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庭上,律师和当事人都会遇到一些不太好回答的问题。如果回答不慎,会让己方陷入尴尬,处于不利位置。
现结合自身庭审经验,对这些不太好回答的问题进行粗略总结,供批判参考使用。
01
这个问题是法官在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之后,常对被告人提的一个问题。如果是持有异议或者完全没有异议都很好回答。
问题是对指控的基本事实没有异议,但对部分事实、情节有异议,或对指控事实没有异议,但对是否构成犯罪,是否构成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有异议时该如何回答?
如果直接回答有异议,又可能涉及认罪态度不好,给法官留在不好印象。但如果说没有异议,又会失去申辩的机会。
面对这样的情形,在庭前辅导时,我一般告诉当事人这样回答。
1、如果是对指控的基本事实没有异议,但对部分事实、情节有异议。
当事人可以这样回答:我对起诉书指控的主要事实没有异议,但需要向法庭说明如下几点……,提醒法庭予以重视。
这种回答既没有彻底否定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涉及认罪态度不好的问题,也通过说明的方式,把自己有异议部分提出来。即便公诉人以被告人对部分事实和情节有异议,认为被告人认罪态度不好,也可以用被告人是在行使辩解的权利而不是认罪态度不好。
2、如果是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但罪名有异议。
当事人可以这样回答:我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对我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构成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因我对法律如何规定不太清楚,请法庭依法公正裁判,如果认定我有罪,我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
这种回答既表明了不同意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但随后的补充的说明,又表明了自己认罪的意愿,特别是有可能适用缓刑时,这种回答不会影响到缓刑适用。
02
你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是否属实?
这是公诉人在讯问被告人时,常提的第一个问题。与上一个问题一样,有异议或没有异议都好回答。
也是在部分认可、部分不认可的情况下,不好回答。如果直接回答有异议,很容易被公诉人指责认罪态度不好。
如果回答没有异议,就等于承认了侦查阶段的全部供述,如果后续诉讼过程中,出现与侦查阶段供述不一致的地方,公诉人就会用已经回答没有异议,指责被告人翻供。
对于这种情况,律师应当建议被告人不能简单回答有异议或者没有异议,应该采用详细回答的方式,哪些地方有异议,哪些地方没有异议,避免因为公诉人这一封闭式问题,导致在后续诉讼中处于被动位置。
03
你看过笔录没有,笔录上的签字和捺印是不是你的?
这是当被告人对侦查阶段供述提出异议时,指出笔录记载不实时,公诉人常用来反驳被告人的提问。
如果被告人回答没有看就签字捺印了,公诉人还会继续追问:侦查人员在讯问前告知你权利义务没有?告知权利义务书上的签字和捺印是不是你的?你作为成年人,难道不知道签字和捺印的后果?一连串问题常让被告人疲于应付,难以自圆其说。
客观地说,公诉人这样的问题和追问是有道理的,作为一个理性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但这种道理是建立在被告人具有全部理性的基础上,在封闭式的侦查环境中,被告人出于弱势地位加之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和后果不能全部理解,很难以保持全部理性。这些问题的前提假设并不完全成立。
但如果公诉人这样问了,被告人又该如何回答?
