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26日,“《城乡规划法》实施情况座谈会”在中国特色城镇化研究中心和王健法学院的联合举办下成功召开,来自苏锡常三市9家规划局的领导与工作人员以及西北政法大学、福州大学、宁波大学、南昌大学等高校的学者共30余人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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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基地重大项目负责人胡玉鸿教授在致辞时表示,希望借座谈会的交流方式与规划部门加强沟通,促进理论与实践的双向互动。

会议第一单元由王健法学院讲师石肖雪博士主持,苏州市规划局、常州市规划局、苏州市工业园区规建委、张家港市规划局、吴中区和吴江区规划分局的代表,苏州大学规划系与福州大学法学院的教师分别发言。

苏州市规划局副局长施旭指出,城乡规划的修改程序应当考虑繁简分流的要求。临时建筑超期使用和违法建筑难以禁绝的问题,需要借助信用制度建设的契机进行防范。“三规合一”要求对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的职能进行整合。城乡规划需要适度的弹性来应对未来的社会需求。

常州市规划局法制处处长袁文婷指出,对近期建设规划“编而不批”的现象反映出,政府不愿意被过多层次的规划限制,希望尽量控制行动的时间成本。通常因公共设施不足而修改规划的情况并不多,政府发展经济的需要才是推动规划修改的主要因素。

苏州市工业园区规建委技术处副处长王惠珍指出,苏州市工业园区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工业化阶段、城市化阶段、产业转型升级现代化阶段、生态生产生活高度融合的新城区阶段。只有立法层面做出详细规定,才能实现一张蓝图、一本规划、一个平台的“三规合一”目标。

张家港市规划局法规科科长瞿春浩指出,对总规的修改一般比较慎重,比较常见的其他规划的修改,主要是对细节的修改。在通知利害关系人参加听证程序后,政府部门需要区分群众的合法诉求与合理诉求,选择协调的方式积极解决争议。

吴中区规划分局用地科科长韩敏指出,城乡规划修编、调整频率偏高的原因包括;各个区域推动经济发展的竞争态势,使得自下而上的项目调整需要不可避免;城区范围扩展的不确定性;自上而下的行政命令要求,例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引发的规划调整;因国有土地拍卖等契约行为导致规划调整。

吴江区规划分局法规科潘凤艳指出,文化遗产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在规划工作中很难协调兼顾。规划的变更频率取决于政府干预市场的态度。政府决定调整规划的过程中,需要考虑到对地区利益和部门利益的平衡。

苏州大学金螳螂建筑学院规划系雷诚副教授指出,《城乡规划法》的本质功能在于限制行政权,即约束地方政府与规划主管部门的职权,因此空间边界的确定是一个重要问题。城乡规划不仅具有宏观层面的导向功能,而且可以被视为一种公共契约。

福州大学法学院华燕副教授指出,文本中的法与实践中的法存在较大的差异,例如招商引资的成果影响规划区块土地的功能定位,超期使用的临时建筑如果符合公益、民生需要,就并不宜被强制拆除。公法与私法中的一些规范可以作为相互借鉴的资源,用于解决现实问题。

会议第二单元由西北政法大学讲师赵哲博士主持,苏州市规划局、无锡市规划局、苏州市高新区规划分局、苏州市工业园区规建委、相城区规划分局的代表,宁波大学与南昌大学的教师分别发言。

苏州市规划局法规处副处长周晓静指出,在规划实施后进行修改的环节,居民通过听证反映日照、间距、安全等问题的意见较多。在法条中对利害关系人的范围规定的比较宽泛,不限于居民住所与项目实施地的特定距离,只要是周边小区的居民申请参与,规划部门都会通知其参加听证。

无锡市规划局法规处处长倪峰指出,竣工核实环节的要求是建设行为符合城乡规划,但被没收的违法建筑仍旧违反城乡规划。在采取没收措施后,若因为违法建设的结果尚未消除而不予验收,那么后续的程序就无法进行下去。因此,对罚款、没收后的建筑如何处置,已经成为亟待解决的难题。

苏州市高新区规划分局建管处处长王宏宇指出,在新规划的城区,尤其是在审批重建的城区,要想更好地体现本地特色其难度非常大。努力的方向应该是在空间、景观环境上尽量融合本地文化元素进行塑造,考虑从建筑风貌的角度完善规划。

苏州市工业园区规建委法规处吕雪芬指出,规划资料公开的比例逐年增加,群众依申请公开的成本较低。因为行政部门收集资料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所以规划部门为降低相应成本,会选择电话通知信息公开申请人到场咨询,并安排专业人员予以补充解答。

相城区规划分局规划编制科规划师朱恩琪指出,政府在招商时要设定企业入驻的门槛,要求企业符合整个区域在税收、产业、环境提升、生态改善方面的要求,因此从整块区域的角度来看,并不是一味地迎合企业的要求。

宁波大学法学院讲师尹德贵博士指出,在实践中,很多特色小镇似乎缺乏特色。从影响权重的角度来看,在设定规划时已经根据当地的风俗习惯或者建筑风格预设了特色的样态,还是根据招商引资的实际需要塑造了规划的安排,是评判“特色小镇”发展质量的重要切入点 。

南昌大学法学院讲师张恩典博士指出,从指导理念与具体制度的角度来看,城乡规划对传统的私权利形成限制,为财产所有权科以社会义务;但从公法层面看待政府通过规划进行规制的问题,需要思考政府行使权力的正当性边界问题。

胡玉鸿教授在总结发言时指出,通过这次座谈,课题组成员更深入地了解到实务部门对《城乡规划法》的理解与执行状况,获得了关于城乡规划制定、修改与实施情况的大量信息。课题组希望通过与实务部门增强交流合作的方式,不断充实研究成果。

王健法学院法理学教研室孙莉教授、许小亮副教授与周口师范学院的张洪新博士,参与“《城乡规划法》实施情况及完善对策”课题前期调研的法理学专业博士生刘辉、陈群与硕士生郭倩、郑宣霞、薛沈艳、吴敏、曹维佳、叶肖肖参加了本次座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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