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的执业药师制度,其设立依据是1999年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原人事部共同制定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人发〔1999〕34号)。

其法律地位不过是一个部门规章,与其他职业资格的地位相比,相去甚远。比如律师、会计师、医师、法官、检察官等等,都有国家层面的法律,其执业权力、法律地位、权益的维护都有法律保障。

执业律师可以收取咨询费,执业医师可以收取诊疗费。而执业药师呢?别说收费,连身份都很尴尬。卫生部门一直拒绝承认执业药师,医疗系统只认药师职称序列。业界呼吁多年的《执业药师法》一直难产。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等规章都有明文规定,经营药品必须配备执业药师负责审核处方、指导合理用药、负责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等等。这些制度执行过程中,很快出现了与实际情况脱节现象,驻店药师并不能发挥这些作用。

很多经营者对药品行业的特殊性缺乏足够认识,开药店单纯为了赚钱,没有感受到药师执业的必要性——没有药师照样卖药。于是,这些驻店药师沦为药品营业员,其专业价值无法体现。出于控制成本的目的,药品经营业主也不愿意养一个“高薪的营业员”。而这些法规又不得不执行,于是“挂证”现象应运而生,出现了考证就是为了“挂证”的畸形现象,与国家设置“执业药师”的初衷背道而驰。

最近,国家药监局发出通知,将对执业药师“挂证”行为开展为期五个月的严查整治行动,仍然采用“两头堵”的方式:强调药店必须要配备执业药师而且必须在岗。仍然没有或者也无法考虑这一现实困境。如果严格执行这一规定,除了大量药店关门歇业以外,别无他法;或者所谓的“严查整治”流于形式,风头过去,一切照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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