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办案经验交流材料_纪检办案案件优质经验总结_优质纪检案件办案经验

主持人:王莉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副厅长

新时代新征程,党和人民对检察工作的要求更高,检察机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责任更重、任务更艰巨。今年全国两会召开后,最高检积极部署,要求全国检察机关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全国两会精神与抓实“质量建设年”有机结合起来,把依法能动履职作为实现更优质量发展的基本路径,自觉融入到每一个案件办理、每一项工作推进中,实现各项检察工作全链条、全覆盖、全方位高质量发展。作为民事检察人,如何跟上、适应这一新要求,以自身的高质量发展服务保障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是我们面临的新的时代课题。

第一,树立正确理念,引领依法能动履职。依法能动履职,是检察履职理念和实践步步深入、持续深化的体现。依法履职和能动履职是辩证统一的,能动履职的基本前提是依法履职,依法履职的更高追求是能动履职。民事检察贯彻依法能动履职理念,就是要以《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为遵循,根据新时代的新形势、新变化,进一步地担当作为,进一步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努力把工作推进一步,往深做实一分,在更高层次和更高标准上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在履职办案时,要防止就案办案、机械适法,不仅要用好法律条文,更要用好法的精神、法的本质促进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最大化,秉持法律的基本理念和价值追求,以监督促公正,发挥检察机关在经济社会政策执行、社会诚信道德推进中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第二,找准工作重心,做实依法能动履职。依法能动履职,就是要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把监督办案持续做深做实,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保障人民根本利益。新形势下,受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和新冠肺炎疫情全球大流行的交织影响,国内经济社会发展任务艰巨,利益需求多元复杂,反映在民商事领域的矛盾纠纷更为集中,对定分止争的司法需求更多,对化解社会风险的要求更高。例如,近年来高发的借贷、保证、融资租赁、P2P等类型的案件,涉及市场经济秩序和金融安全与稳定,不动产登记,土地使用权、探矿权转让,采矿权转让,房屋买卖合同等类型的案件,涉及国家重要的经济调控管理政策的实施,检察机关办理这些案件,应当充分认识到履职的使命所在,深度融入到国家治理和经济社会风险防控体系中去,为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还有一些案件,案值并不高,但直接关乎民生,例如产品责任、家事、劳动纠纷等,是发生在人民群众日常生活中的急难愁盼,如果处理不好,必然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检察机关要以“如我在诉”的情怀,用心用情办好这些案件,让人民群众从具体案件的处理中感受到法治的阳光,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民事检察部门开展支持起诉工作,是近年来的工作亮点,检察机关从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出发,支持农民工、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通过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得到社会各方面的广泛认同和充分肯定,诠释了民事检察依法能动履职的鲜明导向,未来还应在这些方面有更多的担当和作为。

第三,创新工作模式,助推依法能动履职。依法能动履职,需要与时代发展同步,以创新赋能自身的高质量发展。近些年来,虚假诉讼呈多发、高发态势,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权威,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全国四级检察机关充分运用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等方式,大力推进虚假诉讼依职权监督工作。比如,浙江省绍兴市检察院首创研发的“民事裁判智慧监督系统”,运用大数据手段开展线索甄别排查工作,对于提高办案效率发挥了突出作用,在全国检察机关进行推广适用。除了做好虚假诉讼监督工作,各地检察机关还自觉将相关工作延伸到虚假仲裁、虚假公证领域,在有限的法律空间内,以最大的努力发挥监督作用,这些都是能动履职宝贵的实践探索。在工作方式上,民事检察监督流程中引入了检察和解、检察听证,承担了更多的释法说理、化解矛盾纠纷的责任,这也是自觉实践依法能动履职的重要形式,在今后应当继续做好做优。

