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卫生健康委,省级医疗卫生健康单位: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985号)要求,按照我省卫生健康数字化改革总体部署,进一步规范“互联网+护理服务”行为,增加服务供给,加强服务监管,提升居家护理服务质量,推动“互联网+护理服务”数字化、一体化、现代化,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差异化、优质化的护理服务需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工作
按照《浙江省“互联网+护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试行)》要求,加强事前准入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强化护士依法执业意识,规范“互联网+护理服务”工作的开展。各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对辖区内开展服务的机构资质与人员审核进行严格把关,坚持“线上线下同质管理”的原则,确保有关服务规范开展,保障医疗质量安全和护患双方合法权益。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的医疗机构要加快实现与浙江省互联网医院平台建立数据接口,实现互联网护理服务数据的实时监管。
二、丰富居家护理服务项目和内涵
针对高龄、失能等行动不便等重点人群,增加护理服务项目,提升服务内涵。将“互联网+护理服务”与家庭医生签约、家庭病床、延续性护理等服务有机结合,为群众提供个性化、差异化的护理服务。医共体牵头单位要按照分级诊疗要求,结合功能定位和实际情况,整合医共体内护理资源,统筹推进“互联网+护理服务”。按照患者实际需求,增加一批适用于居家开展的护理服务项目(见附件),我委将根据服务质量和效果进行分批次推出适用于居家的护理服务项目,以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护理服务需求。
三、提升技术服务能力和水平
按照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功能定位,进一步加强城市大医院专科护士的指导教学能力,提升县域医共体内专科护士的居家护理服务能力。充分发挥省级护理质控中心作用,制定“互联网+护理服务”培训大纲,通过培训不断提升上门护士的服务能力和专业技能,同时增强其突发状况下的紧急救治和应急处置能力。依托省护理学会,不断完善专科护士培训体系建设,加强医共体内专科护士的培训力度,满足居家护理服务需求。
四、加强平台管理功能建设
“互联网+护理”是“互联网+医疗”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依托实体医疗机构开展服务,开展居家护理的医疗机构须具备家庭病床及巡诊服务功能。我委将根据服务和监管需求,进一步加强平台管理功能建设,完善“互联网+护理服务”满意度测评、服务价格分析、耗材药品统计、药品权限预警、医疗废弃物处理、不良事件上报等统计分析、监督管理功能。自建平台要对照省平台建设标准,不断完善相关服务与管理功能,关键数据要实时上传省监管平台。
五、积极防范执业风险
各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控和有效应对风险,要制定具体方案,对服务对象进行全面评估,核验其身份信息、处方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档案等;为上门护士提供手机APP定位追踪系统,配置工作记录仪、一键报警、延时预警等装置,并购买医疗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等;制定完善相关应急处置预案,有效应对处置突发情况。
六、探索价格和支付政策
居家护理服务项目收费应当结合实际供给和需求,发挥市场议价机制,综合考虑交通成本、信息技术成本、护士劳务技术价值和劳动报酬等因素并严格落实知情告知制度。各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主动协调医保部门,结合“互联网+护理服务”新业态的特点和服务形式,建立完善的相关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和医保支付政策。
本通知于2021年9月13日起施行。
附件:
浙江省“互联网 护理服务”项目(新增).docx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8月12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链接:政策解读
链接:起草说明
链接:图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