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基本方式。对所办案件进行评查,是强化“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重要举措。
□评查案件,对案件质量定档不是最终目的,关键是把评查结果运用于司法责任的认定,运用于对办案质量的提升。
案件质量评查,是对已经办结案件,以法律和有关规定为标准,对办案质量进行检查、评定的业务管理活动。“评”是评定,“查”是检查,检查是前提,评定是结论。优化案件质量评查,在认识和实践上应坚持“一体化”思路,有序解决好五个问题。
为什么要评查案件质量
办案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基本方式。对所办案件进行评查,是强化“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重要举措。
一是推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对于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群众满意不满意,客观上取决于实体是否正确、程序是否正义,主观上取决于是否在办案中求极致,是否为实现司法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而努力。案件质量评查,既是发现问题、规范办案、改进工作、提升办案质量的有效途径,也是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制约和指导督导、统一司法尺度、推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
二是深化检察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全面深化司法改革作出系列部署。检察机关也推行了司法责任制、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内设机构改革、捕诉一体等重大改革措施,检察案件管理也从个案审批、文书签发向全院、全员、全过程的案件质量监管转变。加大对重点案件、无罪判决案件等的评查力度,在评查的基础上抓实刑事错案司法责任追究,既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重要方法,也是持续巩固、深化改革成果的重要配套措施。
三是强化队伍教育整顿的重要抓手。思想问题、作风问题、业务问题等都体现在检察履职上、体现在司法办案上。案件质量评查无疑是发现业务问题、解决业务问题及整治思想问题、作风问题的重要抓手。因此,要从政治的高度去认识看待、抓实抓好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促进从更高站位、更大格局办好案件,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案件质量评查什么
案件质量评查作为保障检察机关“生产”合格法治产品、检察产品的基本环节,在案件管理、监督纠错、提升办案品质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既评实体又评程序。评实体,主要是看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的“审查”决定及对法院裁判的审查意见是否正确。评程序,主要看程序适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有无侵犯当事人权益或对事实认定造成影响等问题。
既评事实认定又评法律适用。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事实认定的核心是证据,无论犯罪客观方面还是主观方面的认定,都要依靠证据。法律适用的基础是事实,然后才是如何理解和运用法律。
既评案件又评文书。公正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让群众能感知、能理解、能信服,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律文书的制作和使用。一个案件即使处理结论正确,但审查报告写成“流水账”,重点疑点难点论证不详尽,起诉书表述不准确不规范,示证质证逻辑不清晰,从质量上讲就不是优质案件。
既评结果又评效果。法律效果主要体现在实体、程序上,社会效果主要体现在群众评价、对社会治理的促进上。因此,评查案件还须评查办案人员在法律规定的自由裁量范围内,在严格依法的前提下,是否充分考虑和努力争取最佳的办案效果。在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程序选择、释法说理等方面是否到位,是否贯彻落实司法新理念,法律监督是否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既评全案又评重点。评全案,是对案件的实体、程序、文书制作使用、效率效果等全面评查。评重点,是对不同的案件突出不同的评查重点。如无罪案件要围绕罪与非罪的分歧、无罪原因,深入检查指控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事实认定和证据采信有无争议,检察官履职是否到位;撤回起诉案件要从实体、程序等方面,对案件处理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予以评定。
案件质量怎么评查
评查案件关键在“查”,重点在“评”。评查时要梳理办案程序、证据审核、法律适用等方面情况,要经检查案卷、提出意见、听取申辩、科学审定、反馈结果等程序,结合形势和实践需要不断创新方式方法,确保客观公正。