第四,强化系统思维,协同依法能动履职。依法能动履职,民事检察要联多元之力,强化内部、外部协同,扩大监督的辐射面,带动工作整体提质增效。从内部来说,要贯彻检察融合发展理念,依法将履职过程中发现的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移送其他检察部门,综合运用检察职能,促推检察机关全面履职。从外部来说,民事检察也要按照张军检察长所要求的那样,以“初心”的执着、“守心”的标准,以依法监督的“我管”,促职能机关依法履职的“都管”,在办好个案的同时,积极开展类案监督、检察建议工作,把监督的触角延伸到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各个方面。除了可以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外,还可以结合办案中发现的各种制度漏洞和治理短板,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社会治理类的检察建议。例如,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在开展虚假仲裁、虚假公证监督工作中,通过检察建议推动相关行业加强自律,取得了良好效果,这些做法是检察机关参与诉源治理的重要途径,需要进一步总结经验,拓展内容,不断取得更多的认同和支持。

民有所呼,我有所应;民有所盼,我有所为。依法能动开展民事检察工作,既要有理念的引领,更需要实践的推动,期待民事检察人在奋进新时代的征程中守正创新、慎思笃行,以更优的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优化履职方式 提高民事检察监督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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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沈丽群

2022年初,全国检察长(扩大)会议强调检察机关要坚持依法能动履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民事检察要适应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更高要求,必须通过优化履职方式,发挥监督的能动性。当前民事检察工作要以质量建设年为契机,立足检察实践,完善刑民一体化办案机制,放大数字检察优势,延伸民事检察和解职能,不断提高民事检察监督质效。

一是完善刑民一体办案机制,实现刑民互动融合发展。长期以来,刑事检察部门与民事检察部门完全按职能分设,两部门融合互动不够,导致刑事检察部门在办理虚假诉讼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等涉民事诉讼刑事案件时,往往因不熟悉民事法律规定、不具备相关工作经验,发现刑事案件中包含的民事诉讼监督线索敏感度不够;而民事检察部门又因线索发现难、调查手段刚性不足、监督办案的参与性不够等问题,难以实现主动监督、深层监督、体内监督。因此,对于案源不足问题突出的基层检察院,要积极推进刑事检察与民事检察的良性互补。同时,进一步探索推进“三查融合”工作模式,集成运用审查、调查、侦查手段,打破部门职能条块分割固有局面,多部门协同配合提升办案能力。比如2020年以来,浙江省慈溪市检察院探索试行刑民一体化办案机制,通过办理涉民事诉讼刑事案件发现生效裁判监督线索10件,均已提请抗诉;发现审判程序违法监督线索20余件,制发检察建议20份,法院均回复整改;发现执行活动违法监督线索30余件,制发检察建议30份,法院均回复整改;通过“三查融合”工作模式深挖彻查,核实法官违法监督线索2件,其中1件制发检察建议后,法院已对涉案法官进行党政纪处理。

二是放大数字检察办案优势,提高检察监督的精准度。“数字化办案”是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模式上的一场影响全局的“产业革命”。浙江省是数字检察工作启动较早的地区,民事检察是浙江省检察机关率先开启数字化办案的领域。通过“解析个案、梳理要素、构建模型、类案治理、融合监督”,实现从个案办理到类案治理、从个别解决到普遍整改、从个案正义到数字正义的跨越,数字化办案已经成为民事检察深化转型重塑、实现提质增效的关键路径。民事检察领域的数字化办案基本方法是从个案出发研判民事诉讼违法点的数字化特征形成数据筛查规则,再采集法院诉讼活动数据与相关领域涉民事诉讼外部数据,构建数据筛查模型,运用算法分析比对,将符合特征的类案监督线索一网打尽,既能保证监督的精准性又能保证监督的全面性,改变以往监督线索发现难、监督工作碎片化、监督质效不突出的局面,变革性提升监督质效。比如慈溪市检察院研发的刑民一体虚假诉讼线索筛查系统,通过标记刑事判决书涉虚假诉讼特征与民事判决书分析比对,2020年以来已发现虚假诉讼监督线索110余条,成案100余件,监督精准度高达95%。

