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工作保密规定

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工作保密规定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

1996年8月19日印发)

第一条 为了确保纪检监察机关在办案中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加强办案中的保密工作,保证纪检监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纪检监察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纪检监察机构办案人员和纪检监察机构内部因工作需要接触案情的人员。第三条受理检举、控告、申诉的保密要求按照《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四条对案件或问题初核时,不准向被调查人暴露意图。

第五条 《立案呈批报告》、《初步核实报告》等有关案件材料,应指定专人登记、管理。

第六条 制定案件调查计划要同时制定保密措施,调查大案要案要有具体保密方案。

第七条 拟采取的调查手段、措施要严格控制知悉范围,不准向被调查人泄露;严禁泄露当事人提供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

第八条 外出调查一般不准携带案卷,如确需携带时必须经领导批准,并做到:两人专管,卷不离人,严防丢失;上下车、船、飞机时,要及时检查,相互提示。

第九条 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案件内容,不准携带案卷和调查材料探亲访友、游览、购物等。

第十条 汇报案情及有关情况时,应使用加密传真,不得使用平信、明码电报和电话。传递办案材料,应通过机要部门。

第十一条 出境调查携带案件材料,应当按国家保密局、海关总署《关于禁止邮寄或非法携运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移送审理的案件材料,要严格登记和履行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案卷材料由承办人负责保管,审理结束后,按规定移送。

第十四条 阅卷笔录、审理讨论笔录等,未经批准,不得向无关人员提供。

第十五条 案件材料及办案请示、报告和其他有关文字材料,均应按《纪检监察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划定密级和期限,并妥善加以保管。

第十六条 正在办理的案件,一般不对外宣传报道;需要宣传报道时,必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并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批准。

第十七条 办案中如发生泄密情况,要及时向主管领导和本单位保密委员会报告,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尽力补救;事后要认真追查,严肃处理,并向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保密委员会报告。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应依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行政处分或其他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安全工作管理规定

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安全工作管理规定

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安全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办案安全工作职责和要求,避免被调查对象在案件调查期间发生安全事故,根据中纪委、省纪委、市纪委有关规定的精神,结合本县办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委局机关组织实施的“两规”“两指”措施案件、非“两规”“两指”措施案件和信访案件的调查以及案件线索初核、审理调查和审理谈话。本规定所指“办案室”包括检查室、信访室、审理室以及其他具有办案职能的室。

第三条 机关查办案件安全工作坚持书记统一领导、常委分工负责、办案室各司其职的原则。

第四条 “两规”“两指”工作期间,分管书记、主管常委必须靠前指挥,及时发现、解决使用“两规”“两指”措施中存在的问题。

(一)书记对机关办案安全工作负总责。

(二)分管案件的副书记对办案安全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主要职责是:协助书记分管办案安全工作,审批《使用“两规”“两指”措施呈报表》、《解除“两规”“两指”措施呈报表》、《办案安全工作方案》和《紧急情况处置预案》,部署、指挥机关 “两规”“两指”案件的安全防范,监督管理全县办案安全工作。

(三)主管常委对办案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主要职责是:协助分管书记抓好所管办案室和全县办案安全工作的部署、指导、检查,审核《使用“两规”“两指”措施呈报表》、《解除“两规”“两指”措施呈报表》、《办案安全工作方案》和《紧急情况处置预案》的严密性和规范性;负责抓好办案安全工作的组织实施、安全防范、监督管理。第五条 办案人员和陪护、巡查人员的职责。

