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企打破美国投资壁垒的经验
日企打破美国投资壁垒的经验
20世纪80年代,随着日本经济的迅速发展,日本企业纷纷到美国投资,引起了并购美国企业的热潮。日本企业日益增强的影响力引起美国对自身经济安全的担忧,导致美国通过立法等手段对外国投资的进入设置国家安全壁垒。20年后的今天,纷至沓来的中国投资又引起美国各界的不安。同样的问题和相似的背景,使中国企业有必要借鉴当年日本企业打破美国投资安全壁垒的经验。
一、日本企业遭遇的美国投资安全壁垒
20世纪80年代,日本企业并购美国企业的热潮让美国感受到国家安全受到威胁,于是,设置了针对外国投资的国家安全壁垒,并以相关法律的形式体现出来。1988年,参议员埃克森和弗罗里奥提出的制止外国投资对美国企业并购的法案,即《埃克森——弗罗里奥修正案》,授权美国总统根据国家安全需要调查和制止外国对美国企业的并购,这项法案成为美国对外国投资设置国家安全壁垒的基础。国家安全壁垒体现为执行该法案过程中复杂而耗时的安全审查,这一方面通过审查将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外国投资拒于国门之外;另一方面,通过复杂的审查程序迫使不堪重负的外国投资者主动撤出并购。根据《埃克森——弗罗里奥修正案》,该法案的执行机构是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简称cfius),cfius对外资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分为申报、初审、调查和总统决定四个步骤。申报分为自愿申报和机构通报两种方式。自愿申报指并购交易一方或多方以书面形式向cfius提交并购的详细情况。机构通报指cfius的任何成员机构根据可获得的事实有理由相信该并购交易属于《埃克森——弗罗里奥修正案》的调整范围,且可能对国家安全产生不利影响,都可将这一交易报告给cfius。初审的主要内容是:该交易是否造成外国企业对美国企业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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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有实力在海外进行投资的中国企业多数为国有企业或国家控股,中国企业的政府背景将招致美国严格的国家安全审查。因此,中国企业应根据自身是否是国有企业,提前考虑由此可能带来的问题、影响程度和应对策略。有关人士指出,对准备在美投资的中国企业来说,最好能采取自愿申报的审查方式。《埃克森——弗罗里奥修正案》规定,投资者向外国投资委员会的申报不是强制性的,既可自行申报,也可不申报。但如果自行申报,外国投资委员会的审查期限是有限制的;如果不申报,外国投资委员会可随时审查该交易,且没有时间限制。