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鉴定实务

产品质量鉴定介绍

产品质量鉴定工作程序及风险、建议定义

委托

产品质量鉴定介绍

鉴定范围

对象

质量争议点

分类

目的、要求

基本任务

责任主体及责任体系

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132号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已经2015年12月24日司法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

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第五条 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

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

第十一条 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

第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

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十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

定;对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95号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于2005年9月30日公布施行。

(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96号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于2005年9月30日公布施行。

(司法鉴定人应当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

四大类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准入登记:

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环境损害类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办法 2021年1月1日

第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对司

法鉴定工作进行统筹协调、监督管理。市、区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实施司法鉴定

管理的具体职责分工由市司法行政部门确定。

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民政、财政、市场监督管理、科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教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司法鉴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有国家强制标准的,应当采用国家强制标准;

没有国家强制标准的,采用国家推荐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没有国家标准、行

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采用团体标准或者该专业领域通行的技术方法。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2020年5月1日

第六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登记管理,对司法鉴定活

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财政、住房城乡建设、房屋管理、卫生健康、文化旅游、税务、

生态环境以及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金融监管等相关行政部门按照

各自职责,做好司法鉴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适用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适用团

体标准或者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4号令 2018年3月6日废止

《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于一九九九年四月一日 发布施行

第四条 产品质量鉴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鉴定组织单位,根据申请人的

委托要求,组织专家对质量争议的产品进行调查、分析、判定,出具质量鉴定报告的过程。

第二十二条 质量鉴定组织单位组织三名以上单数专家组成质量鉴定专家组,具体实施质量

鉴定工作。

第二十五条 专家组可以行使下列权利:(一) 要求申请人提供与质量鉴定有关的资料;

(二) 通过申请人向争议双方当事人了解有关情况; (三) 勘察现场; (四) 发表质量鉴定意见。

第二十六条 专家组应履行下列义务:正确、及时地作出质量鉴定报告;解答申请人提出的

与质量鉴定报告有关的问题;.................。

第二十七条 专家组负责制定质量鉴定实施方案,独立进行质量鉴定。产品质量鉴定行业组织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4号令在颁布后的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对产品质量鉴定

的健康开展具有积极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

务,质检总局经过清理,于2008年3月6日决定对4号令予以废止。产品质量鉴定开始

进入行业自律管理阶段,行业自律管理是对政府监管的重要补充,依法成立的社会团

体,通常是主要的行业管理机构之一。

目前各省市产品质量鉴定工作由行业协会负责管理,2018年11月上海市质量检测

行业协会承接原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管理产品质量鉴定的职能,对产品质量鉴

定实施行业自律管理。

沪质技监监(2018)518号 2018年11月19日

产品质量鉴定行业组织......,向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等推荐符合规范的产品质量鉴定

组织单位。产品质量鉴定定义

产品质量鉴定-是指产品质量鉴定组织单位(产品质量鉴定机构)接

受鉴定委托人的委托,组织鉴定专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

技术规范、质量标准,遵照相应的程序,运用科学技术、专门知识、

职业技能、实践经验和检验试验等技术手段,通过调查、分析、推

理、判断等方式,对质量争议产品及与质量争议相关的专门性问题

做出判定,提供鉴定意见的技术活动。产品质量鉴定的目的、要求

指鉴定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其产生的原因。实施当中涉及到:

(1)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有哪些质量问题;

(2)质量问题是生产企业或供货方交货时已存在,还是使用过程中

发生的;

(3)如果是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是生产原因造成的,还是安装、使

用、维修不当等原因造成的;

(4)如发生事故,是否与产品质量有关,是否是由于产品质量问题

造成的。产品质量鉴定的委托人

产品质量鉴定的委托人可以是:

1)司法机关;

2)仲裁机构;

3)市场监督管理行政部门或其他行政管理部门;

4)处理产品质量纠纷的有关社会团体;

5)产品质量争议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委托)。鉴定委托人的委托事项分类

质量争议产品的质

量特性是否符合规

定的要求

产品的质量特性不

符合规定要求,或

产品损坏,功能失

效,其原因是什么

发生的事故(包括

人身伤害事故,产

品或设备损坏事故

等)与产品质量的

关联性鉴定等等

其它鉴定委托事项产品质量鉴定范围

鉴定

范围

3、特种设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

较大,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因此,此类产品不属于产品质量鉴定

的范畴。其有以下八大类: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

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

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4、计量器具类产品、食品药品类产品

不属于产品质量鉴定的范畴

1、产品质量鉴定所指的产品与《中华人民共

和国产品质量法》所称的产品一致,即:是指

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2、建设工程不属于产品质量鉴定的范围;但是,

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属于产品质量鉴定规定的产品范围。产品质量鉴定对象

质量争

议产品

产品质量鉴定的对象

GB/T4754《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C类制造业(17-41大类)的各种产品和设备等等“质量争议产品”的质量争议点