(一)办案室主任是办案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管理本室办案安全工作;制定自办案件的《使用“两规”“两指”措施呈报表》、《解除“两规”“两指”措施呈报表》,正确执行《办案安全工作方案》和《紧急情况处置预案》,按规定程序报批实施;确定个案主办人、安全监管责任人;对陪护人员、巡查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后分别签订《陪护人员安全工作责任书》、《巡查人员安全工作责任书》;明确一案一档制度责任人,负责一案一档制度的执行和落实;带头执行办案纪律“八不准”规定,并对其他办案人员执行办案纪律情况严格管理;全面了解掌握陪护人员、巡查人员、安全监管责任人、安全工作值班人员的工作情况,并负责做好日常管理;对陪护人员、巡查人员实行“岗位绩效考核”;检查、指导所联系乡镇、县直单位办案安全工作。自办“两规”“两指”案件期间必须驻点。

(二)办案安全监管责任人是个案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由室主任在本室办案人员中确定,也可报请分管书记同意从机关其他室派送,负责办案期间的安全管理。主要职责是:负责被调查对象非调查谈话期间的安全工作;监督检查《陪护日志》必记内容的记录情况,观察、了解、掌握被调查对象的思想状况、身体状况和饮食、睡眠、活动规律等,发现异常及时报告、解决;负责为被调查对象请医用药,严格按医嘱剂量直接看服(用),并详细记录请医用药情况;检查、落实《办案安全工作方案》、《紧急情况处置预案》的安全性、可行性;协助第一责任人掌握办案组工作人员在位情况及去向;管理陪护人员和巡查人员在岗情况,并作好《办案安全监管工作日志》。《办案安全监管工作日志》是办案室对陪护人员、巡查人员进行绩效考核的主要依据,调查结束后归入《一案一档》。

(三)与被调查对象谈话的办案人员在谈话期间是办案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是:负责被调查对象在谈话期间的人身安全,对各种不安全问题有紧急处置的责任;谈话结束或告一段落,及时将对象的思想、情绪、异常反映以及不安全的因素报告办案组负责人,告知办案安全监管责任人和当班陪护人员。

(四)陪护人员工作职责。负责“两规”“两指”期间被“两规”“两指”人员的安全保卫工作,实行坐班陪护,按1:6比例配备。服从办案室主任、副主任和办案安全监管责任人管理,接受巡查人员的监督,确保被调查对象不逃、不伤、不残、不死;认真履行《陪护人员安全工作责任书》职责要求;严格《陪护日志》制度,并做好当班期间每次与对象谈话的谈话人员人数及姓名、谈话起止时间、谈话后谈话人与陪护人员交接情况以及对象饮食、睡眠、身体状况、思想情绪、言谈举止、就医用药、巡查人员的巡查等重要情况的记载,发现异常及时报告办案组。《陪护日志》和对象情况必须一班一记、一班一交接。

(五)巡查人员工作职责。负责“两规”“两指”期间被“两规”“两指”人员的安全保卫工作,按1:3比例配备,昼夜巡查、督导在岗陪护人员坚守陪护岗位,每15分钟至少要对陪护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巡查一次;管理办案点重要区域内安全防护门、对象住房房门,杜绝非调查组人员擅自出入,发现异常及时报告办案组,并随时作好《巡查记录》。《巡查记录》是办案室对陪护人员、巡查人员进行绩效考核的主要依据,必须客观、具体,必须一班一记、一班一交接,调查结束后归入《一案一档》。

第六条 纪检监察室对办案安全工作负监督管理责任。主要职责是:协助分管书记、主管常委加强对办案过程的监督检查和办案安全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为办案安全把好条件关、审批关、管理关和安全关,为办案室办案安全工作服务;监督检查办案点安全防范工作的安全性、保密性、规范性:监督检查执行办案纪律、一案一档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执行情况;协助分管书记、主管常委组织开展全县办案安全检查工作;对委局机关自办“两规”“两指”案件进行督查,督查情况及时向分管书记、主管常委报告;与陪护、巡查输送单位沟通、联络,按要求为办案室选送陪护、巡查人员。第七条 谈话调查必须有2名(含2名)以上办案人员参加,必须在规定的地点进行。与“两规”“两指”对象谈话调查,一般情况在机关办案点进行,特殊情况需异地谈话调查的,必须报请分管书记批准;非“两规”“两指”谈话调查,一般情况在机关谈话室进行,需在办案室以外地点进行谈话调查,必须报分管书记批准。谈话时间原则上控制在正常的上下班时间内,需要加班的不得超过23时。绝对不准将非“两规”“两指”谈话对象留宿。

