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25日从教育部获悉,教育部等八部门近日印发通知,就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简称“公参民”学校)进行部署,确保义务教育的公益性、公平性和人民性,推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力争用两年左右时间,理顺“公参民”学校的体制机制
根据25日公布的《关于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通知》,“公参民”学校主要包括三类:公办学校单独举办的“公参民”学校,公办学校与地方政府及相关机构合作举办的“公参民”学校,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的“公参民”学校。
通知要求,要着力理顺“公参民”学校的体制机制,明确公办学校单独举办、公办学校与地方政府及相关机构合作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应办为公办学校,按照属地原则,划归市、县级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但对于优质教育资源缺乏的地区,由地方政府引进区域外公办学校合作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应坚持公有属性,完善管理模式。
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符合“六独立”要求(即独立法人资格、校园校舍及设备、专任教师队伍、财会核算、招生、毕业证发放)的,可继续举办民办学校,但应在履行财务清算等程序,并对民办学校及相关单位、企业等使用公办学校校名或校名简称进行清理后,公办学校逐步退出;经协商一致且条件成熟的,也可转为公办学校。不符合“六独立”要求的,地方政府要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可视情况将其转为公办学校或终止办学。
新建居住社区配套建设的义务教育学校,应当建为公办学校。既有居住社区配套建设的“公参民”学校,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转为公办学校,也可通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学位、继续办学。
各地要因地制宜、审慎推进,一省一方案,力争用两年左右时间,理顺体制机制,实现平稳过渡。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公办校或校区、分校名义招生
通知要求加强规划引领,各地要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及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和分布等因素,抓紧编制区域义务教育发展规划,着力增加优质公办义务教育资源供给,保障就近入学,不得再审批设立新的“公参民”学校。公办学校也不得以举办者变更、集团办学、品牌输出等方式变相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
同时,通知指出,要全面规范公有教育资源的使用。公办学校投入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国有资产,应当符合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规定。地方政府和公办学校不得向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新增派具有事业编制的教职工。已经派出的,分阶段分步骤有序引导退出。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可设置过渡期,分类管理,稳妥推进。
公办学校向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提供服务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签订协议,有偿服务费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防止坐收坐支或私设“小金库”。公办学校应当增强品牌保护意识,规范学校名称、简称的使用,不得违规输出品牌。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也不得利用公办学校品牌开展宣传或其他活动。
通知还强调,要严格规范招生。公办学校不得以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名义开展选拔招生或考试招生,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公办学校或者公办学校校区、分校的名义招生,也不得以借读、挂靠等名义变相违规招生。
据央视新闻、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