产品的特性

产品的质量争议比较集中于产品的固有特性

专门性问题的争议

与质量争议产品相关的,在鉴定过程中经常会

涉及到产品的设计开发、生产制造、安装调试、

操作使用、维修保养等各个阶段与质量争议产

品相关的专门性问题,产品质量鉴定的技术依据

1. 法律法规

产品质量鉴定中所依据的法律比较集中的是: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标准化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以上是我国质量领域的三部基本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最大

的法律效力。2. 技术标准

技术标准是对重复性的技术事项在一定范围内所做的统一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技术标准(简称标准,下同)是从事生产、建设工作以及商品流通的一

种共同技术依据。凡是正式生产的工业产品、重要的农产品、各类工

程建设、环境保护、安全和卫生条件,以及其他应当统一的技术要求,

都必须制订标准,并贯彻执行。

技术标准包括基础标准、产品标准、工艺标准、检测试验方法标准,

以及安全、卫生、环保标准等等。产品标准--是对产品的规格与参数,技术性能与技术要求等方面所作的

统一规定,它是衡量产品质量的重要依据。产品标准 的 内容一般包括:

1)产品的类型、品种、规格、尺寸、结构形式;

2)产品的主要参数、质量特性、技术要求;

3)试验检验方法及验收规则;

4)产品的包装、运输、贮存要求;

5)产品的铭牌、标志、操作说明等等。

有的产品标准可以拆分为产品技术条件和产品试验(或检验)方法等

两个标准。3. 技术规范

技术规范是规定产品,过程或服务应满足技术要求的文件

技术规范-规定产品或服务特性的技术文件,例如,质量水平、性能、

安全或尺寸。它可以包括或只涉及术语、要求、检验或试验方法、包

装、标志或标签、运输、贮存的要求。

技术规范的专业性与可操作性较强,所以在产品质量鉴定中是经常

被应用的,技术规范涵盖的范围广泛,可涉及产品的设计、工艺、安

装、检验、调试、验收等各个方面。4. 质量标准

--是指“产品的质量标准”,是对产品的结构、规格、技术性能、

质量、检验方法等等所作的技术规定。

产品质量鉴定实践中,“质量标准”还可以是(不限于此):

1)争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有效合同、协议、纪要、备忘录;

2)提供产品供货方所明示的质量要求,例如产品说明书和产品宣传广

告所宣称的产品质量,样品样机或产品实物所展示的质量等等;

3)争议当事人的质量承诺书、承诺函,质量保证书、保证函等;

4)以产品的样品(或样板)明示的实物质量标准。技术依据的选用

1. 合同、协议等文件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

的合同受法律的保护。(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产品质量鉴定中常见的合同有当事人共同签订的《购销合同》,《加

工承揽合同》,《买卖合同》,《采购订单》,包括合同的附件,补

充合同,合同修改等等。

合同内通常都包含有“质量要求”,“技术标准”,“验收方法”等

条款,这些条款是合同的主要条款,都会提出相关的质量要求,例如,

产品质量应符合××标准,产品的验收按××标准等。2. 正确选用适用的技术依据

《标准化法》明确我国的标准体系是: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

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

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

体标准、企业标准。

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

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

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

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

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

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产品质量鉴定的基本任务

产品质量鉴定所要解决的问题或其基本任务是:

对质量争议产品以及与质量争议相关的专门问题做出判定,提

供鉴定意见并出具产品质量鉴定意见书,这一基本任务是产品

质量鉴定所特有的。产品质量鉴定的责任主体及责任体系定介绍

鉴定机构和鉴定专家是产品质量鉴定的责任主体,

鉴定委托人及质量争议的当事人是产品质量鉴定的相关责任人,

由鉴定责任主体及鉴定的相关责任人构成了产品质量鉴定的责任

体系,在产品质量鉴定中各自负有相应的责任。鉴定组织单位相关人员的工作要求

业务人员:负责与委托人沟通鉴定工作事宜

1. 收到委托人的《鉴定机构指定结果通知书》或《鉴定委托书》后及

时与鉴定项目组织人沟通,根据委托事项及机构资质商讨能否接受鉴

定委托、专家组人选、以及鉴定费用等事项,落实后书面告知委托人。

2. 鉴定费用到账后联系委托人、当事人及专家组,确定现场勘验时间。

3. 现场鉴定时与鉴定项目组织人联系了解情况,需要时告知委托人现

场情况,以获得法官的理解和支持。

4. 提交鉴定报告给委托人,如其提出修改意见应及时反馈专家组。鉴定项目组织人:负责与专家组、业务人员沟通鉴定工作事宜

1. 提前与专家组成员沟通,明确委托鉴定事项及要求,商讨初步鉴定方案;

