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湖北省武汉市纪委为保障和提高案件审理质量,把优质、协调、高效作为案件审理的重点,多方搭建案件审理工作平台,努力夯实涉刑案件先行处理基础,完善治庸问责案件审理机制,确保案件质量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针对基层纪检组织人员少的问题,多方搭建基层审理工作平台

为解决全市每年查办违纪违法案件500件以上,而乡镇(街道)纪(工)委没有审理机构、没有审理干部的难题,武汉市纪委积极推进“乡案区审”,指导各区采取多种方式构建案件审理工作平台。

建立协作审理工作平台。指导武昌、新洲等区由区纪委将乡镇(街道)和区直单位分成若干个组,每组10至15个单位,每个单位安排1名负责案件审理工作的纪检监察干部参加,组长由基层纪检监察工作经验较为丰富的同志担任。本组成员单位查处的违反党纪政纪案件,由组长明确本组中3名同志具体负责该案件的审理,区纪委审理室派专人参与指导。

建立交叉审理工作平台。指导黄陂区纪委抓“大”带“小”,坚持区纪委审理室直接审理与间接审理相结合,对乡镇(街道)所办副科级以上、万元以上经济案件以及党纪政纪三大处分(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降级、撤职、开除)以上的案件,报区纪委直接审理后,再交所在的乡镇(街道)处理。全区19个乡镇(街道)分成东、南、西、北4个片区,以片区为单位成立4个案件审理工作小组,凡没有经过区纪委审理室直接审理的案件,由4个审理小组之间进行交叉审理,所提处理意见报区纪委审理室研究后,由区纪委反馈给原办案的乡镇(街道)纪(工)委处理。

建立集中审理平台。指导江夏区成立5个案件查办协作小组,负责全区所有案件的查处。每个协作组负责6至8个单位,由区纪委常委担任组长。每个协作组明确一名干部,由区纪委审理室统一使用,负责对本组以外协作组查办的案件进行审理。案件经专人审核并提请集体审议后,由区纪委审理室反馈给所在单位处理。

建立专业人员会审工作平台。指导硚口区推行案件审理工作“聘审”制,从区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司法局、财政局、审计局等区直单位中,挑选8名有一定审案工作经验的同志,特聘为区纪委案件审理员,2至3名审理员为一组,每年承担2至3件案件的审理工作,案件审理意见在提交区纪委审理室召集的特聘审理员会议集体会审后,由区纪委审理室反馈给所在单位进行处理。

针对涉刑案件先行处理难的问题,努力夯实审理定案的扎实基础

针对每年自办案件90%以上是涉刑案件的现状,武汉市纪委积极推行涉刑案件党纪政纪先行处理,为使先行处理的案件经得起检验,注重做好以下三项基础工作。

严格把好提前介入审理关,夯实事实基础。规定对涉刑案件的提前介入审理必须安排两人以上参与;提前介入审理的意见报分管领导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向检查室反馈;提前介入审理中抓住事实证据审核这一关键环节,严格把关,要求案件的事实、证据必须到位。提前介入审理后,审理室负责人在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的检查、审理部门“双签”表上签署意见报分管领导同意后,提交市纪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再办理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的手续。

严格把好与司法机关沟通协调关,夯实协作基础。在侦查和调查阶段,主要由检查部门协同检察机关做好相关协调工作;在起诉阶段,主要由审理部门加强与检察机关起诉部门的沟通协调;在审判阶段,审理部门和检查部门均派人参加审判机关的开庭审理,了解公诉人、被告人与辩护人的意见,关注审判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的意见,使党纪政纪处理依据的基本事实和性质与司法审判结果保持对接。对市纪委移送的涉刑案件,审判机关合议庭形成初步审判意见后,及时与市纪委沟通,确保案件处理政治效果与法纪效果的统一。

严格把好审理工作人员配置关,夯实业务基础。武汉市纪委一向重视案件审理工作,注重将思想政治素质好、具有办案工作经验,特别是熟悉法律法规的优秀干部配备到案件审理部门,夯实涉刑案件先行处理的业务基础。目前,该市纪委配备了8名审理人员,其中法学专业5人。

针对“问责案件”处理时间紧的问题,坚持完善案件审核工作机制

从2011年开始,武汉市在全市范围内大规模开展“治庸问责”工作,严肃查处庸懒散和不作为、乱作为案件。这些“问责案件”的调查、处理时间通常较紧,为确保案件质量,武汉市纪委着力从以下两个方面完善案件审核工作机制。

严格“问责案件”的处理程序,做到“五个必须”。一是治庸问责案件处理前必须经案件审理部门审理,否则不得提交各级纪委常委会和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也不得按有关批准权限审议并作出处理决定。二是经调查认定的错误事实材料,必须与当事人见面,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其合理的申辩意见予以采纳,使案件的处理建立在客观公正的基础上。三是所有“问责案件”处理前,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所在单位党组织的意见,使案件的处理更加符合实际。四是对“问责案件”的处理必须坚持集体讨论,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作出决定。五是处分决定一经形成,必须严格执行,并通过严肃处理产生良好的警戒效应。该市开展“治庸问责”工作以来,对给予撤职、降级等重处分的人员,均按照规定,降低了他们的职级与工资等待遇。依纪依法对一批“问责案件”的严肃处理,收到了受处分人服气、组织认可、人民群众满意的良好效果。

创新“问责案件”审理方式,实行“两个转变”。一是由案件调查完结后移送审理向案件启动之初即提前介入转变。“问责案件”因时间紧急,不可能有过多的审理时间,为保证案件质量,该市纪委审理室在重大“问责案件”启动之初,往往就介入到案件之中,不参加调查,但指导有关部门的取证工作,以避免调查取证工作走弯路,同时对搜集的证据实行“即来即看”,确保了办案效率。二是“问责案件”从由调查部门汇报向由审理部门汇报转变。市纪委、监察局执法、纠风等部门,以及市治庸问责办直接查处的“问责案件”,在处理前均要移送市纪委审理室审核,经审理后再提交市纪委常委会讨论。为了强化审理环节的重要作用,将原来对责任追究案件经审理由承办部门提交市纪委常委会审议,改为经审理由审理室提交市纪委常委会审议,承办部门列席会议作补充汇报,确保“问责案件”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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