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贯彻落实《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多年实践中深刻感到,《办法》和《实施细则》充分体现了新型**中以人为本的工作原则和人文关怀和工作取向,切实为城市生活无着的弱势群体提供了人性化的救助,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在具体工作中,由于工作对象复杂并且特殊,工作机制不太健全、救助管理办法不太完善等诸多原因,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传染病人及精神病人的救治救助问题较为突出,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办法》和《实施细则》在深层面上的贯彻落实。 (转载请注明来自:香当网) 一、流浪精神病患者、危重病患者及呆傻人员安置及救治难点问题 1、流浪精神病患者本人身份清楚,有监护人,但因监护人无监护能力,无法进行有效安置。我们在实际工作当中也碰到了这种情况。比如说,有的监护人,年龄太大或者严重的肢体残疾,照顾自己都非常困难,根本没法监护患者本人,有的监护人,年龄不大,但根本无生活自理能力或者监护人本身患有危重病,无法监护救助对象。这样,我们救助管理部门只能把流浪精神病患者本人送到州社会精神医院进行长期的治疗供养长期的生活费用,所产生的费用过高。

我们救助站救助本身就是一项临时性的社会救助,救助资金相对来说短缺,因这一部分流浪精神病人员的存在,本来应由精神病患者家属来承担的所有费用由我们来直接全部负担,给本来短缺的救助资金严重受到影响,因而影响到其他类型救助对象**的开展。 2、流浪精神病患者本人身份清楚,但无监护人,无住房,也无生活能力,无法进行有效安置。比如说,有的精神病患者病是治好了,但没有监护人,也没有住房,也没有劳动能力,我们不能撒手不管,对这一部分人的救治、供养以及所有的后续事宜,只能由我们救助站来承担,这就给我们救助站明显增加了救助费用及救助范围及救助时限。 3、流浪精神病患者本人身份不清楚,也伴有不同程度的暴力倾向的人,我们即使把他们送到精神医院进行短期或长期的治疗后,患者本人的病情得到了暂时的不同程度的解决,无法进行有效安置。因为这一部分人曾经患有精神病或不同程度地残留精神病后遗症,所以无法送到福利院。像这种情况,具体如何操作是个十分棘手的问题。 4、流浪危重病人当中无自理能力、无家庭地址、无接受主体的人的救治及安置问题,也成为我们救助工作的大难题。流浪危重病人一般病情严重或伴有严重的传染性,送往医院进行治疗花大量的救治医疗费用,在医院进行救治的最低期限一般在十天以上,救治期限最长有好几个月的,病情治愈后,由于因没有地方、没有监护人,无法进行安置。

这严重影响我们救助工作资金的使用。 我们在做具体救助工作当中发现,对来站求助的此类人群中病症不明显的求助人员,救助管理站无法对其患病程度做出准确判断。有的求助人员蓄意带病求助,企图将医疗费用转嫁给救助管理站,有的流浪精神病患者家属,故意将其遗弃或直接送来救助管理站,利用救助工作的无偿原则,把本应本人或亲属承担的费用推给政府。 5、流浪呆傻人员(包括老中青少四个年龄段的此类人员)的救治及安置也是一个难点问题。由于呆傻人员本身无法正确表达自己的思想或者完全无法自己的意图,碰到患有危重病的呆傻人员,因不了解其身体健康状况,对其进行及时救治也存在困难,有的呆傻人员会耽误救治时限,查清他们的家庭地址及监护人等也存在困难,再说,有部分呆傻人员存在着无生活自理能力的情况,对于这部分人只能由救助部门来负全责进行安置(送到公办福利院或私立敬老院),但因此类人员的入口过大,出口过小,使本来有限的救助资金承受能力不堪重负。 二、防治流浪精神病患者、危重病人员及呆傻人员再度流浪的建议 1、政府应建立用于流浪精神病患者、危重病人员及呆傻人员等特殊困难救助对象救治、生活、教育等方面的专项救助经费,政府财政必须把此项经费立项,保证此项经费的充足下拨,来解决我们实际救助工作中较为突出的这种问题得到有效的解决。 2、政府应拓宽特殊困难救助对象救助资金渠道,建立特殊困难救助对象基金,倡导社会各团体、企业、个人对救助管理机构的捐赠。 3、充分发挥街道社区的作用,对所在街道社区流浪精神病患者危重病患者及呆傻人员中的无监护人或监护人无监护能力的救助对象进行跟踪帮助,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解决他们后顾之忧,避免他们再度流浪乞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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