2.告知专家在鉴定现场的注意事项,不与当事人个别交流并回答有关提问;

3. 配合专家组在现场实施预定的鉴定方案(调查、勘验、检测、取样等);

4. 做好与双方当事人的沟通,协调与控制现场状况,确保鉴定工作能进行;

5. 如遇鉴定工作受阻,应及时将现场发生的情况告诉业务人员,由其与法

官联系,以便落实法官的要求;

6. 组织协调讨论鉴定意见书初稿,并形成鉴定意见书终稿;

7. 组织专家组对异议函的回复;配合专家组出庭答疑。鉴定专家组:

1.向鉴定项目组织人了解委托鉴定事项和要求;

2.与鉴定项目组织人商讨鉴定工作方案,现场实施预定的鉴定工作方案;

3.根据现场调查、勘验、检测的情况,经分析、推理、判断提出鉴定意见;

4.接到鉴定机构提交的当事人发来的异议函,经研究后给出回复意见;

5.接到出庭通知应积极配合鉴定机构做好出庭准备,出庭时解答当事人对

鉴定意见书中鉴定意见的提问;与鉴定意见无关问题,现场可以不作回答。

*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

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产品质量鉴定应坚持的原则

实鉴定案件受理

制订鉴定工作方案

产品质量鉴定工作程

序及风险、建议

鉴定费用

专家组

现场勘验

异议处理

鉴定意见书

出庭答疑

样品检测产品质量鉴定工作程序及风险、建议

案件

受理

工作

方案

鉴定

费用

成立

专家组

出庭

答疑

异议

处理

鉴定

意见书

现场

勘验

样品

检测1.鉴定案件受理

1.1 登记备案

收到法院《鉴定机构指定结果告知书》后,应对照告知书内需要鉴定的内容来

确认本机构能否完成鉴定工作,如确认能完成则应及时向法院登记备案,反之,则

告诉法院不能受理的原因。

1.2 资料审阅

收到法院委托书及相关资料后,有关人员在审阅案件资料时,首先要根据委托

事项内容对照本机构相应的资质(被认可的鉴定范围)进行核对,符合,则进入以

后的工作程序。鉴定机构认为需要补充资料的应及时告知法院,由法院通知当事人

提交,并经法院质证后给鉴定机构;现场鉴定时如当事人有需要补充的资料也应经

法院质证后转交给鉴定机构。风险:

1.无资质(机构或专家)进行鉴定将面临被当事人投诉,出具的鉴定报告无

效,且要承担法律和经济赔偿。

2.未经法院质证的资料,鉴定机构是不能用作鉴定证据的。

建议:

一般不要对设计方案、原理、责任划分、以及评估做鉴定。2.制订鉴定工作方案

认真审阅委托资料,要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拟定出各种可实施的工作预案,包

含现场可能会遇到使鉴定工作受阻的情况(如一方当事人不到现场;现场一方当事

人不配合;或其他原因造成设备不能正常启动;一方当事人不认可涉案物,不配合

取样等等)以及应对措施。

风险:

预案工作考虑不周到,届时到现场就会乱了手脚。当然现场出现异常状态还是

需要项目负责人去临场发挥的。3.鉴定费用

鉴定费用一般是由申请方先行预缴,在鉴定意见书出具后,法院将根据鉴

定意见和案情来判决由哪方承担以及承担的比例。

到目前为止,有关部门仍未明确规定如何核算收取产品质量鉴定费用,仅

对检测项目收费有规定。

现在鉴定机构采取与当事人协商收费办法来解决,一般鉴定费用包含有专

家费用、检测费用、差旅费用、管理费用、税费、出庭费用等。

(鉴定费用要事先告知双方当事人)风险1:

申请方提出鉴定申请时,对费用多少考虑较少,其认为鉴定结果肯定是对自

己方有利,当鉴定意见对其不利时,则会纠缠鉴定费用高;而当法院判定另一方

当事人支付鉴定费用时,同样也会纠缠鉴定费用高,并表示当时不知道鉴定费用

多少。此时,当事人会要求鉴定机构出具鉴定费用的明细清单,这是鉴定机构比

较麻烦的事,因为鉴定费用是没有国家相关规定和财政部门审批的,故需要鉴定

机构事后经核算后提供明细清单给当事人认可。

风险2:

