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天水市院将查办案件工作作为加强纪律作风,提高执法公信力的重要抓手,以对违纪违法行为“零容忍”的态度,积极查办检察人员违纪违法案件,及时向举报、控告人反馈调查情况,做到了“事事有接待、件件有着落”,既严明了检察纪律,促进了公正廉洁执法,又对无辜的干警澄清了问题,解除了思想包袱,保护了干警的工作热情,确保了检察权的依法正确行使。
一、加强领导,夯实基础。一是党组重视,为纪检监察机构查案提供有力支持。市院党组高度重视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工作,主动听取查案情况汇报、研究处理意见,积极为纪检监察机构查办案件撑腰鼓劲。检察长钟智录不仅在每年年初的全市检察长会议和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上强调两级院党组要识大体,顾大局,不偏袒,不护短,全力支持纪检监察机构查办案件,而且带头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对上级批转、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过问、新闻媒体曝光和群众反映强烈的违纪违法案件均亲自过问、亲自督办,该谈话的谈话,该协调的协调,确保纪检监察机构查案工作顺利开展。二是加大投入,为纪检监察机构查案提供人力物力支持。在市院党组的支持下,纪检监察机构的人员由过去的2人增加到4人,并确定专人负责查办案件工作;各基层院也按照高检院的要求,配备了纪检监察专(兼)职人员。市院还先后为两级院纪检监察人员统一购置了《纪检监察机关办案权限、程序和方法》、《纪检监察办案程序规定》、《依法依纪办案工作手册》、《纪检监察办案查证方法与案例》、《案件检查文书写作和运用》等书籍,配备了传真机、复印机、打印机、扫描仪、照像机等办案设备,从人力物力上保障了办案工作的顺利开展。三是制度牵引,为纪检监察机构查案提供有力机制保障。为强化责任,奖优罚劣,将激励机制引入查办案件工作中,制定了“党风廉政建设”绩效考评办法,明确规定:办案工作的分值占条线考核总分的40%。对本单位发现的违纪违法案件线索主动查处,且所立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案件调查报告规范的,给纪检监察条线加分;压案不查、瞒案不报的,对纪检监察条线实行“一票否决”,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不及时查处辖区检察人员违纪违法举报线索,相关问题被反映到高检院或省委、省院,经查证属实的,按件数减分等等,为查办案件工作提供了有力地制度机制保障。四是加强培训,努力提升纪检监察干部的办案能力。组织人员积极参加省院、市纪委举办的纪检监察业务培训,引导纪检监察干部在学中干、干中学,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和办案能力。同时,适时召开两级院查案工作交流会,剖析案情,交流办案方法,认真总结办案经验和做法,有效提升了依法依纪查办案件的能力和水平。
二、统一认识,狠抓办案。针对部分纪检监察干部思想上存在的“查案容易得罪人,会影响自己竞职时的民主测评票数”、“查案多了影响单位年度绩效考评名次”等消极、模糊认识,教育大家深刻认识查办检察人员违纪违法案件对于贯彻落实从严治检方针、加强检察队伍建设、促进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重要意义,树立“有问题不查就是纵容干警犯罪,发现问题不究就是失职渎职”的观念,增强了查办案件的主动性。一是坚决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2009年3月,根据群众举报,结合“扣押冻结款物专项检查”工作,联合市纪委,立案查处了某基层院检察长违纪违法问题,给予其撤销“检察长”职务、“留党察看”一年、行政降级的处分。二是严肃查处干警不正确履职,违反规定导致不良社会影响的案件。如某基层院控申科科长在工作中不按规程接访,导致来访人多次越级到市、省、国家有关机关上访,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为严肃纪律,促进规范执法,依据《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61条之规定,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和免去控申科长职务的处理。三是重点查处检察人员以案谋私、以权谋钱的案件。如从涉检网络舆情中得到某公诉部门干警以案谋私的线索后,即组织人员迅速查清了该干警收受案件当事人现金2600元的违纪事实,责令其将收受的现金返还案件当事人。同时派人前往案件当事人所在地,认真做好当事人工作,积极挽回不良影响。对该干警则根据其违纪的情节,给予诫勉谈话、调离原工作岗位、责令其作出深刻检讨的处理。四是查处干警履职不到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案件。根据社会和相关部门的反映,针对某看守所发生的重大嫌疑人脱逃事件,对某基层院监所科科长,不能经常深入监区、缺乏对监管工作的检查过问、监督管理不严等问题进行了责任追究,给予其警告处分。
