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法律案例分析报告格式

案例分析报告 案例分析报告 篇二:法律硕士案例分析报告指导*规范格式 法律硕士案例分析报告指导*规范格式法律硕士案例分析报告的具体要求:

一、选题范围

学位论文可以在民商事法学、刑事法学、经济法、行政法、诉讼法学等具有较强实践*

内容的学科中选择一个具体的案例或者某一类型的案例做分析报告。

二、报告内容

所有报告均应为对实际案例的分析论*,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案由

即对案例内容的高度概括,如[xx公司诉xx公司合同纠纷案"、[xxx故意伤害案"、[xxx

不服xx局行政处罚诉讼案"等。

2。案情

案情材料应当事实完整、要素齐备、行文简洁、层次清晰、,

涉及个人隐私的,须进行必

要的技术处理,不得使用与案件原始材料相同的当事人名称、地名等具有明确指向*的内容

3。案件焦点应当根据案情归纳、提炼、列举出案件焦点所在,如[本案焦点在于:1。关于合同的效

力问题;关于合同的履行方式问题;3??"等。

4。争议与分歧意见

从学理和司法实践的角度,提炼出法学理论研究的问题,应当至少具有两种以上的观点、

主张或意见,并清晰、明了地叙明各自的理由及其依据。

5。研究结论

应当明确表面作者对于案件*质或其处理意见的观点和看法,并从法学理论和法律规定

两方面详细阐明其理由和依据,使研究结论有助于解决案例本身,或者为解决类似案件提供

有益帮助,或者提出理论上需要深化的问题。

6。附录

装订成册并有目录清单的案卷复印件。篇三:案例分析报告格式与范文 案例分析报告的格式与范文

一、案例分析报告的格式

1。格式

(封面)

标题×××小组编号小组成员(目录) (正文)

5号,宋体,三级标题式,至少一万字。 正文后附上小组分工说明

2。案例分析报告模板

( )

以下为案例分析报告正文,格式要求如下: 一级标题:三号字,黑体,段间距1。5倍; 二级标题:小三号字,黑体,段间距1。5

倍; 三级标题:四号字,黑体,段间距1。25倍; 正 文:小四号字,宋体,段间距1。25

倍; 图表应有序号和标题。 附录a:团队基本情况

**团队基本情况 附录b:指导教师评语及成绩团队整体成绩: 团队成员个人成绩:

3。写作要求

案例分析报告的写作(50分)????? [复习要求:框架必背,范文需理解] 篇四:法学本科案例分析报告案例分析报告

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期间,跟随律师及相关案件进行了实习并且承担了一部分工作,现选

择其中一个案件进行一部分改编并且结合一些热点法律问题与争议完成案例分析报告。

一、 案情概要

在一个夜黑风高的夜晚,*时间凌晨1点28分,司机陈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在道路上

行驶,在一个v字型路口进行调头,由于路口转弯角度较大,加之是夜晚,视线不明确,司

机陈某没有看到调头路口处有一个醉汉被害人王某躺在

马路口,汽车碾压王某于车下,之后

陈某下车查看并看见王某躺在汽车底下,随后司机陈某慢慢挪动汽车并且驾车逃逸。后被害

人王某被路人发现并送往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于第二日上午死亡。经法医*鉴定后,被

害人王某是由于被汽车碾压后造成内出血从而引发创伤*失血导致休克,最终死亡。交*部

门时候对事故现场进行了相关的勘察,认定被害人王某处于v字型路口偏左侧的地方,交*

大队进行实物实验,利用一辆汽车进行现成模拟发现王某所处的位置在汽车调头时是无法被

发现的,即处于一个视野盲点,加之是夜里就更加难以发现,即使发现也无法再及时的采取

相关补救措施。一周后,司机王某被有关部门逮捕归案,并且交代了相关案件情况,其中包

括被告人陈某说他当时以为被害人王某已经死亡的主观意志,其他情况与交*部门所认定的

结果一致。

二、 案例分析本案中的争议点主要有两个:第一个是司机陈某对于撞人这个行为的定*,即是否属于

意外事件。第二个是陈某之后的逃逸行为如果来界定。

(一)、陈某撞人的行为属于意外事件 第 16 条

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后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