第八条 机关办案点由委局机关按照上级纪委规定的要求统一指定、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办案点、谈话室应具备安全防护设施,应严格要求、严格检查、严格管理。总体要求是:办案点必须相对固定、规范;在有关宾馆、招待所实施“两规”“两指”措施的,必须会同经营方严格按照上级纪委有关规定,落实好办案场所的安全防护设施;安全防护设施条件不具备,但又确需使用措施的,经报市纪委同意可以“异地两规”;必须在办公场所的一楼设置专门的谈话调查室,一楼没有合适谈话场所的,一般性谈话调查应在具备安全措施的办案点进行。

第九条 找被调查对象调查取证时,必须通知其单位或家属,由其单位负责人陪同到谈话地点,谈话期间被调查人的进餐、休息必须有办案人员陪同,确保安全。调查谈话完毕后,通知其单位负责人或家属接回。

第十条 凡因工作不负责任、管理不力、违纪违法导致被调查人员发生安全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凡办案期间发生被调查人安全事故的,应立即按《紧急情况处置预案》进行处置,事发现场当事人必须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按程序、按要求逐级报告。

第四篇:纪检监察机关

严于律己 恪尽职守 打造清正廉洁的党员干部队伍 “湖北省鄂州市政协党组书记、主席刘沐珍因涉嫌严重违纪,正接受组织调查。”这是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网站2月10日公布的又一地方高官落马的典型案例。

自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走马上任以来,制定了既打“老虎”又打“苍蝇”反腐倡廉的决策部署,一批高官、要官浮出水面,接受党纪政纪和司法处理。小到乡镇干部违反工作纪律,上班时间迟到、早退、玩游戏、工作日饮酒被曝光,按照干部管理问责规定得到处理;大到中央委员被接受调查,接受应有的法律惩处。全国牵起了前所未有的反腐倡廉、抓典型的高潮,由此可见中央把反腐倡廉作为当前及今后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紧抓不舍。

作为专门查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的首要介入部门——纪检监察机关首感责任重大,他们查案件、督作风,寻证据、提效能,处处需体现出公正、高效的工作风格,在社会上树立起不徇私情、公正廉洁的良好形象。

特殊的工作岗位需要具有相应的思想、业务素质。作为纪检监察人员也不例外,在查处案件、处理违纪人员等方面就要求纪检监察人员时刻严格要求自己,加强业务知识学习,增强辨明是非的洞察力,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金钱观,不为利益所趋,不为金钱所动,时刻保持冷静、纯净、干净的头脑。俗话说,做人难,做好人更难,然而做一个面对身边说情送礼、不为利益所动的纪检干部是难上加难,所以在选拔任用纪检干部时,不但要注重文化学历考察,更要注

重思想素质的考察,让一些工作有热情、办事讲原则、处理问题灵活的干部充实到纪检干部队伍,担当要职。要时刻加强业务和顺应工作要求的思想道德培训,增强他们驾驭全局、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要尽责做好八小时工作,管好八小时之外的点点滴滴。要提高身边亲属的思想认识,不收贿礼、不受邀赴宴、不借助关系吃拿卡要。

诚然,在纪检队伍中还有一小部分干部由于党纪、政纪观念淡薄,自我放松、自我膨胀、自我炫耀,极大地忽视自己所处的特殊岗位和特殊身份,出现了不该出现的违反纪律、违反法律的行为,在社会上造成极大的不良影响。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吴强酒后驾车肇事致人死亡、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纪委副科级纪律检查员、监察员申万灏违规接受宴请酒后殴打镇纪委书记„„,这些案件的发生折射出在我们纪检干部队伍中还有一部分人法律观念淡薄、做人修养低下、道德素质泯灭,应该加以严惩。纪检监察机关人员如出现违纪违法案件,在社会上造成的不良影响可想而知。对于敢于曝光、敢于正视问题的纪检监察机关,社会各界为之叫好。

