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PPT曝光渣男渣女这个事件我是有一点点看法的,主要是最近接了两个名誉权的案件。我这两个名誉权的案件主要都是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发布者使用了侮辱性的词汇,这种就很好判了,因为民法典有一个规定,就是在发表言论的时候不能使用侮辱性词汇。

·第二点就是发表的那些言论要属实不能捏造,不能虚构虚假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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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PPT曝光渣男渣女这个事件,首先我不能确定他是否发表了侮辱性的词汇,咱们暂且暂且讲,他没有发表侮辱性词汇那他是否涉嫌侵犯当事人的名誉权或者其他的人格权?人格权不仅仅包括名誉权,还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称权等各个权权利。所以他可能涉嫌是属于个人隐私的范围,就是他将两个人之间的聊天记录进行曝光,是否侵犯了当事人的个人隐私,这个是有待商拥的。

不过民法典有一个999条的规定,那个行为人为了公共利益去实施了新闻报导,舆论监督的行为,合理的使用当事人的肖像权、名称权、个人信息等,不属于不属于人格权侵权。因为这个法条他们现在没有司法解释是怎么详细的规定,所以说是属于抽象的规定。

那么就是代入到PPT曝光渣男渣女这个事件里面,我觉得这个也是有待商拥的,因为行为是否为了公务利益去实施的行为,我们还要继续探究,这不是现在能说的明白的。

这个事件我们能学到什么?就是说首先第一点的话,我们不要随意的去曝光其他人的个人隐私。这一点虽然法律上是有规定有合理使用可以,但是毕竟这没有详细的规定,如果摊上官司的话也是有争议的。

其次,如果在评论其他人的事件一定不能虚构事实,而且不能使用侮辱性的词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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