初评与复评相结合。初评应由两位员额检察官交叉进行,评查后拟定评查结论。复评的形式有两种:一种是检察官联席会议对初评案件进行复评,意见一致的,得出评查结论,不一致的,报分管副检察长审定;另一种是由另行组织人员再次评查,充分论证,提出评查意见。这主要针对原办案单位对评查结果提出重大异议的案件,或者是拟定为瑕疵、不合格的案件。复评的内容既包括初评结果,也包括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意见,还包括原办案单位或办案人员提出的异议。复评作为保证评查结论正确的重要环节,应明确评查人对汇报的事实证据负责,参与人对发表的意见负责,主持人对复评程序和个人意见负责。
单向评与双向评相结合。单向评是由上级院对案件组织评查,听取反馈意见、进行论证后,拟定并通报评查结果。双向评是由上下两级院对特殊案件自下而上启动的案件评查程序。双向评主要应用于上级院改变原办案单位处理结论,如司法指令纠正原不起诉决定、撤回抗诉等。
线下评与线上评相结合。线下评,是集中人员、时间、地点,通过现场互查、反馈、申辩、讲评等方式,对案件进行充分讨论、统一认识。线上评,主要是由评查人通过线上查阅电子案卷的方式开展工作。由于线上评缺少亲历性,评查人如果认为原处理结论不准确、不适当甚至错误,应增设线下听取原办案单位或办案人意见的环节,以线上书面检查、线下听取意见相结合的方式对案件质量进行评定。
内部评与外部评相结合。评价案件质量,有必要引入一定的社会评价因素。对于特殊类型的案件,如涉专门领域或行业的案件、适合法治宣传教育的案件等,可以邀请系统外专业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社会群众代表等参与案件评查,以确保评查效果。
案件档次怎么评定
对案件质量定档是案件评查的“果”。案件评查结论关乎案件处理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关乎办案检察官的司法责任落实。评定案件质量优质、合格、瑕疵或不合格,应着重把握四个问题:
一是明确定档的内容是案件质量,而非承办人的司法责任。评查案件质量针对的是案件是否存在问题以及问题的轻重,从中也可体现出案件具体环节、具体责任人是否有违反法定职责的行为。但违反法定职责的行为不同于司法责任,司法责任还需要结合案件承办人的主观过错及是否存在案外因素等情况来确定。
二是定档针对的是案件的客观情况,而不是案件承办人的主观认识。案件的客观情况,是指办理案件的过程及根据事实、证据和有关规定对案件作出的决定。至于案件承办人作出这一决定的主观认识和考量因素,往往需要通过评查之外的调查才能得出。
三是定档依据的是办案时的标准,而不是评查时的标准。个案处理涉及事实、证据、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涉及对法治、社情、民意的整体把握,受办案时社会背景、生活环境、司法政策及个人认知能力和司法理念的影响。评查定档时要综合考虑办案时的法律规定、刑事政策背景、技术条件限制等情况,对历史旧案和新案遵循不同的评查原则。
四是定档定的是案件质量,反映的是评查人的专业素质。现有规定对案件质量定档的要求是实事求是、严格把握标准,区分具体情况、确保准确。承办人对办案质量负责,评查人对评查质量负责,复查人对复查结果负责。
评查结果怎么运用
评查案件,对案件质量定档不是最终目的,关键是把评查结果运用于司法责任的认定上,运用于对办案质量的提升上,运用于对检察工作的促进上。评查时要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对相关责任的过错大小、责任轻重、违规事由和依据以及是共性或个性问题、如何整改等认真分析。
分清应然责任与免责情形。检察官肩负客观公正义务,既是犯罪的追诉者、无辜的保护者、冤错的监督者,也是法治秩序的重要维护者,应当依法履职、积极履职。认定司法责任要坚持主观过错与客观行为相一致,既要通过明确和落实司法责任制促使检察人员恪尽职守、忠诚履职,又要确保依法履行职责、尽到注意义务的检察人员不受追究,鼓励检察人员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对案件作出决定,这就要求把追责与保护结合起来,分清哪些该追责,哪些该免责。应然责任是指按照司法责任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应当承担的办案责任。免责情形是指依法履职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纪律处分的情况。在运用评查结论时,负责监督、追责的人员应根据案件实际、结合调查情况,准确区分追责与免责情形,指明法律依据,避免因评查不当引发追责不当,因追责不当引发不敢办案、不愿办案等负面影响。
分清个人责任与分散责任。个人责任是在权限范围内对个人决定的事项承担责任。认定时应分清是办案责任还是管理责任、一人责任还是多人责任、主要责任还是次要责任等。承办人个人提出的意见被改变的,由改变者承担相应责任,这就涉及到分散责任。根据司法责任制有关规定,独任检察官承办并作出决定的案件,由独任检察官承担责任;检察官办案组承办的案件,由其负责人和其他检察官共同承担责任;属于检察委员会决定的事项,检察委员会对决定事项负责,委员根据错误决定形成的具体原因和主观过错情况承担部分责任或不承担责任;等等。评查时要把改变处理决定的过程表述清楚,包括案件结果是在什么时间、由谁决定、依何种程序变更的,等等。
分清办案责任与监督责任。办案与监督是两位一体的关系,监督必须落实在办案中。从运用评查结果的角度看,需要区分办案责任和监督责任,对批捕、起诉中的问题,可以纠正的要自行纠正;经评查发现问题的,要依法启动监督程序进行纠正。
分清共性问题与个性问题。对评查发现的共性问题要集中治理,个性问题要专项整改。对法律适用、工作文书、司法能力等方面的共性问题,应通过培训、交流、警示教育、建章立制等予以改进。对于个性问题,要分清哪些是能够补正的,哪些是能够启动法律程序纠正的,哪些是不可逆的。对于能够补正的问题应当及时补正。认为存在严重错误需要纠正的,由责任部门依法定程序纠正。对于不可逆的问题,以送达检察建议、健全制度机制等方式督促改进工作,警示和防止同类问题发生。
分清评查责任与惩戒责任。对案件质量的评查和对质量问题是否存在司法责任的调查处理,应当由不同部门、不同人员负责。评查人在职权范围内对评查结论负责,对案件质量提出专业意见。
(作者为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