在全国上下以十八大精神为统领的指引下,各级机关紧密团结在以总书记为首的党中央周围,认真学习上级纪检监察文件,落实反腐倡廉精神,滚滚浪潮涌动着干部严于律己、清正廉洁、脚踏实地、干事创业的正能量,为早日实现国家富强、民族复兴、人民幸福的“中国梦”增添浓墨重彩的一笔。(周文艺)

第五篇:对改进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工作的思考

对改进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工作的思考

溧水县纪委、监察局

随着乡镇合并和县级企业改制工作的进一步深入,县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工作如何适应新形势变化的要求,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重要课题。为此,我们针对近两年来的工作实际,对改进县级纪委办案工作进行了一些探索,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效果。两年来,我们共立案153件,由基层纪委办案103件。其中查处大要案55件,经济案件 68件,为国家集体挽回经济损失550万元。在办案实践中,我们对改进县级纪委办案工作形成了一些粗浅认识。

1、由县级纪检监察机关自办案件为主,调整为以基层办案为主。县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查处工作,多年来一直延续的是工作人员亲自到基层办案,基层纪检组织配合的方式。其好处是办案速度快,质量相对比较高。但不利因素是不能有效地发挥基层纪检组织办案工作的积极性,尤其在实行办案工作责任目标后,工作量大与办案力量不足的矛盾越显突出。为此,我们经过一年多对基层办案工作实施传、帮、带,使基层在独立办案工作上由不熟悉,逐步走向熟悉。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对延续多年的办案机制作了调整,把以县级纪检监察机关自办案件为主,变为以基层自己办案为主,将县级纪检监察机关纪检室的工作职能调整为指导、检查、协调、督办上。通过近两年来的实践,我们感到,放手由基层纪检组织自己办案,不仅使基层纪检组织在办案中能积极想办法,寻找案源,还能通过各种方式、方法、途径去挖掘和发现线索,既增强了基层纪检组织办案的责任意识,又调动了基层纪检组织的办案热情。我们对基层纪检组织办案工作采取的方法是:一是放手放心。一有案件,以基层为主,放手让基层自己办案;二是支持帮助。基层办案,县纪委负责,一旦遇到困难和阻力县纪委出面帮助指导、协调。完全改变了过去那种什么事都由县纪委包办的状况。去年全县基层纪检组织办案56件,占全县立案总数的73%,其中基层纪检组织查办的经济案件就占35%。这样做,就为县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办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腾出了更多的时间和人手。如去年四、五月份,我们相继成立了三个专案组,重点调查群众来信反映的县管领导干部经济问题,查办了8人的违纪问题。采取这种方法,一方面,全县的大要案比例上升,达到了快办快结的效果。另一方面,群众看到违纪违法案件得到了查处,满意度不断提高,提升了纪委的形象。由此我们感到,由县级纪检监察机关自办案件为主,调整为以基层办案为主,有利于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加大对县管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有利于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检查监督,同时也充分发挥了基层办案的积极性。

