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以下简称期货法)。本次期货法制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的决策部署,以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方向,全面系统规定了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各项基础制度,为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具有非常重要而又深远的意义。本次期货法的制定,在总结历史经验和借鉴国际有益做法的基础上,做了一系列制度安排。
一是重点规范期货市场,兼顾衍生品市场。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法律性质、基本定位总体相同,二者深度融合、功能互补、紧密相连,共同服务于实体经济。但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发展程度不一。期货法从市场实际情况出发,统筹考虑两个市场:一方面,系统规定了期货交易及其结算与交割等期货市场基本制度,确立交易者保护体系,规范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和期货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的运行,明确期货市场的监督管理等。另一方面,将衍生品交易纳入法律调整范围,充分吸收二十国集团在全球金融危机后达成的加强衍生品监管的共识,借鉴国际成熟市场经验,确立了单一主协议、终止净额结算、交易报告库等衍生品交易基础制度,并授权国务院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使衍生品市场的发展“有法可依”。
二是在总结提炼既有经验的基础上,为改革创新预留空间。期货法平衡制度稳定和改革创新的关系:一方面,总结期货市场三十多年的发展经验,将实践中运行良好、成熟可行的期货交易、结算与交割、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运行监管等制度和做法在法律层面予以肯定,将保证金监控、账户实名制等具有中国特色的监管制度确定下来,以稳定市场预期,适应现阶段市场发展特征。另一方面,顺应市场发展趋势,破除期货市场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在品种上市机制、期货公司业务范围、保证金多样化等方面作出了创新性安排,发挥立法前瞻性和先导性作用,为市场改革创新提供支持。
三是发挥期货市场功能,增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期货法围绕服务实体经济的主线,就促进期货市场功能发挥做了制度安排:明确规定国家支持期货市场健康发展,发挥市场价格发现、风险管理和资源配置的功能;鼓励实体企业利用期货市场从事套期保值等风险管理活动,明确持仓限额豁免;专门规定采取措施推动农产品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发展,引导国内农产品生产经营;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品种上市机制,原则规定品种上市基本条件,优化品种上市程序,丰富期货品种,完善产品结构;扩展期货公司业务范围,为增强期货公司经营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更好服务实体企业,预留了法律空间。
四是加强市场风险防控,维护国家金融安全。本次期货法制定将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作为重中之重,进一步完善风险控制制度,夯实市场稳定运行的基础。规定期货交易实行持仓限额、当日无负债结算、强行平仓等风控制度,明确期货结算机构中央对手方法律地位;健全期货市场的风险识别、预防和处置制度体系,强化期货交易场所一线监管职责,规定异常情况紧急措施和突发性事件处置措施,完善市场监测监控制度、构建立体多元的风险防控体系;加强监督管理,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显著提高违法违规行为的成本,有效维护市场秩序。
五是构建交易者保护体系,加大普通交易者保护力度。为体现监管的人民性,期货法突出对普通交易者的保护,构建了交易者保护的制度体系:建立交易者分类和适当性制度;系统规定交易者保护制度,明确交易者享有的各项权益;禁止期货交易场所、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期货经营机构的从业人员等特殊主体参与期货交易,防范利益冲突;全面系统规定期货经营机构禁止从事损害交易者利益的行为规范;完善期货市场民事法律责任体系;引入当事人承诺制度;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六是对标国际最佳实践,构建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的新格局。扩大对外开放是提高我国期货市场核心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的必由之路,此次期货法制定填补了涉外期货交易法律制度的空白。明确了法律的域外适用效力;从“引进来”和“走出去”两个方面规定境外期货交易场所、境外期货经营机构等向境内提供服务,以及境内外交易者跨境交易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构建境内外市场互联互通的制度体系;适应对外开放的格局,对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与境外监管机构建立跨境监管合作机制,进行跨境监督管理的框架和原则做了安排。
下一步,证监会将认真学习、贯彻期货法,充分认识期货法出台的重大意义,全面理解和掌握期货法规定的有关制度和措施,加快制定、修改完善配套规章制度,完善期货市场基础制度,严格执行好法律制定后的各项规定,不断提高监管执法水平,充分发挥期货法在推动市场改革、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市场功能发挥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积极稳妥推进期货市场建设,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