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樊城区2021年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教育技术装备建设项目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武汉从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洪山区武珞路717号兆富国际大厦1栋4层4-9号人脉众创空间406-43号

被投诉人:湖北名达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襄阳市中新路8号

相关当事人:襄阳市樊城区教育局

地址:襄阳市建设路28号

三、基本情况

投诉人武汉从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对樊城区2021年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教育技术装备建设项目(项目编号:HBMD-202111015)招标文件提出质疑,因对采购人樊城区教育局、采购代理机构湖北名达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的质疑答复不满意,遂向本局提起投诉,本局于2021年11月24日正式受理。受理投诉后,依法调阅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相关资料,向被投诉人发出《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并开展相关调查工作,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

1、质疑答复一没有事实依据支撑,不满足质疑答复的必要条件,质疑内容为采购文件中综合部分投标人实力评分项违反《湖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属于限定特定行业业绩;

2、质疑答复三没有事实依据支撑,不满足质疑答复的必要条件,质疑内容为中综合部分产品质量及制造商实力评分项违反《湖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3、质疑答复四没有事实依据支撑,不满足质疑答复的必要条件,质疑内容为采购文件第五章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和要求部分诸多参数设置不合理,具有唯一性和指向性,违反《湖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4、质疑答复六没有事实依据支撑,不满足质疑答复的必要条件,质疑内容为本项目未依法进行采购调查和需求公示;

投诉人请求暂停项目招标程序,依法进行采购需求市场调查,发布需求公示,重新审视并修改招标文件中不合理内容。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调查核实情况

针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本机关经审查投诉人提供的投诉书和证据材料、被投诉人的书面回复、项目招标文件、项目招标公告和更正公告等有关材料,并开展相关市场调查,查实情况如下:

1、经审查,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并未对投标人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及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进行过限制,正是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要求进行的设置。投标人近两年完成类似项目业绩,具备满足本项目需求在限定时间内达到最简便快捷做好安装售后服务、考核项目负责人专业能力的最直观、便捷的路径。因本项目须同时在全区各中小学同时进行送货、安装和调试,在有限的工期内,需大量的有经验的安装售后服务人员进行现场安装,所以对拟投入本项目的人员需求在评标办法综合部分投标人实力中予以明确,符合各项规定要求,并未违反《湖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相关内容,因此该项投诉不成立。

2、关于智慧黑板具备抗强光干扰问题,经调查,被投诉人接受质疑后,于2021年11月9日在湖北省政府采购平台发布更正公告,针对抗强光性能指标参数已做了修正。此项指标参数正是采购人在满足教学要求基础上,选择保证用户所采纳产品的技术引领性和符合教育实际使用需求而做的设置,是针对所有投标商都有效的评分项,并非针对某一投标商设置的限制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经过参数指标设置修正后,符合政府采购择选优良产品原则,符合采购人合法的采购需求;关于智慧黑板制造商通过ISO/IEC27017云服务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参数设置问题,经调查,本次项目采购需求中包含了云平台、云存储、班班通管理平台等多项云服务相关内容,该评审因素正是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相关内容进行的设置。把这项认证作为评分项,符合政府采购择选优良产品原则,符合采购人合法的采购需求;关于智慧黑板制造商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参数设置问题,经调查,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是一项覆盖面广泛的技术奖项,并不属于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根据《湖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之规定:采购项目需要供应商具有类似业绩、奖项的,可以设置全国性的非特定行业的类似业绩或奖项。因此该奖项作为评审因素设定合理合规,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经过市场调查,目前市面上多个在售同类品牌均获得过此类奖项,不具唯一性和指向性;关于项目所投教学应用软件与硬件设备为同一制造商问题,是要求智慧黑板制造商具有该产品安装的教学软件全部知识产权和软件著作权证,便于在产品后期安装使用和维护升级过程中满足使用便利性和可升级维护性,能够很好的满足业主的多样教学需求,符合采购人合法的采购需求。综合以上调查结论,本机关认为投诉人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3、经调查,该产品设置的货物需求技术规格和要求所采用的各类参数指标,均是市面上在售产品所具有的共同主流指标标准,是在采购人开展需求调查后参考本省其他地区成功采购案例,经过修改后的技术参数指标并未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和《湖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之规定,符合政府采购择选优良产品原则,符合采购人合法的采购需求。经过市场调查满足指标要求的市场在售产品同类产品中有三家以上品牌均能达到或超过各项指标设定要求,并不具有唯一性和指向性,因此该投诉不成立。

4、经过调查,采购人在开展采购活动前进行过采购需求调查,邀请过相关专家和相关业主单位(学校一线教学老师)对采购产品相关参数进行过调查论证,并未如投诉人所称未开展需求调查;另根据《湖北省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省级以下各级预算单位2022年1月1日起实施的采购项目按规定全面实施采购意向公开,此采购项目实施时间未在需求公示要求时间节点范围内,因此该项投诉不成立。

三、处理决定

经过调查,本机关认为被投诉人招标文件制定和招投标程序合理合规,未发现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因此不予支持投诉人请求暂停项目招标程序,重新制定招标文件之请求。本机关认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2、3、4条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作出驳回投诉的决定。

五、其他补充事宜

如当事人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樊城区人民政府或襄阳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樊城区财政局

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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