改(粮食)局、财政局是示范特色企业申报材料审核的主体,对材料的真实性负审核主体责任;市州发改委(粮食局)、财政局负责所有申报材料的复核,对材料的真实性负审核把关责任。
(八)“优质粮食工程”建设任务完成后,相关市县要对“优质粮食工程”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自评。省粮食局聘请第三方机构对相关市县“优质粮食工程”建设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对未全面完成建设任务的市县,责成加强整改,视整改情况作出相关奖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