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培育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这为国有企业深化改革进一步指明了方向和路径。为了准确把脉国企混改的难点与痛点,进一步助推国企混改,我们进行了深入调查研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国企混改工作存在的问题与难点
(一)思想顾虑多。国资国企都有复杂的形成原因和特定的历史背景,用今天的规章规定解决历史上的问题,难度非常大。(二)历史遗留问题多。国有企业大多从“行政局”转企而来,历经多轮改革改制,发生了多次合并分立重组和股权变更,造成权证不齐、账册不清、数据不实等历史遗留问题。(三)经济、司法纠纷多。限于目前的法律规定及相关政策,成为混改中潜在隐患,不同程度地增加了混改的难度。(四)产业集中度较低。国企集团由于历史原因,在历次整合重组、结构调整和转型发展中,涉及产业领域过多过杂,产业之间缺乏关联性,企业资产良莠不齐。(五)混改成本较高。在混改过程中,涉及土地作价出资、补办手续、资产调整、股权变更、挂牌交易等混改环节,会形成多项税负,给企业混改造成很大压力。(六)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影响投资意向。
二、进一步深化国企混改的对策建议
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对国有企业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造,有利于巩固、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形成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有利于形成更健康的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有利于降低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提高资产质量和效益;有利于盘活存量资产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助力经济发展。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一)由党委、政府出台相关文件,消除各级干部的思想顾虑
国有企业长期以来受计划经济束缚较多。各级干部包括员工思想解放不够,观念理念保守,是影响改革创新的最大短板。一方面表现为“恐私症”,对发展民营经济心有余悸,不敢放手;另一方面表现为“恐失症”,担心国有经济萎缩、国有资产流失。因此,建议党委、政府出台相关文件,对资产核销、价格评估、税费减免、资产过户、企业注销、司法支持、价格认定、责任承担等一系列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只要符合规章规定和相关程序,鼓励大家改革创新,勇于担当,大胆作为,只要不是贪污受贿、不是利益输送等违法违纪行为,免于追究责任,给干部撑腰壮胆,解除后顾之忧。
(二)学习借鉴地区先进经验做法,加强对混改工作的整体规划和设计
一是注重顶层设计。国资委作为政府出资人负责对整个国有企业工作的指导、管理、监督;下属专业化的企业集团负责对所属企业的资本运营、管理;第二层级企业,负责本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管理架构清晰,职能明确,权责一致。二是提高产业集中度。由核心优质资产进行行业性重组,以较强的实力和竞争力对外实行并购、融资、合资、合作,把企业做大做强。三是分类推进混改。对竞争类、功能类、公益类不同类型企业,对优势企业、亏损企业、一般性企业等,分别提出混改的股权结构、职能要求和目标任务。四是推进资本证券化、市场化。通过集中优质资产、股份制改造在资本市场上市。同时通过并购、投资,或引入战略投资者、财务投资者、职工持股等方式,实现股权多元化、管理现代化。
(三)立足实际,分类指导,因企施策
第一,本着“宜整则整”的原则,对主业比较集中的企业集团实行整体混改。第二,本着“宜分则分”的原则,对经济体量大、产业跨度大、混改难度大的企业集团先进行行业性重组。第三,本着“自下而上”的原则,对一时混改有困难的企业集团,可组织具备混改条件的所属二三级企业先行混改。第四,本着“安全需要”的原则,适当保留具有竞争力、涉及国计民生的企业国有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这类国有企业可采取社会融资等方式,改善股权结构,改革内部管理机制,增强企业发展活力,以完成政府的重大专项任务。
(四)优化评估交易机制,由市场决定国有资产的投资价格
国有资产的实际价值应由买卖双方遵循等价交换互相撮合而成的。本质上讲,它是市场行为,而不是政府单方面行为。从国企混改的实践出发:一是在清评审过程中,要本着“既要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又要体现市场定价”的原则,不能简单地套用“重置成本”的传统做法,不能偏重账面资产,不能过高评估资产价格,该核销的列入核销,该剥离的剥离,该剔除的剔除,该折旧的按市场现价折旧,要充分尊重意向战略投资者对企业市场前景、创新能力、盈利能力、品牌价值等的预判评估,采取科学合理的方法确定国有资产的投资价格,不低估,不虚高,既对国家负责,又对市场负责。二是实行国有资产投资价格和意向战略投资者无形资产的双向评估。除对意向战略投资者硬实力评估外,还应对其企业的软实力进行综合评估,通过筛选比较,好中选优。对软硬件条件俱佳的意向战略投资者,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三是完善最终的定价机制。国有资产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应遵循、认可市场定价原则。应提前规定授权,一旦出现流拍,允许两次降价,最后以市场价格为准,避免没人摘牌就停摆的尴尬局面,延缓混改的工作进程。
(五)完善配套政策和实施细则,切实降低混改成本
国有企业的历史遗留问题是多年形成的,应采取历史唯物主义的态度,顾大局、看长远、算大账,创新混改思路,完善配套政策,合法、合理地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切实降低混改成本。建议财政税务部门对土地出让金、欠税、欠费等,采取上海“空转”的做法,制定相关办法;对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等,采取合法变通的办法能减免的减免,或者采取先征后退等办法;对不能豁免的,诸如拖欠职工工资、股金、保险金等,可采取用出让资产收益冲抵的办法,以最大限度地降低混改成本,加快混改进度。建议土地房屋管理部门对土地房产两证不齐、证人不一、企业房产处置等问题研究具体办法,抓紧实施。建议人社部门对国企职工托管人员的社会化管理、保险、企业特殊离退休人员及遗孀等问题研究具体办法,抓紧实施。建议市场监管部门对僵尸企业、壳企业,对被吊销营业执照五年、无欠缴税款、无不动产登记、无在缴社保人员和欠薪、无待执行案件和在诉案件记录的企业实施强制注销。建议司法机关对国有企业的历史陈案、在诉案件、扣押物产等问题研究提出司法意见,从速从宽尽快办理。
(六)建立国有资产出让收益财政专户,保证国有资本再投入的保值增值
国有股权出让后的资产收益,是地区长远发展的重要经济保障。因此,管好、用好上述资金,是一项必须提前研究、认真对待、科学谋划、慎重支配的重大问题。为此建议:第一,设立财政专户,进行管理,未经地方政府批准不得动用。第二,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和专家咨询委员会。重大项目产业投资,必须经投资决策委员会研究提出意见,报政府批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前,要听取专家咨询委员会相关专业成员意见。第三,由审计部门每年例行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项目进行审计,由纪委、监委进行执纪执法监督,保证运营安全高效,保值增值。
(作者王海福为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原党委书记,马云泽为南开大学滨海开发研究院产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