三是延伸民事检察履职范围,推进检察环节诉源治理。坚持维权与维稳相结合,在监督工作中努力化解矛盾纠纷,防止引发社会稳定风险,是民事检察工作的应然使命。民事检察和解是民事检察能动履职、化解矛盾纠纷的一项有力举措。在生效裁判监督上,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前,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提出抗诉前,民事检察办案人员都要认真分析案情,寻求解决矛盾纠纷的突破口,引导当事人达成和解。在执行活动监督上,当事人不服法院执行活动的根本原因在于生效裁判未能得到有效执行,要把助力解决执行难问题摆在突出位置。能动司法要求依法治理与源头治理相结合,对于办案过程中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问题,民事检察人员要在依法监督之外能动履职,更加自觉地从具体案件中“见微知著”,找到引发民事纠纷的深层次原因,制发直达“病灶”的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以“我管”促“都管”,推进诉源治理工作。比如,慈溪市检察院在办理建筑领域追索劳动报酬虚假诉讼案件中,协调住房与建设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劳动监察机关、法律援助机关、法院加强农民工用工登记、工资核算、纠纷处理全程跟踪动态管理,有效破解了建筑领域用工管理不规范问题。

以机制建设释放能动履职更大潜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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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任 罗军

机制建设是民事检察权有效行使的重要保障,是释放民事检察能动履职更大潜力的重要支撑,也是推进新时代民事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当前,以发掘监督生产力、提升监督效能为主旨的机制建设应当作为民事检察一项课题常抓常新。

第一,要深度融入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责任担当。一是建立涉市场主体案件快速办理机制,防止案件久拖不决,尽可能减少诉讼时间成本对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二是完善检企沟通协调机制,畅通线索移送渠道,有针对性地开展防范民商事法律风险提示,主动回应企业的司法需求。江西检察机关通过建立联系机制打通与各级工商联非公维权办对接通道,依法受理、妥善办理移送的民事监督案件218件。三是健全涉市场主体案件专项管理机制,推进重点领域、重点环节的专项监督。2022年,江西省检察院在全省部署开展“充分发挥民事检察职能助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活动,以涉市场主体的生效裁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适用执行信用惩戒措施、民事信访案件清理等为重点,着力解决侵害市场主体权益问题,服务保障构建新发展格局。

第二,要聚焦落实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的检察职责。一是注重一体推进执法、司法诉源治理,加强民事检察和解、息诉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建设,采取检察长包案、带案下访、公开听证、司法救助、专家咨询等手段,促进实现案结事了人和。二是以“初心”“守心”的标准能动司法,加大支持起诉力度,丰富支持起诉案件类型,加强与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等的沟通,建立长效协作机制,实现以依法监督的“我管”促职能机关依法履职的“都管”。《江西省检察机关民事支持起诉工作指引》下发后,2021年全省支持起诉案件同比上升67.1%。三是对法院适用法律“同案不同判”、审判管理不规范、有关单位履职不当、监管不到位的问题等,提升风险预警防控敏锐度,结合办案中发现的端倪,通过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类案检察建议、加强法治宣传等,推动堵漏建制。

第三,要紧盯民事诉讼监督主责主业提质增效的目标任务。一是进一步完善办案规范化机制。对照修改后的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研究制定办案指引,出台规范性文件,引导民事检察部门树立精准监督理念,不断完善办案程序。二是健全案件评价机制。落实质量建设年要求,及时对抗诉、检察建议法院不采纳案件进行评查,开展分析研判,不断完善跟进监督、跟踪督促、案例指导工作机制,提升监督刚性。三是持续完善业务考核机制。案件质量评价指标是新时代检察办案的“晴雨表”,将核心指标表现作为推进工作的依据,加强研究分析,同步完善业务考核,确保各项指标落实更加符合办案实际、遵循司法规律,并结合重点工作精准施策,设计个性指标。

第四,要推动解决民事检察工作基层基础总体薄弱的问题。一是大力推进一体化工作机制,多层级统筹,不同层级检察机关接续接力行使检察权,加大上级院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交办、提办、领办、督办,提升整体监督效能。二是建立融合发展工作机制。找准关联司法这个支撑点,推动民事检察职能与刑事、刑执、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融合发展,把民事检察监督与发现、移送司法不公背后的违法犯罪线索有机结合,推动民事诉讼案件线索和民事审判人员违法线索、处理结果双向移送和反馈工作机制的落实。三是健全对下业务指导机制。加强对重大、疑难以及存在认识分歧案件的指导,推行提请抗诉案件上级院事先研判机制,发挥再审检察建议备案审查的个案指导作用,增强业务的针对性。综合运用办案数据通报、下发问题和改进工作提示清单、“下沉蹲点”等方式加强对工作开展落后地区靶向指导,增强业务指导的实效性。江西省检察院专门制定《加强新时代基层民事检察工作的指导意见》,2021年基层院民事检察受案数和监督数同比涨幅均超过25%。