由于当事方不配合导致不能完成鉴定工作,鉴定机构不能出具鉴定意见(即

没有达到法院所委托的目的)时,如鉴定费用全收不退,将会受到法院及双方当

事人的质疑,要求退还部分鉴定费用。4.专家组

按照相关要求,产品质量鉴定需由3名以上单数专家组成专家组,具体实施质

量鉴定工作以及负责出具产品质量鉴定意见书。

鉴定组织单位应根据法院委托项目及要求去选择已经报备过的,并且能胜任

本次鉴定工作的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名单及相关内容应提前告知双方当事人。

专家参与案件鉴定要深入些,项目组织人可事先让专家能更多了解有关案件

的情况,与其商讨现场勘验或检测内容,以及对检测后结果的评价意见,并充分

听取其对鉴定意见书的意见(可作意见书内容的修改),在确认得到统一意见后

出具鉴定意见书,则可避免出现专家出庭时答疑内容与鉴定意见不相一致的情况。

现场勘验时,必须有2名或2名以上的专家参加。风险:

专家组成员如少于2名专家去现场勘验,由于其他专家都未去现场,则对勘验

情况或现场检测不了解,在撰写鉴定意见书时难以发表正确意见,故3个人就不能

达成统一意见;而且也违反相关要求,将会受到双方当事人的质疑。5.现场勘验

勘验现场时应按时到达现场,按照预定的鉴定方案进行现场调查、现场勘验、

检测以及现场取样等工作。

工作中如遇到当事人不配合应及时解释和沟通,并与法院联系告知相关情况。

风险:

现场发生当事人一方不配合造成设备不能正常启动,或当事人一方不配合取样

等情况,使得鉴定工作不能继续进行时,而鉴定机构未能与双方当事人或法院沟通

好,仍进行鉴定工作的,事后将会受到双方当事人或法院的质疑;否定出具的鉴定

意见书;要求法院重新安排鉴定;或要求退回鉴定费用;投诉到上级主管部门,鉴

定机构将会花费大量的人力、精力和时间,而且还会影响鉴定机构的声誉。

建议:

勘验现场时告知双方当事人鉴定方案,当事人如对鉴定方案或检材有异议的,可

以由其在笔录(或约定书)中写明观点或意见;当现场出现设备不能正常启动时,告

知当事人由于设备无法启动,将会影响鉴定工作开展,负责启动设备运行方将承担相

应的责任,项目负责人现场应做好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

同时将现场情况及时告知法院,在此种情况下出具的鉴定意见为:

1)设备的静态状况下所勘验的结果;

2)在此状态下,设备不能生产出符合合同要求的产品。

如法院认可上述意见则可继续进行鉴定工作;法院要求终止的,不再进行鉴定

工作。

总之,要及时与法院沟通,取得法官的理解和支持,将可以降低鉴定机构的风

险。6.现场取样

现场告知双方当事人取样方案、检测和判定依据等事宜,由双方当事人在取样

单上签字,同时也应在封样单签字并贴在取样的样品上。

专家组负责妥善保管好样品,并送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7.鉴定意见书

撰写鉴定意见书初稿时,要做到文字及引用标准正确(需事先查阅相关的标准,

理解标准的含义和要求)、检测结果描述要求规范等;审核人员审阅报告时,要审

核鉴定意见书内容是否与法院委托内容相同、鉴定程序是否符合规范、标准引用、

检测结果是否正确等,各级人员需认真工作,不断提升鉴定意见书的质量。

8.异议处理

业务人员在接到法院转交的当事人的异议函件时,应及时与专家组沟通,重新阅读鉴定意见书内容,并根据异议函内容协商后作出相应的回复。

9.出庭答疑

业务人员在接到法院的出庭通知时,要及时与承办法官联系,了解当事人对

鉴定意见书提出的异议内容,以便专家出庭前有所准备。

业务人员在接到出庭通知书时告知项目组织人,由其及时与专家沟通,重新

阅读报告内容,并预估当事人可能对意见书内容提出的异议。

进入法庭前,告知专家应围绕鉴定意见书中内容及鉴定意见作解答,当事人

提出与鉴定意见书中鉴定意见无关问题,现场可以不作回答。

专家组内不同的意见不必在现场作解释,否则将会引起当事人的律师质疑,

否认鉴定意见书中鉴定意见,导致鉴定机构或法院的工作被动。感谢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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