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根据这一规定,所谓意外

事件就是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后果,但行为人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

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其最本质的特点就是行为人无罪过且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

不能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虽然从法医的鉴定结论中可以认定,被害人王某的死

亡和司机陈某的撞人行为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但是,交*大队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和试验

的报告材料里可认定,陈某撞人的主观状态既非故意也非过失,而是因为路段本身的构造和

事故发生时天黑的客观原因以及被害人王某醉酒的主观过失造成的。这个有一个质疑,作为

一个的司机,在调头行驶的时候肯定应当要减缓速度,注意安全,若是司机尽到这个注意义

务,那么即使撞人了,被害人王某也不至于由于内出血,创伤*失血*休克导致死亡,是不

是陈某主观上也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呢, 被害人王某本身存在一定的过错,深夜醉酒倒在危

险的地方。一般正常的人都不会选择在转弯路口的位置躺着,那里是属于较为危险的地段。

司机以自己的惯常思维,也无法能预料到掉头转弯处偏右位置会躺着一个人,尤其还是在深

夜。法医的鉴定报告中说明了被害人王某 并没有当场死亡。即使司机减缓速度(深夜,如果周围不安全,司机也不敢放太慢的速

度),若撞的是要害部位,也不能避免给被害人李某造成严重伤势的后果。是被告人陈某对被

害人的遗弃和逃逸行为给本身受害的王某增加死亡的几率。而且法律不应当强人所难,实际

情况中没有那么多的如果,并且依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没有断定被告人陈某造成损害

的结果是故意或过失的*据,应当作出对被告人陈某有利的裁定和判决,不应当定陈某在撞

人行为上违反了交通运输法规。因此,在此案中,被告人陈某的撞人行为应当认定为意外事

件。

(二)、丁某逃逸行为应当认定为间接故意杀人 首先,基于第一点的判断,由于被告人

陈某的撞人行为是意外事件,因此,可以排除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交通肇事罪与交通事故中

意外事件的区别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失和客观方面是否违法了交通运输管理法

规。主观上有过失,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则构成交通肇事罪;如行为人没有违法交

通运输管理法规,并且是由于不能预见、不能抗拒、不能避免的原因引起交通事故,则不存

在罪过,不能认定为犯罪。第 133 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

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 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结合法条及相关的分析,被告人陈某逃逸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其次,被告人丁某的逃逸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间接故意杀人 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当事人死亡的后果,但主观上却放任这种危害行

为的发生,从而导致当事人死亡,则行为人犯的是是间接故意杀人罪。间接故意杀人罪中的

行为人在认识意识上是明知危害行为可能导致当事人死亡的后果发生,意志因素是主观上对

危害行为持放任态度,结果当事人因该危害行为而死亡。

结合案件来说,被告人陈某发现有

一人被其撞伤后,慢慢挪动汽车驾车逃离现场。 被告人陈某将被害人王某丢弃在路边是一种

怎样的心理状态呢,很明显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被害人王某的死亡而不顾,然后驾车逃

逸。被告人丁某构成了间接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陈某对被害人王某是具有救助义务的,根据

第 76 条

第二款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

担责任;但是,有*据*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

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 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而陈某却不对王某进行作为义务,

对王某的现状听之任之,即使被告人陈某主观上认为王某死了,害怕而逃离,但是,没有对

王某判断是生是死而大意逃离仍然是被告人陈某的过错,即使王某死亡,陈某仍然不应当丢

弃被害人王某,应当由医生对王某的生死进行评断。所以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在这不应当

得到适用。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的含义是在对事实存在合理疑问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