全过程能动 加大虚假诉讼惩防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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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任 王昱

虚假诉讼行为人借助诉讼形式牟取不正当利益,扰乱正常的司法秩序,破坏社会诚信体系,严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维护法律正确统一实施的法定职责,是防范、惩治虚假诉讼的重要力量。张军检察长提出“依法能动履职”新理念,为检察机关开展虚假诉讼监督指明了方向、明确了要求。

第一,在线索发现中依法能动履职。虚假诉讼披着诉讼的合法外衣,大多系当事人串通,隐蔽性较强,“等案上门”的“被动式监督”注定没有作为。检察机关应当切实增强主动性,多渠道、多手段挖掘虚假诉讼监督线索。其一,对内积极摸排线索。要打破检察机关内部业务条线之间的信息壁垒,建立健全民事检察与控告申诉、案件管理、刑事检察各部门之间的信息通报、线索移送、会商研判机制,充分挖掘线索。其二,对外主动收集线索。要走访纪委监委、党政机关信访部门、律师事务所、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及时追踪关注新闻媒体报道等及时锁定线索。如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检察院与区纪委监委会签配合协作文件,2021年对区纪委监委移送的6起线索均启动监督程序并向法院提出监督意见。其三,充分利用大数据赋能发现线索。要用好中国裁判文书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的公开信息,利用信息化手段,让裁判文书、审判卷宗、海量数据“开口说话”。如四川省检察机关利用在广安市检察院试点的“智慧民事检察”平台,从民间借贷、追索劳动报酬、企业破产等高发领域裁判文书中抓取具备虚假诉讼特征的线索500余条,最终成案率达30%。

第二,在一体化协同查处中依法能动履职。虚假诉讼监督的目的是推翻原审诉讼中相关证据构建的“法律真实”,手段就是通过能动地调查核实构建最大限度接近“客观真实”的新事实,从而揭开虚假诉讼“面纱”。自觉、积极、主动,是能动的核心要义,虚假诉讼监督中的调查核实完全契合依法能动履职的基本内涵,虚假诉讼监督的目标也要求将全局性、整体性、系统性思维融入调查核实。对内,要建立完善检察一体化协同配合机制,彰显“四大检察”整体监督功效。如四川省检察机关在办理“9·8”系列专案中,三级检察院民事检察和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各自专业优势,一体融合推进民事枉法裁判犯罪侦查和民事检察监督调查核实,有效提升了虚假诉讼的监督质效。对外,要主动加强与纪委监委、公安机关、法院的衔接配合,借助公安机关的侦查手段、纪委监委的执纪审查、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保障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效力,彻底查清案件客观事实。

第三,在推动社会治理中依法能动履职。虚假诉讼的防范惩治是一个社会系统治理问题。检察机关既要通过监督办案树立诚信诉讼的鲜明导向,还要通过主动的“穿透式监督”推动虚假诉讼问题的综合治理,实现从个案到类案、从类案到治理、从监督到预防,在诉源治理中以“我管”促“都管”。一是做实多元化监督。综合运用民事检察、刑事检察、职务犯罪侦查等多种方式开展监督。对事实清楚的案件,在向公安机关移送当事人涉嫌虚假诉讼犯罪线索的同时,可以商请法院采用“先民后刑”或者“民刑同步”办案模式启动民事再审。对涉及虚假仲裁、虚假公证的,在监督法院审判执行活动的同时,向仲裁和公证机构发出检察建议。对发现的审判执行人员违法履职或失职失责的,向纪委监委、驻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和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移送线索。对在多起虚假诉讼监督案件中发现法院存在的同类问题适用法律不一致、适用法律存在同类错误和其他同类违法行为的,制发类案检察建议予以监督。二是积极参与社会治理。要深入贯彻落实最高检“五号检察建议”,针对虚假诉讼案件背后反映出的行业管理问题、工作机制漏洞等,及时向有关单位制发检察建议。三是推动建立虚假诉讼全社会防范体系。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预防虚假诉讼的发生,是建设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检察机关应当将“当下治”与“长久立”有机结合,与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协作开展虚假诉讼警示宣传,教育人民群众、引导诚信诉讼,推动构建全社会对虚假诉讼的共同防范体系。