律师应当建议被告人面对公诉人这样的提问时,同样不应该采用直接、简单回答的方式。应当详细向公诉人陈述自己签字捺印的过程和原因,并向法庭解释自己当时为什么没有如实供述的原因。
虽然这样回答并不能完全解释当庭为什么要对侦查阶段供述、笔录提出异议,但至少能够让律师在质证时为被告人辩护打下基础。
在辩护过程中,要注意被告人与律师之间的分工合作,不是各自为战而是共同战斗。在质证时,辩护律师就可以指出公诉人问题的前提不能完全成立,在当时的情况下,被告人的解释是存在可能性的,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04
你是否同意你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这常是被告人自我辩护时认罪,但律师进行无罪辩护,法官在律师发表完辩护意见后,向被告人提的问题。
如果被告人说同意,就会出现自己认罪,但同时又同意律师无罪辩护意见的尴尬境地,有些机智的公诉人还会抓住这一点,说被告人认罪悔罪不真诚,踩跷跷板,耍滑头。
如果说不同意,就会让律师陷入被动,如果律师继续坚持,就会面临被告人都认罪了,律师还说这么多有什么意义的被动。
应当说,这常是律师使用的一种辩护策略。当被告人的行为是属于边缘性行为,罪与非罪界限不清楚或者法律规定不明确时,既要避免被告人不认罪遭到从重处罚或失去缓刑条件,也希望通过辩护人的辩护努力尽量为被告人争取无罪的结果,是一种分工合作。
这有点类似一个唱白脸,一个唱红脸,唱白脸的一定是被告人,因为涉及到认罪悔罪态度问题,唱红脸的是律师,因为律师有独立辩护地位,且是为了被告人的利益。
对于这样的问题,律师可建议被告人这样回答:我对我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尊重法庭的裁判,我愿意认罪认罚,我的律师站在他的角度发表辩护意见虽然和我有不一致之处,但我相信他是为了维护我的权益,我也希望法庭予以重视。
这种不直接回答的方式虽然有点耍滑头,但法官、公诉人也不好再说什么,因为被告人既表明了自己的态度,至于辩护人说什么是辩护人的意见,但是为我说好话,也希望法庭重视。
05
请辩护人明确你的辩护观点
这是律师既做无罪辩护又进行量刑辩护时,法官常向律师提的问题。律师可同时做无罪辩护和量刑辩护,相关规定也允许律师这样做。
当法官这样问的时候,辩护人当然可以依照相关规定明确告诉法官,我的辩护观点是做无罪辩护,但无罪辩护并不影响我为被告人进行量刑辩护。
但这样说,会显得律师自身对无罪辩护都没有信心,可能会影响到法官心证。
对于这种情况,建议律师既要做无罪辩护又要进行量刑辩护时。一般不要用“如果法庭认为被告人构成犯罪,那么提请法庭注意以下情节……”的用语。这种用语会让法官和旁听群众会觉得律师没有底气。
实践中,我一般的说法是:现提请法庭注意本案中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和情节……。用客观事实指出被告人有自动到案行为、如实供述事实的行为、在整个事实中只起到帮助、辅助作用的行为或被害人有谅解或过错的行为,而不直接说被告人构成自首、坦白或者从犯等。
因为是做无罪,律师应当避免对被告人的行为进行刑法定性。在我国,法官有依职权查明案件事实的职责,只要律师指出了对被告人量刑有影响的事实和情节效果就达到了,没有必要一定要说被告人具有自首、坦白等。
如果确实是担心不明确说达不到效果,也建议通过书面辩护意见明确,不需要在法庭辩护时采用“如果法庭被告人构成犯罪,那么提请法庭注意以下情节……”的用语。
因此,当法官问辩护人这样的问题时,建议律师直接回答,本辩护人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
06
你的被告人已经认罪,辩护人为什么还要纠缠案件细节或进行无罪辩护?
这个问题并不常见,但有时当被告人认罪,但律师拟做无罪辩护或为量刑辩护打下基础时,对事实和证据提出异议和发表辩护意见时,有的公诉人、法官会这样问。我就曾经遇到过这样的情况。
对于这样的问题,我的回答一般是这样:被告人虽然认罪,对事实和证据也没有异议,但律师具有独立辩护地位,可依照事实和法律独立行使辩护权,辩护人也不是在纠缠细节,辩护人这样做的目的是帮助法庭能够更为准确的查明事实。
同时,为了避免当被告人认罪,律师进行无罪辩护面临公诉人、法官的质疑和避免律师的无罪辩护影响到被告人的认罪悔罪的认定。
当被告人自我辩护时认罪悔罪,我在发表无罪辩护时,一般都会在前面加上这样的话:虽然被告人已经认罪悔罪,但本辩护人独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敬请法庭予以重视并采纳,本辩护人独立发表的辩护意见不影响到被告人认罪悔罪的态度。
通过事前申明,以避免后续的纠缠。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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