人的判决、裁定。张明楷教授认为此原则有以下几种 适用界限: (,)只有对事实存在合

理怀疑时,才能适用该原则; (,)对法律存在疑问时,应根据解释目标与规则进行解释,

不能适用该原 则;(,)在立法上就某种情形设置有利于被告的规定时,对被告人的有利程度,应当以

刑法的明文规定为根据;(,)在对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的认定存在疑问时,应进行合理推

定,而不能适用该原则宣告无罪;(,)虽然不能确信被告人实施了某一特定犯罪行为,但能

够确信被告人肯定实施了另一处罚较轻的犯罪行为时,应择一认定为轻罪,而不得适用该原

则宣告无罪。对当事人的听之任之的主观心理的推断是合理的,不论被告人陈某是认为王某

已死还是未死,对与王某来说,最坏的结果就是死亡,而被告人陈某却放弃了给王某一丝生

存的机会,选择了最坏的结果,那是法律不允许的,法律不能强人所难,但是也必须合理公

正。综上所诉,被告人丁某的逃离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

三、 基本结论或观点综上所述,案件中被告人陈某属于意外事件,但是随后其驾车逃逸的行为却构成了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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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等待陈某的将是法律合理公正的裁判。篇五:

案例分析报告格式。doc 案

文1

2010

09

07

杜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评析

一、主题

在房屋买卖过程中[一房二卖"的现象引起的房屋买卖合

同纠纷所涉及的不动产的转让、

合同的履行进行的分析

二、基本法理

对房屋二重买卖纠纷进行分析,主要是基于以下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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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动产的特*及一物一权原则 房屋是一种不动产,其位置是固定、不可移动的,而且周围、邻近房屋和环境的状况对

房屋的影响很同的土地上建造的房屋会因周边的的环境、交通等各方面的不同而不同,同样

造价或造型的房屋建在不同段上,其用途和价格会相差很大。土地是一种有限的资源,对土

地的依附使房屋具有了稀缺*与唯一*,引起了多个购买者对同一房屋有购买意向,并且在

产生纠纷之后会有相互不肯让步的情况发生,甚至有购 已出售却以更高价格与房屋出卖人恶意串通地签订买卖合同,而另一方面,根据一物一

权原则,即一物之两个相抵触的物权,而所有权又具有绝对的排他*,一物之上不能有两个

所有权。因此必将有一方会得不到从而引起所有权纠纷。

(二)房屋所有权的取得与合同生效的关系 我国现行法律将合同的生效与房屋所有权的取得作了不同的规定,正因为这种不一致的

规定才使得合屋所有权取得之间存在时间差,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到办理过户登记手续通常有

一段时间间隔,更易引起二重

1(房屋买卖的过户登记不同于合同的生效登记 笔者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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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对于二重买卖合同效力的判别标准应当以第四十四

条规定[依法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

其规定。"为依据。最高人适用〈中华*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进

一步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

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登记等手续的,*法院应当认定该合

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

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而法律或行政法规卖过户登记

规定为生效*登记。依我国第三十五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当

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并未规定登记与合同效力之间的关系。由此可见,我国并

没有什么法将房屋买卖过户登记规定为生效*登记,依最高*法院对此也做了明

确地规定,其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

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

三、案情介绍

天津,某房屋所有人*和房屋买受人乙签订一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总价50万元,乙先支

付了首期房款约定余款待*同乙去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屋产权过户之日再由乙付清。后*

未与乙去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签订了标的物为同一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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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买卖合同,*在*的催促下付清全

部房款后与*立即去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交纳房地产交易印花税、申请房屋产权过户登记。随

后*将房屋交付给*使用。乙得知*与*的上述行为后 民法院申请对两个买卖合同中的同一标的物、房屋进行诉前财产保全,法院经审查作出

保全裁定。房地产天的材料审查期限内发现*欲转让给*的房屋上已有权利限制的保全措施,

未予批准房屋产权过户和登记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请求*继

续履行合同,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同时乙向对*提起合同违约损害赔偿之诉,并要求*继续

