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在中国已有不少成功案例, 并且拥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但中国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 依然存在许多制约因素,主要表现在:

当前节能降耗还没有成为某些高耗能企业和地方政府的自觉意识,仍然有不少的企业为了一己私利,以经济利益为中心,节能降耗意识较弱。在法律制度方面还没有形成和确立节能投资激励机制和企业节能激励机制;缺乏具有一定强制性的政策法规,影响EPC产业的发展。很多城市尚缺乏系统性的适合本地市场的财务管理、财税减免、金融支持、政策性奖励等法律法规。政策落实缺乏时效性。与节能服务产业相比,很多城市尤其是二三线小城市对EPC国家政策的贯彻执行还不够及时;奖励资金申请流程繁琐、不规范。

从本质上说,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是节能服务公司利用节能的新技术帮助高耗能企业进行节能,因此,节能服务公司是否拥有节能技术,是否拥有节能技术研发的实力才是决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是否成功的根本性因素。由于中国的合同能源管理事业才刚刚起步,许多人对合同能源管理的了解不够,业务规模和从业人数还相对不足,尤其缺少技术过硬,专业本领强又会控制风险,还能与人沟通的复合型人才非常困难。能源服务行业的薪资待遇标准不确定,薪资是不具有吸引力的,难以吸引高素质人才。

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需要先垫付资金,随着实施项目的增多,资金压力不断加大,如果没有融资支持,公司发展就会难以为继。同时由于合同能源管理的投入产出周期长,大项目一般在投入几年以后才会有回报,企业要进行后续投入面临很大的资金压力。由于中国合同能源管理行业不规范,大多数ESCo还处于发展阶段,缺少较高诚信度,银行资信等级较低,申请贷款及担保程序繁琐,ESCO贷款比较困难。

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不完善阻碍了合同能源管理服务业的发展。一般来讲,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节能技改的项目周期较长,利益分期回报。节能服务公司普遍担心在节能改造项目结束后用能单位是否会有其他的变故影响支付能力。在社会诚信和商业诚信相对缺失、司法成本偏高、体制不够完善的情况下,节能服务公司承担一定的商业风险,如果遭遇恶性恶意毁约不履行承诺的案子就会对节能服务公司尤其是小型的节能服务公司运营造成困扰,影响其运转。某些ESCo片面追求利益,为拿项目盲目保证节能量,损害业主利益,破坏了节能行业的行风;一些城市又缺乏权威的节能量审核机构,发生纠纷仲裁困难、造成企业负担。

催生供暖行业新模式,供暖行业主要面对的用户有市政热力、大型工业园区、工矿企业等。而热力公司或分布式锅炉房是主要的热源供给主体。"如果有条件能够实现提前供暖并确保优质的供暖效果,还能为项目带来增值效应。"很多开发企业如此设想。尤其是对于那些自建锅炉房的开发企业来说,不仅要有一定的初期投入,管理锅炉这类特种设备还需要具备独立运营的条件且需要建立一个专业化团队,投入和收益能否平衡不得而知。目前国内已有很多涉足供暖行业的合同能源管理企业,为上述设想指定方案。其模式为:由供热公司承担项目的投资、融资、建设、经营和维护,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向热用户收取用热费,以此来回收项目投融资、建造、运营和维护成本,取得合理回报。而房地产公司拥有供热设施建设的监督权,合同期满后,还可以收回项目的运营权。"建造-运营-转让的BOT模式已经在国际上比较普遍。"对于建设方而言,最大的好处是节省锅炉等供暖设备的投资,实现系统、设备的最优化配置。随着供暖行业的发展,从而也催生了锅炉系统的生产供应行业。锅炉行业是传统行业,也是能耗很高的一种产品。一直以来对于锅炉设备的升级换代,在国内因为资金和技术等等因素,进程非常的缓慢。运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将大大加快锅炉行业的技术的更新,大大加快原有的锅炉设备的升级换代,随着国家对加大大气污染治理的力度,改变现有燃烧方式,国内有科研院所已研制成功传统链条炉的升级产品,高效煤粉工业锅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可以很好的利用各方面的生产要素,充分整合社会资源,共同参加节能减排的事业中来。锅炉行业的整体升级插上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翅膀,将得到一个超快的发展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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