依法能动做优民事检察和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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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主任 李戈

民事检察和解是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主动参与社会治理创新,积极化解社会矛盾的有效途径,既节约司法资源,又减轻当事人讼累。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不断优化民事检察和解工作,推动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以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检察机关为例,2019年以来,共引导、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53件,均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办案效果。结合工作实践,笔者认为,民事检察和解工作可以从三方面进一步优化,切实将检察制度创新势能转化为社会治理效能。

第一,从理念入手,把握和解时机。民事检察处于诉讼末端,是当事人穷尽法院救济途径后的最后手段,当事人之间大多积怨较深,但同时对检察机关也寄予很大希望。对此,民事检察人员应坚持把矛盾化解理念贯穿始终,紧紧盯住民事检察监督案件“审查前、办理中、结案后”三个阶段,将法律监督与化解纠纷的双重职责落实于案件办理的各个环节。在办案中,要充分运用阅卷、调查、询问等手段,吃透案情、分析纠纷根源、聚焦核心诉求,寻找和解空间,准确把握和解时机。

第二,以机制为本,夯实和解基础。规范有效的配套机制,是民事检察和解工作取得实效的重要保障。在机制建设方面,笔者结合齐齐哈尔市检察机关的实践经验,提供一些思路。一是建立协作机制。齐齐哈尔市检察院与齐齐哈尔市司法局联合签订了《关于推进检察和解与人民调解工作衔接依法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的意见》,将民事检察和解纳入社会“大调解”范畴内,建立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结对化解检察环节各类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实现了1+1>2的效果。二是健全程序机制。齐齐哈尔市检察院建立了《民事和解案件听证息诉制度》,在取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邀请审判机关、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代表召开息诉听证会,以公开促公正、消除对抗,保障案件纷争得以圆满解决。

第三,创多元模式,提升和解效能。民事检察和解案件一般都存在反复缠讼、多次上访等情形,息诉难度大,对于复杂疑难案件单纯依靠检察机关一方的力量,有时无法达到预期效果,需要针对不同类型案件的特点,巧借各方和解力量对症下药,以有效提升和解成功率。例如,与诉讼代理人联动,由代理人协助检察官做好当事人的释法说理工作,促使当事人由“对立”转向“对话”,化解矛盾。又如,向相关政府部门借力,发挥其在本领域内的专业优势,及时解决问题。例如,齐齐哈尔市司法行政部门与卫生部门设立了专门的医疗事故调解中心,在化解该类纠纷中积累了丰富经验。在办理该类案件时,齐齐哈尔市检察机关就主动与该中心联系,由中心调解人员协助参与案件和解,有利于及时找准和解点,提高和解率。如办理祝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邀请医疗调解专家共同研判案涉医疗行为,最终促成双方和解,持续4年的医患纠纷得以圆满解决。此外,对于发生在亲朋、邻里等具有特殊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的争端,可积极争取当事人所在单位、社区的支持和配合,用亲情、道义、责任教育感化,促使其达成和解。

第四,重跟踪落实,实现和解目的。“和”是途径和手段,“解”是结果和目的。只有通过“和”达到了“解”,才是实质性地化解了纠纷,使案件当事人真正满意。在这样的办案理念指导下,齐齐哈尔市检察机关积极延伸检察触角,持续跟踪监督,直至整个诉讼纷争彻底解决。对和解案件,采取签订和解协议、履行和解内容、申请撤回监督、协助终结执行的直线式办理流程,使和解真正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切实保障和解实效。如办理张某秋与郭某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办案检察官从法、理、情等方面制定了谈话方案。当事人在检察官主持下进行视频连线,隔空商讨;检察官引导双方当事人算好“风险、友情、信誉、时间、经济”五笔账,仅用4个小时化解了当事人4年的诉讼羁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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