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教规〔2019〕3号
各区(新区)教育行政部门:
为保障和促进我市公办幼儿园健康发展,规范公办幼儿园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公办幼儿园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教育局
2019年12月16日
深圳市公办幼儿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促进深圳市公办幼儿园健康发展,规范公办幼儿园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办幼儿园是指本市行政辖区内经市、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批准成立,利用国有资产、集体资产和财政性教育经费举办,实行“以事定费管理”,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的幼儿园。
第三条 公办幼儿园实行市级统筹、以区为主的管理体制。教育行政部门是公办幼儿园的主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履行相关保障、监管责任。
第四条 公办幼儿园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依章程自主办学,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公办幼儿园依法行使法定权利、履行法定义务,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条 公办幼儿园依法使用和管理下列法人财产:
(一)幼儿园的土地房屋及固定附属设施、与办学相关的设备设施;
(二)包括保教费在内的政府规定项目的合法收入;
(三)包括财政资助在内的各类资助和捐赠收入;
(四)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第六条 公办幼儿园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发挥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七条 公办幼儿园应当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健康发展为宗旨,以实施保育教育为核心任务,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师德师风及队伍建设、保教工作、课程教学研究、家园共育等方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八条 公办幼儿园的园舍条件、玩教具、幼儿图书和师资配备应符合国家相关要求。
公办幼儿园应当合理安排幼儿一日生活,为幼儿提供均衡营养,保证充足睡眠和适宜的锻炼;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创设激发幼儿探究兴趣、强健体魄、自主游戏的教育环境;保护幼儿的好奇心和学习兴趣,尊重个体差异,建立良好师幼关系,引导家长树立科学育儿理念,促进幼儿快乐健康成长。
第九条 公办幼儿园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程序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幼儿园章程。章程内容包括幼儿园办学宗旨,基本任务,保育教育体系,管理方式,内设机构,岗位设置,人员聘用及管理,规章制度,法定权利、义务及组织纪律,经费筹集渠道,成立及终止程序等。
公办幼儿园章程的示范文本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 公办幼儿园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举办:
(一)本市教育行政部门(或与其他组织合作)、事业单位和群团组织利用政府所有或政府租赁的资产举办;
(二)本市其他组织利用自有的国有(或集体所有)的资产与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合作举办;
(三)区教育行政部门利用财政性教育经费与本市其他组织合作举办。
第十一条 合作举办的公办幼儿园应当通过协议方式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职责分工,通过理事会组织实施。理事会由办学各方代表、园长、教职工代表等组成。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议幼儿园章程及章程修改草案;
(二)审议幼儿园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报告草案;
(三)审议幼儿园财务预算和决算报告草案;
(四)审议幼儿园重要岗位人事任免、资产处置等事项;
(五)履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理事会形成的决议由园长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利用政府资产或者政府租赁资产举办的公办幼儿园原则上由举办单位直接管理。由民办幼儿园转型成立的公办幼儿园,举办单位可以根据原办学方的办学情况决定通过协议方式委托其进行管理。
公办幼儿园实行委托管理的,委托方承担监管责任,由受委托方代表出任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受委托方负责幼儿园日常管理,承担委托期间与幼儿园日常管理相关的法律责任,具体办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公办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其中合作举办的公办幼儿园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园长负责制。
园长是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幼儿园章程规定的职责,全面主持幼儿园各项管理工作,通过园务委员会组织实施。
园务委员会由园长、副园长、各部门负责人及教职工代表组成。
第十四条 公办幼儿园应当每学年召开不少于1次教职工大会或者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参与幼儿园章程的制定及修改;
(二)参与研制幼儿园发展规划并参与实施过程;
(三)听取幼儿园年度工作计划及年度工作报告;
(四)听取幼儿园财务预算和决算报告;
(五)履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对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经教职工大会或教代会讨论通过。
第十五条 公办幼儿园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合理设置保教工作管理、课程教学研究、行政后勤服务等内设机构,健全管理制度。内设机构的设置方案应当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公办幼儿园教职工实行合同制管理。公办幼儿园应当与教职工按照聘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公办幼儿园园长由所属教育行政部门聘任,副园长、财务人员人选由所属区教育行政部门决定,由幼儿园聘任;其他教职工由幼儿园聘任。
