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观点
“四个环境”构成了具有苏州特色的营商环境体系,市场围绕企业,政务依托政府,法治完善标准,人文传递幸福,共同助力苏州迈向全国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为苏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最佳比较优势。
改革开放40多年的发展实践反复验证了一个事实,如今经济较为发达或发展较快的地区,大概率是过去和现在营商环境较好的地区,呈现出优质的市场环境、政务环境、法治环境、人文环境。
2020年,苏州首次参加中国营商环境评价,被评价为“表现优异”。2021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在苏州召开全国优化营商环境经验交流现场会,充分肯定了苏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2021年11月,苏州获评全国工商联发布的“营商环境最佳口碑城市”。
今年3月1日,《苏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正式施行,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明确“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打造高效便利的政务环境、营造公正透明的法治环境、创建开放包容的人文环境”,与《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打造良好创新生态行动方案》《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苏州市优化营商环境创新行动2020》《苏州市优化营商环境创新行动2021》等政策相得益彰。
“四个环境”构成了具有苏州特色的营商环境体系,市场围绕企业,政务依托政府,法治完善标准,人文传递幸福,共同助力苏州迈向全国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为苏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最佳比较优势。
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市场环境对于市场主体的生存非常重要,如同水环境与鱼的关系。《苏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坚持把公平竞争作为苏州市场环境的底色,引导广大市场主体合力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一是从产业引导、联动创新区建设、数字经济等宏观层面作出规定。《条例》第十一条明确政府制定产业引导政策,完善产业链和创新链供需平台建设,鼓励实施碳达峰、碳中和行动。第十二条明确支持联动创新发展区、苏州片区联动创新区先行先试、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改革措施。第十三条对数字经济发展作出规定,强调打造高质量数字化治理体系,培育和发展数字经济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
二是从市场主体登记、年报、注销、收费等方面作出规定。《条例》第十四条将市场主体开办手续时间由三个工作日缩短到两个工作日,明确实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改革和一照多址改革,支持一业一证审批模式改革。第十五条规定推进市场主体年度报告涉及社保、市场监管、税务、海关等事项的多报合一制度。第十六条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实行简易注销登记全程网办。
三是从供地、知识产权、科技、金融等方面作出规定。《条例》第十八条明确推行产业定制地配置模式,对供地前期、中期、后期三个阶段分别作出规定。第十九条对存量土地房屋盘活利用作出规定,鼓励产权人对存量土地和现有房屋通过依法自行改造、临时改变使用功能等方式盘活利用。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对我市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公共服务方面的特色做法作出规定。
四是从人力资源、公共资源交易、公用事业、应急保障等方面作出规定。《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健全人才引进、培养、使用、评价、流动、激励机制。第二十八条明确加强职业技术教育和培训,推进企业用工供需对接信息平台建设,发挥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集聚发展和辐射带动作用。第三十条明确全面推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用事业业务网上办理。
打造高效便利的政务环境
苏州历来坚持亲商安商理念,追求快速响应市场主体各类需求。随着信息化技术和工具的广泛应用,苏州政务服务在软硬件支持、人才素质和线上线下联动服务等方面不断创新举措,苏州政务环境建设中不断涌现“总入口”“数字化”“便利化”等关键词。
一是加强市场主体服务体系建设。《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场主体服务体系建设,明确线上建设法人服务总入口,线下鼓励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建立企业发展服务机构。
二是推进政府数字化转型。第三十四条明确建设一网通用的数字政府公共平台,促进和规范公共数据的共享、开放和利用,同时,对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的应用作出规定。
三是推进政务事项办理便利化。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从线下、线上两个层面对政务事项办理作出系统规定。明确各类政务服务和税费减免等事项以及关联的公用事业服务事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分级分类进驻政务服务大厅集中办理。
四是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第三十七条规定,实行证明事项清单管理,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对承诺人的承诺履行情况进行核查,发现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的,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按照规定纳入信用记录。