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办理登记过户。[一房二卖"的卖家万的房款和25万的房屋买卖预付

款后,潜逃无法寻其下落,其并无其他财产可供司法机关强制执行。1[1

四、案例分析

此案为典型的[二重买卖",*地区和我国大陆学者均有较为深入的论述,但因我国房

地(来自:xltkwj 小龙文 档网:法律案例分析ppt模板)产交易制清晰,有关交易环节效力的界定未理清,故在法院和仲裁委的实务*作上存在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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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争议。本文试作探讨。

(一)*通过申请登记是否取得房屋产权,--登记申请的权利形态分析我国学者认为我国现行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在立法例上采用实质主义的登记体例,即德国

的立法例,登物权的设立、移转、变更和消灭的法律行为能否生效,登记为不动产物权变动

篇二:(法律)案例分析报告格式

案例分析报告

案例分析报告

篇三:法律案例分析范文

购买的二手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注意的事项

[案情简介]

李女士和她的丈夫张先生婚后拥有一套房屋,最近他们为了购置新房决定将房子卖掉。张先生与中介公司签订了,委托中介公司寻找买家,挂牌价为230万元,签约后张先生就到国外出差一个月。刘先生通过中介看了这套房子觉得非常满意,但希望价格再能便宜一点,通过双方几次协商,李女士最后同意以138万元卖给刘先生,双方又签订了,为此刘先生支付了定金20万元。谁知签约后半个月,张先生就从国外回来了,当他得知房价为138万元,觉得太便宜了,于是找到刘先生,告知刘先生这是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李女士一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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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要求解除合同,但刘先生认为李女生有权签订合同,且已经交付了定金,坚决要求履行这份合同。

双方协商不成,为此刘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履行。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系争房屋系李女士和张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同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义务。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对共同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应为无效。法院判决购房合同无效,李女士返还刘先生定金20万元及其利息。

[律师评析]

所谓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共同共有财产关系一般发生在互有特殊身份关系的当事人之间,较为典型的是基于夫妻关系而发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关系,以及家庭成员之间的共有等共同共有财产形式。

根据法律规定,部分共同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擅自处分共有房屋的,

要看事后该处分行为是否获得其他共同共有人的追认。获得其他共同共有人追认的,该处分行为合法有效。没有获得追认而擅自处分共有房产的,合同无效。

目前法律实务中存在着如下几种共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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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庭共有:夫妻是一种人身关系。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另有约定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夫妻共同共有:家庭成员相互之间,也是人身关系,是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关系。不能把亲属关系都当成家庭关系。如张某与其妻、子一同居住,其父、母单独居住。张某的家庭成员就只有3个人,而不是5个人。家庭共有财产,属于家庭成员共同共有的财产。其中比较典型的是基于农村共同生产生活而产生几代同堂的现象,其共同居住人对家庭财产是共同共有。

3、尚未分割遗产形式的共同共有:共同继承的财产,在继承开始以后,遗产分割之前,数人(相互之间是亲属,是同一顺序继承人)对遗产享有共有权的财产。一般认为,这种共有是共同共有。

在购买房产时,一定要核实所购房产是否属于共有,买卖共有房产的一定要取得全体共同共有人的一致同意。为规避最终认定为共有房产而产生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购房人可以采取如下措施:

1、如果是房产*上的产权人是多个人的,一定要核实每个人的身份,并由每个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除非有公*的委托书,否则不同意代签字。

2、如果房产所有人是在婚状态,且房产*上产权*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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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名字的,也需要其配偶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或者由其配偶出具房屋并非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声明。

3、如房产所有人系单身,且房产*上产权人为一个人名字的,需要该所有人到民政局开具单身*。

4、为防止出卖人故意隐瞒其他共有人,买受人可以让出卖人出具一份无其他共有人的承诺,并明确约定违反承诺的违约责任。

[法条链接]

1、(1999年)

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2、最高*法院(1988年)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3、(2001年)

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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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第*条 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责任。

4、上海市高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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