实行委托管理的公办幼儿园园长和副园长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受委托方聘任,财务人员人选由所属区教育行政部门决定,由幼儿园聘任。
第十七条 公办幼儿园教职工应当符合下列任职条件:
(一)园长、副园长须取得大专及以上学历,取得相应任职资格;
(二)专任教师须取得大专及以上学历,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书,具有学前教育及相关专业的优先;
(三)保健人员取得卫生部门规定的学历和从业资格;
(四)其他人员取得相应岗位从业资格;
(五)身体健康,从业年龄参照本市中小学校长、教师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无犯罪记录或者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从事学前教育的情形。
第十八条 公办幼儿园应当加强保教队伍师德师风建设,提升教师专业素养。教职工名册及相关材料应当定期报送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及时报告变动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公办幼儿园应当按需设岗,以岗定薪,按照本市公办幼儿园聘用制教职工薪酬体系,建立内部统一、科学规范的幼儿园薪酬分配办法,合理晋升。
公办幼儿园应当建立绩效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教职工续聘、解聘、晋升以及奖惩的依据。
公办幼儿园聘用制教职工薪酬体系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公办幼儿园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市有关规定,为聘用的教职工购买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建立年金制度。
第二十一条 公办幼儿园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聘、评优评先等方面,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符合本市保障性住房和人才住房分配、高层次人才认定和引进等政策相关条件的园长和专任教师,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公办幼儿园园长实行任期制管理,每届任期4年,但实行委托管理的公办幼儿园园长除外。任期届满考核合格者视工作需要可以连任,合理流动;届满考核不合格的,应予免职,免职后不得再任公办幼儿园园长。
第二十三条 公办幼儿园遵循免试就近入学原则,面向社会招生,科学合理制定招生方案,规范招生工作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办幼儿园实行安全管理一岗双责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配备安全人员,健全园内外安全监控系统,定期消除安全隐患,杜绝安全责任事故,保护师生安全。
第二十五条 公办幼儿园应当规范执行教育部《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的相关规定,明确正确培养目标,坚持正确教育理念,以国家及本地课程为主体,重视园本课程建设,创设丰富的教育环境,以游戏为基本活动,构建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融合地方特点、与本园幼儿发展需要相适应的课程实施方案。
第二十六条 公办幼儿园应当按规定招收符合随班就读条件的残疾幼儿,并根据招收的残疾幼儿数配备特殊教育师资及资源教室,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配备和培训,结合实际科学开展融合教育,促进残疾幼儿健康发展。
第二十七条 公办幼儿园可以根据自身办学需要,与国内外幼儿园和相关研究机构开展教育教学研究交流与合作,但不得参与任何商业性活动。涉外交流合作情况应当事前报告所属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八条 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管理,保教费收入按照教育收费纳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退费执行省市相关规定。
公办幼儿园的收入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办幼儿园的日常运行经费实行以事定费管理,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给予保障;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按照成本合理分担原则另行制定;开办经费、新改扩建与大型维修修缮费用由同级财政、发改部门按照本市相关政策给予支持。
第三十条 公办幼儿园可以依法接受捐赠,捐赠项目应当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捐赠经费,捐赠不得与学位分配挂钩。
以公办幼儿园名义筹措的其他资金及其收益,应当全部用于办学相关活动。
第三十一条 公办幼儿园应当建立科学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完善经费使用内部稽核和内部控制制度,建立财务预警机制,防范财务风险。
第三十二条 公办幼儿园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建立健全专项设备设施、办公用品、膳食材料等自行采购项目采购制度。
公办幼儿园应当建立固定资产和其他资产管理制度,按照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规范设备设施使用管理。
第三十三条 健全公办幼儿园经费预决算制度,将公办幼儿园纳入同级财务集中核算系统,独立核算,并根据隶属关系由同级教育行政和审计部门负责审计。
第三十四条 公办幼儿园应当将经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提交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办学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五条 公办幼儿园教职工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聘用合同的约定追究责任。
教职工存在违法违纪行为,被公办幼儿园辞退的,本市公办幼儿园不再聘用。
第三十六条 各区(新区)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区公办幼儿园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设立的公办幼儿园原在编人员继续执行事业单位薪酬和社保政策、职称评聘制度和住房保障制度。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