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刑事案件有60%左右的轻微刑事案件,其中存在大量的因邻里、亲属、家庭矛盾引发的可以适用调解的犯罪案件。新刑诉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宪法规定纳入了总则第二条,审查逮捕中引入调解机制,就是这一规定的体现,另外引入调解机制也符合《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以人为本法制建设的精神,对于降低捕后轻刑率、节约司法成本,提高诉讼效率,有效化解矛盾,促使犯罪嫌疑人悔过自新,构建和谐社会有着更为重要的现实意义,调解工作有着法律所不能替代的作用。
关于捕前调解的基本情况及做法:
(一)明确适用范围,专人负责调解
自开展轻微刑事案件捕前调解试行以来,我院明确了适用捕前调解的案件主要范围,包括:故意伤害致人轻伤,过失犯罪,未成年人犯罪等可能判处三年以下的轻微刑事案件。对于符合捕前调解范围的案件,我院由两名业务水平高,办案经验丰富,工作能力强的检察干警专门负责对轻微刑事案件的调解工作。专人办理有利于承办人尽快的进入角色,固定与乡镇、社区、司法所等机构建立的联系资源,锻炼和形成对调解工作熟悉的专业人员。
(二)掌握群众语言、提高群众工作能力
17件调解案件多发生在农村,由于农村经济发展和教育水平的限制,农民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还是相对滞后。如果单纯使用法律术语,与当事人大谈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及相关法律规定,这种方式不易被当事人接受。如调解涡阳县城西镇马光庄张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经向张某妻子宋某释法说理,阐述故意伤害罪相关刑法条文规定,调解工作会对构建和谐社会产生积极的意义,可以恢复双方已经破裂的司法关系。此时,发现宋某一头雾水,没有明白承办人说话的含义,但是又不好意思打断承办人的发言。发现这一现象后,承办人调整语言方式,用最通俗易懂的话语告诉宋某,如果医药费等费用赔偿给对方,得到了对方谅解,对方不会找你家的后账,张某可以放出来不逮捕,法院会判的很轻。宋某当即表示同意调解。因此调解工作应当把法言法语转换成群众语言,用群众接受的语言诠释法理,做到知识性与趣味性相统一,理论性和幽默性相结合,深深吸引群众,增进当事人的信任和理解,换而言之,就是说话要“接地气”。
(三)学习心理学技巧、善用心理战术
调解工作需要与双方当事人沟通联系,通过交往活动,化解纠纷。承办人除了要具备必备的法律知识外,还要掌握一定的心理学技巧,了解当事人心理活动的一般规律,根据纠纷的不同性质和内容,以及不同当事人的个性特点和心理状态,选择适当的方法、技巧和策略,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如调解涡阳县陈大镇王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承办人在陈大派出所为双方当事人调解,首先承办人与被害人姜某沟通,张某家庭困难,因为赔偿没有到位,如果逮捕可能会影响两家邻里关系的和谐相处,能否报个高姿态,在原要求8万元的基础上再作下让步。被害人姜某经承办人劝说,同意降低到6万元。后承办人与嫌疑人张某家人沟通时,非常顺利,其家人同意赔偿6万元。承办人让张某家人现在就要将赔偿款交给姜某,张某家人遂骑上摩托车到镇上取钱。在取钱期间,被害人姜某反悔,说家中有事要离开,经承办人劝阻无效,离开调解现场。后经承办人分析姜某的心态,因张某家人同意6万元的调解数额过于痛快,没有再经过双方的磨合就同意这个数额,姜某感觉自己要求过低,如果数额再往上加点,张某家人也会同意的,自己所提出的赔偿数额吃了亏,但是鉴于已经向承办人说过同意这个数额,又不好意思明确要求增加,遂找借口离开现场。虽然这次调解没有成功,但从中承办人吸取了经验,进行调解工作时,从中都要为双方拿拿劲,即使调解过程顺利,也要故意从中磨合最少两个回合,这样让双方都满意最终的调解条件。
(四)灵活运用调解资源、提高调解成功率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方法,做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对于基层刑事案件来说,基层相关工作人员是最贴近实际,贴近群众的人,长期从事基层群众工作的干部,他们的群众工作能力得到了长期的锤炼,具有丰富的调解经验,由他们参与调解工作,不仅能够为广大群众所接受,而且也提高了调解成功率。如调解马店镇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因胡某某怀疑妻子罗某某发生外遇,持皮带将罗某某殴打致轻伤。承办人审查案件后,认为嫌疑人和被害人系夫妻关系,这是一起家庭内部矛盾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为当事人家庭的和谐,减少案件给当事人两个孩子带来的负面影响,应当立即展开调解工作。遂承办人首先与罗某某沟通,是否愿意调解,原谅胡某某。罗某某表示不愿意原谅胡某某,也不接受调解。承办人没有放弃调解的可能,而是找到了当地妇委会王主任,和其说明案件情况,并让其劝说罗某某接受调解。原本王主任和罗某某就认识,有一定的感情基础,找到罗某某后,王主任和罗某某促膝长谈,分析调解与否的利弊,劝说家庭和谐对于孩子健康成长的重要性,经过王主任苦口婆心的劝说,罗某某终于松口同意调解。后承办人整合调解资源,约请派出所所长、当地调解委员会主任和行政村书记等具有丰富调解经验的人员参与调解,对双方家庭通过循循劝导,让当事人换位思考,使其站在对方的立场和角度看待问题,使得双方比较理性的对待调解,不再赌气。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胡某某父母代胡某某向罗某某赔礼道歉,并包赔医药费等3万2千元,罗某某同意谅解胡某某。遂我院以没有逮捕必要对胡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整合调解资源,充分利用当地干部进行调解的优势,请其协助配合,共同做好当事人思想工作,这样做,能够使检察环节的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得到各方面的支持、理解和帮助,不断提高当事人的满意率,从而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提升工作效果,使化解调处工作逐步纳入良性循环的轨道。总之,刑事和解为侵财类及侵犯人身权利轻微刑事案件提供了便捷且社会效果良好的处理方式,同时也减少信访上访情况的发生,节约了大量的司法资源,具有积极的探索意义。调解工作不可能有一成不变的方法和经验,有待于承办人在实际工作中去不断探索和积累,只要是有利于化解纠纷矛盾的方法都应当积极尝试。
(作者单位:涡阳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