营造公正透明的法治环境
市场经济的本质是法治经济。苏州坚持良法善治,在立法、执法、司法、普法、守法等环节不断优化法治环境,让法治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
一是适时立法。第五十条规定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优化营商环境需要,在研究改革方案或者改革措施时,同步考虑改革涉及的立法问题,及时提出制定或者修改、废止、解释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建议。
二是规范执法。第五十二条针对企业困扰的多头执法问题作出规定,明确整合精简现有执法队伍,在相关领域实行综合行政执法,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行政执法联动响应、协作机制和专业支撑机制。
三是司法保障。第五十五条规定依法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核心技术骨干等人员采取强制措施的,尽可能减轻对市场主体正常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人民检察院办理涉企案件时,可以按照规定开展企业合规建设,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第五十七条规定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与人民法院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企业破产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四是加强普法。第五十八条强调遵循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加强优化营商环境法治宣传教育。第五十九条规定支持成立优化营商环境法治联合体,研究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制度瓶颈和体制机制问题,为政府决策提供智力支持。
创建开放包容的人文环境
苏州是历史文化名城,拥有几千年积淀的吴文化底蕴,散发着迷人的独特魅力。在苏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大潮中,创新创业者眷恋着这方水土,并不断增添人文环境新内涵。
一是设立企业家日。为激发和弘扬企业家精神,彰显和发挥企业家作用,突出重要性,《条例》总则第九条规定每年7月21日为苏州企业家日,共同营造亲商安商的社会氛围。
二是弘扬创新创业、亲商安商的精神。第四十四条规定弘扬苏州城市精神,发扬张家港精神、昆山之路、园区经验的创业干事时代精神,推动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营造鼓励创新创业和亲商安商的氛围。
三是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第四十五条规定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建立常态高效的市场主体意见征集机制,采用多种方式及时倾听和回应市场主体的合理反映和诉求,依法帮助市场主体协调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四是加强人居环境和公共服务保障。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从生态环境、公共服务、住房交通等方面作出规定,明确将生态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打造适宜人居和创新创业环境。
“三个导向”制定 科学规划走在前列
需求导向、问题导向、特色导向是苏州营商环境工作坚持的工作思路,也是“四个环境”工作应该遵循的。政府出台政策会聚焦相关问题,以营商环境指标为目标,进行深入调研并制定针对性的改革措施,进行细化明确具体做法以及对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并且突显了苏州特色的改革细节。通过动态分析城市经济展情况,深入企业调研交流,掌握城市营商环境存在和凸显的问题,找出诱因,制定多套解决方案应对,汇集问题库分类并总结规律为进一步优化提供依据。
一是坚持需求导向,主动提供政策供给。由于针对药品研发和生产企业在境内直接或委托第三方采购已在境内上市药品作为对照药品的业务,现行法规未作出明确规定,药品研发机构和药品生产企业很难从药品经营企业购买对照药品,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的研发进度。苏州自贸片区以企业需求为导向,聚焦产业发展的痛点堵点,会同江苏省药监局苏州检查分局,推出了“研易购”这一创新制度。2021年12月6日,苏州沪云新药研发股份有限公司、迈博斯生物医药(苏州)有限公司提交的购买临床用对照样品的申请正式获批。通过构建闭环管理体系,实现对研发、临床试验用对照样品全流程的监管,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批发企业和零售药店向药品研发企业销售对照药品的顾虑,为研发企业购买所需对照样品提供便利。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以小切口解大问题。苏州工业园区以问题为导向,建立口岸与属地协同监管机制,实行“口岸外观查验+目的地综合处置”。针对生物医药企业在进口以真空、防光、恒温(低温)存储的研发用试剂、材料等特殊货物时,若在普通环境下直接拆箱查验会影响货物性能和品质。货物在口岸进行外观检查后快速验放,全流程闭环运输至目的地后,再由相关部门进行监管处理,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保障相关特殊货物快速通关,为生物医药企业研发和生产经营提供有力支持。
三是坚持特色导向,持续更新迭代政策。对国外已上市但国内未注册的研发用医疗器械及零部件,由于同时具备“研发设备”和“医疗器械”两种属性,相关进口管理规定存在“模糊地带”,此前无法按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对一些生物医药企业的研发进程产生较大影响。对此,苏州工业园区专门制定进口研发(测试)用未注册医疗器械分级管理办法,在严格做好风险防控的基础上,允许企业进口相关器械供内部研发使用。截至2021年10月,已有18家企业279批次、47个研发项目的产品进口实现顺利通关,保障了企业研发工作顺利开展。(作者:苏州市发改委 方满林 苏州科技大学 赵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