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举报:故意将诈骗罪定性非法经营罪

纪检组调查:发澄清函为办案检察官及时正名

本报讯(记者范跃红 通讯员钟小艳 林珑)“根据《浙江省纪检监察机关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现以书面澄清方式为你公开澄清问题……”近日,浙江省玉环市纪委监委驻市检察院纪检监察组组长分别向检察官陈洁、检察官助理黄刚宣读澄清函,这也是纪检监察组今年发出的首份澄清函。

今年5月以来,举报人施某多次向各级检察院反映陈洁、黄刚在办理一起非法经营案中有操作嫌疑,故意将诈骗罪定性为非法经营罪,并剥夺他作为被害人提起赔偿经济损失的权利等问题。黄刚说:“我们曾多次电话联系施某进行释法说理,但他坚持认为应定性为诈骗罪,还要求对他进行赔偿。”

当事人为何坚持认为案件定性错误,并称被剥夺了诉讼权利呢?玉环市纪委监委驻市检察院纪检监察组迅速成立核查组,对举报线索进行调查核实。

经调查,自2014年起,施某陆续在江某等人搭建运营的期货交易平台上进行期货投资,后因严重亏损,于2018年底向玉环市公安局报案。2019年4月,玉环市公安局以江某等人涉嫌非法经营罪移送玉环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由员额检察官陈洁承办。其间,施某得知江某等人以非法经营罪被诉至法院后,担心自己投资亏损,无法追偿,就通过检举检察官违法办案的方式,试图向检察官施加压力。

“此案涉及非法经营期货业务,无论从构罪要件分析,还是参考全国各地、本市范围内同类案件判决,均定性为非法经营。施某作为在案投资人之一,是本案的证人,并非被害人。因案件尚在法院审理阶段,涉案被扣押财物处置问题尚无定论,故其主张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现阶段无法得到满足和解决。”陈洁解释说。

随后,核查组电话答复施某,告知其调查核实的结论,随即又向其宣读了相关法律规定以及诬告陷害行为的法律后果,并指引其通过正常渠道,依法表达个人诉求。最终,施某向核查组办案人员承认错误。

“被举报后,多少会觉得有些委屈。你们专门送来澄清函,既为我们澄清了事实,也让我们卸下了思想包袱,谢谢!”收到澄清函后,陈洁、黄刚动情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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