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0294号建议的答复

代表您好:

您提出的《关于推进电子病历数据共享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现答复如下:

一、工作现状和进展情况

近年来,我委统筹推进全民健康信息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医疗数据共享。先后印发《省统筹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功能指引》(国卫办规划函〔2016〕1036号)、《医院信息平台应用功能指引》(国卫办规划函〔2016〕1110号)《关于加强全民健康信息标准化体系建设的意见》等一系列文件,制定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标准与规范。目前,国家全面健康信息平台基本建成,7000多家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接入省统筹区域平台,2200多家三级医院初步实现院内信息互通共享。2020年12月,我委印发《关于深入推进“互联网+医疗健康”“五个一”服务行动的通知》,要求二级以上医院要加快实现院内医疗服务信息互联共享和业务协同,依托实体医疗机构实现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提供线上线下无缝衔接的连续服务,推动区域信息共享互认,推动医疗机构间电子病历、检查检验结果、医学影像资料等医疗健康信息调阅共享,逐步实现覆盖省域的信息互认。

我委高度重视互联网医疗服务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文件要求,先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等一系列配套文件,从服务内涵、准入、执业规则、监督管理等方面,规范互联网诊疗、互联网医院健康发展。根据文件要求,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等相关文件要求,为患者建立电子病历,并按照规定进行管理。

二、关于所提建议的答复

(一)关于在国内建立一套病历电子档案数据存储库,实现资源共享。我委高度重视国家健康医疗大数据服务,正在研究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药品器械、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保等信息标准体系,并逐步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2018年7月,我委印发《国家健康医疗大数据标准、安全和服务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加强健康医疗大数据服务管理。在数据共享方面,我委负责建立健康医疗大数据开放共享机制,统筹建设资源目录体系和数据共享交换体系,强化对健康医疗大数据全生命周期的服务与管理。目前,全国二级以上医院已经基本完成HIS、LIS、PACS等基础信息系统建设,大多数三级医院建立远程医疗、区域影像诊断等信息系统。各省积极探索基于全民健康信息平台的应用,辽宁省实现卫生健康十余个业务系统的互联互通和业务协同;重庆市实现了全市跨区域、跨医疗机构的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数据共享和互联互通调阅;湖南省实现了健康档案共享调阅、检验检查结果互认、统一预约挂号管理等。

(二)关于采用手机登录识别、人脸验证,以及病患本人凭身份证或医保卡获取病历信息,确保患者病历信息安全。我委高度重视电子病历信息安全,逐步完善信息安全保障体系。通过数字化手段,保障患者病历信息安全,防止个人病历信息外泄和盗用。要求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和健康医疗数据保密规定,加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数据应用服务的信息防护,患者信息等敏感数据要求储存在境内,加强对医疗机构电子病历数据传输、共享应用的监督指导和安全监管,建立健全患者信息等敏感数据对外共享的安全评估制度,确保信息安全。

三、下一步工作目标和计划

我委将联合财政部、工业与信息化部等部门进一步研究相关支持政策,统筹推进全民健康信息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基层医疗机构网络覆盖水平,增强网络承载能力,推进全国各医疗机构医疗信息共享;深入推进“互联网+医疗健康”“五个一”服务行动,整合资源,促进多码融合应用服务,助力医疗信息化建设;深化落实《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加强数据安全管理、隐私保护,保障患者个人健康档案信息安全。

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1年11月9日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500号建议的答复

代表您好:

您提出的《关于健全互联网医院以患者为中心的医疗数据共享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工作现状和进展情况

我委高度重视互联网医疗服务相关工作,积极完善互联网诊疗配套政策,先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等文件,从服务内涵、准入、执业规则、监督管理等方面,规范推动互联网诊疗、互联网医院、远程医疗健康发展。截至2021年上半年,30个省(区、市)已建立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全国已经建成1600余家互联网医院,初步形成线上线下一体化的医疗服务模式。

二、关于所提建议的答复

(一)完善相关政策文件。一是印发《国家健康医疗大数据标准、安全和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明确健康医疗大数据的定义、内涵和外延,厘清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管理过程中的边界权责。二是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指导意见》,对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作出进一步部署,明确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制定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建立本辖区内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体系,明确互认机构范围、条件、诊疗项目(内容)及技术标准等。同时,要求各地按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设功能指引要求,加强区域平台建设,实现区域内医疗机构间检查资料的互联互通互认。三是印发《关于加快药学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的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积极探索互联网和远程药学服务,加快药学服务信息互联互通。

(二)加强电子处方管理。我委会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快药学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要求各地落实《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同时,会同相关部门研究起草《电子处方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电子处方的全流程管理。积极探索互联网和远程药学服务,加快药学服务信息互联互通。2020年2月,经国务院批准、我委会同教育部等6部门共同印发《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的意见》,要求规范“互联网+药学服务”,探索医疗卫生机构处方信息与药品零售消费信息互联互通,强化电子处方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

(三)促进医疗数据互联互通。一是开展医疗数据中心建设试点工作,与山东省人民政府、济南市人民政府签署《关于共建国家健康医疗大数据北方中心合作框架协议》,不断健全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全员人口等数据库,探索推动跨部门、跨行业、跨层级的健康医疗大数据开放共享。二是统筹协调全民健康保障信息化工程建设。印发《关于加强全民健康信息标准化体系建设的意见》《全国公共卫生信息化建设标准与规范(试行)》,进一步推进政务信息系统建设共享总体规划和全民健康信息标准建设。目前共有7000多家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接入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258个地级市依托区域平台实现医疗机构就诊“一卡通”。2200多家三级医院初步实现院内信息互通共享。三是制定《医疗联合体管理办法(试行)》,规范医联体建设与发展。开展智慧医联体建设的研究工作,推动医联体内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医疗信息互通、数据共享、智慧互联,提高医疗服务的连续性。

(四)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一是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促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发展,鼓励医联体内医疗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加快实现医疗资源上下贯通。鼓励三级医院通过远程医疗等方式与偏远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数据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二是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预约诊疗制度加强智慧医院建设的通知》,优化预约诊疗服务。要求二级以上医院建立预约诊疗制度,提供门诊分时段预约、住院预约和择期手术预约。推动医联体牵头医院逐步将预约诊疗信息系统延伸至医联体内的医疗卫生机构、医养结合机构,畅通双向转诊通道。三是印发《关于推进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的意见》《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等配套文件,规范远程医疗服务发展。积极完善省-地市-县-乡-村五级远程医疗服务网络,通过开展远程会诊、远程查房、远程病例讨论等方式,推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截至2021年上半年底,远程医疗服务县(区、市)覆盖率达到 90%以上。

三、下一步工作目标和计划

我委将积极推动远程医疗、互联网医院等互联网医疗服务规范发展,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让更多患者能够在家门口享受到优质的医疗服务。同时,推进智慧医院建设,促进医疗数据互联共享。

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1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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