2、由过去的办案责任制,调整为主办主审制。实行办案工作责任目标,说到底是对办案人员提出的要求,既然是责任,无形中会增大办案人员的工作压力、心理负担和思想负担,由于工作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不协调现象,使得某些情况下,办案工作与其它工作总是难以统一和协调,工作出现难度是可想而知的。比如发现案件线索,办案人员除要做多道程序性工作之外,还要做多次外围调查工作,协调多方关系,再经领导同意后,才能完成一件案子。特别是经济案件,一旦上手,如遇到改革或调整,办案工作情况就可能发生变化,办案人员也难以一案到底,可能会出现查案半途脱节或新接手的人员对案情要从头熟悉情况的现象,既浪费时间,又影响效果,而且对前期办案人员的工作量也不能作出一个妥当的评价,到年终考核时,处理不当就会挫伤这部分办案人员的积极性。针对存在的这些不利因素,我们把过去的办案责任制,调整为主办主审责任制后,办案效果明显提高。现在即使遇到新的任务或调整,主办人员坚持不变,其他人员由主办人员来确定,实行谁主办谁负责,一案负责到底。主办人可根据案件进展情况,通报审理部门,建议审理提前介入,熟悉案情,确保案件一旦查完,结案也能尽早完成。既加快了办案进度,提高了办案质量,又培养锻炼了干部,增强了办案人员的综合素质。

3、由过去办案工作对检查室考核,调整为对县委局机关、基层同时考核。以往对办案工作考核,主要是对检查室,对基层的考核基本上是虚的或者是软的。这种考核带来的结果是:检查室忙于抓数字,办案人员整天忙数字,既影响办案效果,又影响办案质量。为加大办案力度,去年,我们从各个环节上都作了一点探索,比如将市纪委考核的 6项内容,根据基层特点,调整为9项考核内容,并把对基层办案各个环节实行分值考核。如在自办案件中,对一般案件与经济案件的分值比明显不一样,强调以经济案件为主。如果是基层纪检组织主动发现线索,我们要求从初查初核到立案调查,形成报告等程序,都必须由基层独立完成(县纪委协调工作除外),其分值就明显高于被动立案。如果是县纪委帮助调查的,这个案件对基层来讲只能算作协办案件。自办案件与协办案件的考核分值差距较大,这就迫使基层纪委必须独立做好自办案件来确保考核分值上升;又比如经济案件、领导批示件,规定比较明确,经济案件在考核中占有很大比重,其分值主要是看办案质量、办案效果,这是考核内容的中心环节。领导批示件的考核情况是以报结率和成案率来衡量,作为考核办案加分或减分的依据;办案进度,是作为考核基层纪委对办案工作的重视程度和实现目标的进展情况,按季度进行分值计算,县纪委对办案情况每季度都要作一次书面通报,以此作为对基层年终考核评分的依据。对于办案率,要求快办快结,保证100%,该内容在考核中占30%;为调动基层积极研究和探索新形势下办案工作经验,在考核项目中增加了一项办案经验成果,作为分值增加的内容。在具体要求上强调,把办案工作列入专项考核,奖励也作为专项奖励。对办案没有完成分值的,年底时,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办案责任人和基层纪委书记必须向县纪委作出书面说明,这些措施既保证了办案工作的开展,又提高了办案质量。

4、由过去检查室独家办案,调整为县纪委、局机关有办案职能的部门一起办案。办案是检查室的首要工作,除此之外,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对违纪违法问题的追查等,检查室都有责任。为使检查室既有条不紊地全面开展工作,又能确保办案工作落到实处,从去年起,我们将过去由检查室独家办案,调整为委局机关有办案职能的廉政、信访、执法等室都要独立办案,最终归口到检查室。这就要求县纪委领导在安排办案工作时,要着眼于各室的实际工作来研究问题,安排好办案力量。如去年5月,我们接到市委领导批示的反映某中学校长经济问题的信件,经研究决定交给了廉政室办理,一开始,他们信心十足,但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查后却打草惊蛇,最后还是在有关室的协助下攻下了此案。办案结束后,廉政室的同志感到,办案光凭热情、凭信心,仅仅懂得政策、法规、条规是不够的,还要具备一定的办案技巧,才能办好案子。实行全委职能部门都办案,不仅调动了大家的办案积极性,同时也使大家真正了解和体验到了办案人员工作的艰辛,增强了对工作的责任心。现在全委已经形成了各室主动要求办案,积极争取办案的氛围。仅前年和去年两年,除检查室办案以外,委局职能部门就立案14件,处理违纪违法人员14人。


本文由转载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