三、规范程序,讲究方法。为保证办案质量,始终注意规范程序,注重方法。一是健全办案规程。制作和完善了《举报信件批阅单》、《市院纪检组监察处办案工作流程》、《违纪违法案件办理流程图》等办案规程, 认真执行《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条例》和中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严格规范举报线索登记、审查、批阅、上报、转办、移交等受理程序,严格把握初核、立案审批、立案调查、结案报告、处分执行、回复等处理程序,严格实行审核、复议、上级备案审查等监督程序,有效防止了查处违纪案件的随意性。二是规范线索的登记和分析。接到群众举报或上级批转的案件线索后,由纪检监察机构指定专人进行登记,填写反映举报人姓名、地址,被举报人姓名、工作单位,举报线索来源,收到时间,举报内容摘要等详细内容的举报信件批阅单,提出承办意见和建议,经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审阅后,呈送分管领导批阅。同时,对受理的每一件举报线索,均认真进行分析,制定详细的初核方案,明确要核查的主要问题和线索突破口,做好基础工作。三是注重查案的方式方法。在办案中,严格遵守《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条例》和《甘肃省检察机关工作规程》规定的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程序,初核时注意与案件相关人员的沟通了解,分析研究其相互间的利益关系,灵活运用说服教育、政策疏导、外围入手、中心突破等方式,保证初核效果。
收集证据时,注意从过去偏重正面接触谈话,改为正面接触前的秘密初查;从过去偏重调查对象的陈述,改为全面客观的收集证据,既注重当事人陈述,也注重书证、物证,既全面收集有错证据,也注意收集无错证据,确保案件质量。四是明确案件承办人的责任。查处每一件线索,办案组都不少于2人,同时明确主办人。要求案件主办人在初核前必须拟定调查方案和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对案件的调查、事实的认定、处理意见和建议等负主要责任。对无特殊原因超期或者因组织不严造成案件无法查清的,追究主办人的责任。五是善始善终抓好结案。初核结束后,对举报失实或违纪情节轻微不予立案的,写出案件初核报告,由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查把关后提交院党组研究决定,并向省院监察处上报《检察人员违纪违法案件初核情况备案表》,接受上级监督;对举报属实、构成违纪的案件,进入立案调查程序。案件调查结束后,由办案人将办案程序、相关文书以及调查取证工作是否符合办案规定要求,认定的违纪事实是否准确,有无从轻或者从重的情节,所提处理意见是否恰当等情况写成报告,提交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查把关,经部门会议讨论后,形成调查终结报告,提交院党组研究决定。
四、惩防并举,以惩促防。在严肃查处案件的同时,认真贯彻“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着眼预防,注重实效,深入调查研究检察人员违纪违法案件发生的原因和特点,以查促教,以案说纪,切实发挥办案的治本功能,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检察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努力形成有效的防范机制,实现办案工作的政治效果、法纪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一是坚持把查办案件与警示教育相结合。始终坚持用身边案教育身边人,查处一案,教育一片。某基层院原检察长违纪违法案件发生后,市院党组召开专题会议,联系思想和工作实际,深刻剖析原因,围绕如何反思教训、引以为戒、警醒自身进行讨论,教育引导每一个党组成员牢固树立正确的业绩观和荣辱观,坚决克服特权思想,不断增强政治责任意识、廉洁从检意识和自觉接受监督意识。二是坚持查办案件与建章立制相结合。检察人员违纪违法案件的发生,除违纪人自身的主观因素外,制度约束和监督管理等方面存在的漏洞也不容忽视。为此,加大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设的力度,建立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印发了《天水市人民检察院执法办案内部监督实施细则》等,认真执行《甘肃省检察机关领导干部问责制(试行)》、《甘肃省检察机关涉案款物统一集中管理办法》、《检察人员异常行为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堵塞漏洞,狠抓落实,强化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责任意识与自律意识,有效防止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三是坚持查办案件与监督检查相结合。市院制定印发了《天水市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细则》,纪检监察机构认真开展检务督察,定期与不定期地对自侦部门扣押、冻结款物情况、执行办案纪律、规定和办案安全防范工作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坚持对重点案件实行回访调查跟踪监督,对发现的问题采取现场纠正和跟踪督察的方式,督促整改落实,从而有效地防止了办人情案、关系案等问题的发生。
通过查办案件,加强了队伍纪律作风建设和公正廉洁执法,有力地维护了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促进了全市检察工作的整体提高。市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连续三年被市委评为“优秀”;纪检监察工作连续三年在全省检察机关绩效考评中名列第一;2011年市院纪检组、监察处被高检院评为“纪检监察工作先进集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